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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泰國童妓問題談童年與兒童權利(五)
2008/10/13 22:11:59瀏覽1145|回應1|推薦2

行為能力的剝削

Jon Katz 在其著作《Virtuous Reality: How America Surrendered of Moral Values to Opportunists, Nitwits and Blockheads like William Bennett》中認為鎖碼晶片(V-chip)和防護軟體(blocking software)基本上侵害了兒童的自由;而Buckingham也和他一樣高興看到這些東西事實上不可能有什麼效果。「對於那些一心要尋求真槍實彈的色情畫面或種族歧視的宣傳的小孩來說。不管你運用什麼樣的科技限制,他們最後可能還是會找到。」(Buckingham 2000)

以台灣的現況來說,或許還可以加上「漫畫分級制」。當然很多人會認為,儘可能的限制是必要的。但是,另外一個問題是,這些人有什麼資格認為這是必要的,他們對於兒童的代表性足夠嗎?另外,難道沒有更好的辦法了嗎?

話說回來,再上一個世紀以前,絕大部分的人也認為種族的隔離是必要的(現在依舊有少數人這麼認為)。某位民國初期有名的文人不但贊同種族之間有優劣差異,還認為要透過教育與混血改變皮膚顏色[1]。我們可以這樣說,時代已經變了。

同樣的,對於兒童在交通工具使用上,出入場所上的限制,也並不可取。另外,喝酒與吸煙的限制也不合理。後者正如同參與戰爭一般,是所有人類都會收到傷害,並不限於兒童。既然成人都能被允許發動戰爭、抽菸;那麼憑什麼兒童不能抽菸喝酒。若是兒童不被允許抽菸喝酒,那麼成年人有什麼資格發動戰爭。

兒童也沒有結婚、性行為、成為父母的權利。撇開道德上的問題不談(反正到得實際上也早就不敗當成一回事了),這樣的限制顯然也是沒有道理的。兒童具有性能力以及生育能力的時候,其實就已經有為人父母的資格。而現今這樣資格的消失,明顯的跟十九世紀那波將兒童與現實隔離的風潮有關係。為什麼兒童不被允許擁有戀愛,生育的權利?這很明顯的是基於成人的價值觀。生育會增加負擔、耽誤學習,導致失學、變壞,或著簡單的來說,不方便。其實,這些問題是可以解決的。

正如前面所提過的,教育的環境與兒童享有工作的權益是非常重要的。今天兒童在學校當中不被允許擁有戀愛等等的自由,很大的原因是因為現今的教育體制是與社會隔絕的。這樣隔絕的狀況下,若是生育,當然會造成學習的中斷。若是在一種不與社會脫節的教育體制下,那麼生育造成的中斷將可以降到最小,甚至沒有。正如今天女權運動者對於女性員工生產權益保障的爭取,兒童當然也可以比照適用。

而我們若是在今天在繼續堅持,甚至增加許多對於兒童的限制,可以說是合理的嗎?還是,我們正如那些前幾個世紀的農莊主人、上流士紳一般,恐懼在兒童面前喪失自己的優勢與權威,當然還有利益。如果是這樣,那該檢討的應該是怎麼提昇自己的優勢與競爭力,而不是對兒童做出限制吧?

不管怎麼樣,時代應該繼續改變下去。

結論:

對於一個孩子,人權是什麼樣的東西呢 ? 在孩子的眼中,人應該享有什麼樣的權利 ? 如果將大人的人權觀念由孩子重新詮釋,會是怎麼樣子呢 ? 我們或許可以想像,所謂免於恐懼的自由,對孩子來說,除去一般人認為的戰爭恐怖等等之外,或許就是可以免於每天早上去上學,或是被父母處罰的自由吧。或許相當多人會對這樣童稚的看法嗤之以鼻,然而我希望大家能夠想一想,為什麼對孩子有益的東西會讓孩子帶來恐懼,真的這樣的恐懼是必須,不可免的嗎 ? 那麼這樣是不是或許在成人身上施以同樣的壓力恐懼,這個世界會變的比較好呢 ? 我想並沒有多少人會同意這樣的觀點吧。

我們成年人真的很自私,在我們成長後,漸漸有一種媳婦敖成婆的心態,將我們過去受到的不滿,再次的傳播到我們的下一代身上。是不是這樣的輪迴,這樣的環節該停止了呢 ?

本文的題目為「由兒童權利公約談來國際法的困境」,這部份的重點歸納有幾點:

1. 國際法與兒童權利公約同樣面臨到由「就有優勢支配力者」對於「弱勢者」制定遊戲規則的情況。這樣不平等的情況,必須要有所改善。

2. 國際法與兒童權利公約同樣面臨到強制執行力不足的問題,其實是可以用斬草除根這樣的方式解決的。像是童妓問題,就可以由解決貧窮以及賦予兒童更大的自主力來避免。

3. 如同兒童權利公約,也沒有人去追究國際法最根本的來源是什麼。我們得出未成年人需要受到保護,但是卻沒有追問未成年人為什麼是未成年人,為什麼需要保護。我們知道國際法的法源來自道德或是慣例,卻沒有追究道德與慣例根本的來源。這樣不清楚的情況下,自然約束力有限。

其實,成人對於兒童的剝削的情況,與今日強國對弱國的支配其實相當類似。就以前面提到Buckingham對於兒童「代表自己發言」那段論述來說吧
。若是將當中的「兒童」與「成人」改為「先進工業國家」與「第三世界國家」,其實形容也是很貼切的。

第三世界國家能夠、也確實會『代表自己發言』,雖然他們很少獲得機會在國際領域中這麼做,即使是直接關係到他們自己的事物也不例外。他們能夠發言的情境,以及他們所能引發的反應,依舊在絕大部分上受到先進工業國家的控制……。即便是主張『第三世界國家』的論述,也主要由先進工業國家所提出,並且是根據先進工業國家的觀點。

整個世界的問題,其實就在許多這樣類比的循環當中。成年人在社會上的壓力、痛苦、不被尊重等等問題,其實就是兒童問題的延續。政府、國家、組織之間的衝突,社會內部的問題,性別、種族、犯罪,很多更是兒童問題的擴大。

心理學早就得到兒童時期的經驗會對往後的生活造成重大的影響,然而兒童該受到的尊重以及權益卻依舊被剝削。或許,以較為公正的看法,現今兒童受到剝削,正是因為現代的這些成年人,從前是在被剝削下成長,以至於他們沒有能力,去追究,去改變對於兒童的態度。

不過,相信情況漸漸的開始有了改變,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注意到兒童應受到更多的重視,更平等的對待,終究情況會有所改變的。這樣態度的改變,也會改變整個世代對於世界,對於人的看法。當然,給予兒童平等的待遇絕對不是溺愛,尊重兒童的政策也絕對不是發放兒童年金。給予兒童平等的待遇,是讓其能力充分的發揮,獲得相對的報酬。

不論成人或兒童,都是由工作的成就感以及他人的肯定當中獲得對於自我價值的肯定與快樂。在東方世界的社會當中尤其明顯,我們若是長期怠惰,沒有做什麼讓自己感到有價值的活動,那麼便很容易有一種罪惡感(這樣的罪惡感也是造成工作狂的原因之一)。問題是,我們不該欺騙孩子,讓虛偽的學習以及成績成為兒童自我肯定的來源。確實,現今的教育也不能說是一無是處,但是肯定的,現今教育進步的空間還非常非常非常之大。

正如上一部份結尾所說的:時代應該繼續改變下去。

參考資料:

1. Alston, P. (eds.) 1992. Children, Right and the Law. 1993 reprinted. New York: OXFORD.

2. Archard, D. 1993. Children- Rights & Childhood. New York: Routledge.

3. Black, M. 1996. Children First- The story of UNICEF, Past and Present. New York: OXFORD

4. Buckingham, D. 2000. After the Death of Childhood: Growing up in the Age Electronic Media. Polity Press
中文版:童年之死,楊雅婷譯,2003,台北,巨流

5. Dryden, G. & Vos, J. 1994. The Learning Revoulation. Jalmar Press.
中文版:學習革命,林麗寬譯,1995,台北,中國生產力中心

6. Franklin, B. (eds.) 2002. The New Book of Children's Right: Comparative Policy and Practice. New York: Routledge.

7. International Catholic Child Bureau, (ICCB). 1991. The Sexual Exploitation of Children- Fied Responses. Geneva: International Catholic Child Bureau General Secretariat
中文版:兒童性剝削,李明玉主編,終止童妓運動協會(ECPAT Taiwan National Committee) 。

8. Katz J. 1997: Virtuous Reality: How America Surrendered of Moral Values to Opportunists, Nitwits and Blockheads like William Bennett. New York, Random House.

9. Kielburger, C. 1998. Free the Children : A Young Man's Fight Against Child Labor. New York: Harper Perennial.
中文版:解放兒童,周靈芝譯,2000,台北,大塊文化。

10. Kyodo News(共同訊社). 2001. A Family of 6 Billion(60億人の地球家族). Tokyo: Kyodo News.
中文版:地球少年的一天,李琴英、呂嘉勳譯,2002,台北:台灣先智。

11. LeBlanc, J. L. 1995.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 of the Child: United Nations Lawmanking on Human Rights. University of Nebraska.

12. Melissa P. 2003. 100 colpi di spazzola prima di andare a dormire.
中文版:一百下,范湲譯,2005,台北,圓神

13. Nabokov, V. 1955. Lolita. Everyman's Library
中文版:羅麗泰,2000,黃秀慧譯,先覺

14. Schlosser, E. 2003. Reefer Madness: Sex, Drugs, and Cheap Labor in the American Black Market. Boston and New York: Mariner Books
中文版:大麻.草莓園.色情王國,張美惠譯,2005,台北,時報

15. 中國人權協會編:人權法典,2001,台北,遠流。

網站

1. Child Workers in Asia, CWA: http://www.cwa.tnet.co.th

2. Mt. Edgecumbe High School, MEHS: http://www.mehs.educ.state.ak.us

3. United Nation, UNICEF: http://www.unicef.org

4. Foundation For Women, FFW: http://www.womenthai.org



[1] 由於太過羞恥、愚昧以及牽涉到中國人的自尊,在此略其名,有興趣的人可以自己去找,由於該文人太過有名,相信蠻容易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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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國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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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pingyic&aid=229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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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问题
2008/10/23 19:49
制度当然是成年人制定的,如何有效地去儿童参与制定公共政策?以何种机制或者形式?

目前最有效的办法,我觉得是对儿童心理学进行更好的研究,让研究这些的专家更好地参与到公共决策中来,这样,除了物质需要和法制需要,还能更好地满足儿童的精神需要。

您认为呢?

殷浦藤熙(pingyic) 於 2008-10-25 16:58 回覆:
我的想法是一種我稱為"半投票權"的制度,未成年人得以在經監護人協助下行使投票權,或是由監護人代行投票權。我可以預料到這樣的想法會引發爭議,不過如果父母可以決定壓歲錢要不要給孩子,決定要送孩子學什麼才藝、什麼學校。為什麼不能為孩子的做政治選擇呢?畢竟孩子也是人,他的權益沒有理由因為"心智不成熟"這樣的理由被剝奪。唯一可能引發的問題是,為了選舉狂投入補助鼓勵生孩子...不過,在這樣的經濟狀況下,為人父母者應該還是會省慎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