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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泰國童妓問題談童年與兒童權利(一)
2008/10/07 23:12:35瀏覽3382|回應0|推薦5

1995年,十二歲的Craig Kielburger為了了解童工的問題,接受日內瓦勞工組織的Panuddha Boonpala博士的建議,親自前往南亞。然而,當他到達泰國時,除了童工之外,還發現對於兒童的另一種剝削──童妓。

Kielburger的兩位伙伴Mick與Alam偽裝觀光課與當地仲介接觸。他們發現,十二到十七歲的女孩,甚至八歲的男孩,許多未成年的男女,透過本地的仲介以及外國人規劃的「性之旅」,成為性商品。而且,業者還透露,不需要擔心警察的問題,因為該地老闆是個三星上將。

Mick與其中一個男孩談話,發現他是當地的高中生,需要錢購買課本。

後來,Kielburger訪問了該地兒童權益保護中心(Centre for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s Rights, CPCR)安置男孩女孩的中途之家。與其中十五名女孩談話過後,他得知,這些女孩沒有人擁有可以信賴的家人。她們都說將來不願意結婚,絕不要有小孩。她們學會不信任男人,因為她們的母親受到虐待,她們當中許多也是被男性家人賣入妓院。(Kielburger 1998)

這樣的經驗使Kielburger十分的震驚,也讓他感到十分噁心。不單如此,這也違反了國際條約。

國際公約

關於兒童勞動最早的條約是1919年世界勞工組織的《最低年齡公約》,該條約中規定14歲是工業僱用兒童的最低年齡。而關於兒童的其他條約中,最重要,內容涵蓋最廣的就是聯合國的《兒童權利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 of the Child),該公約在1990年九月二日生效。到1998年二月為止,除了美國與索馬利亞之外,其他國家都通過這項公約。這也是歷史上受到最多國家批准的人權條約。(Kielburger 1998)

《兒童權利公約》內容分為序言、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其中序言描述條約的背景,以及兒童需要特殊照顧的根據文獻。第一部份則是詳述各樣兒童應有的權利。第二部份為條約實施的方式與監督。第三部份是有關條約效力的規定。

關於兒童性剝削這方面,在第一部份第三十四、三十九條有這樣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締約國承擔保護兒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剝削與性侵害之害,為此目的,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的國家、雙邊、和多邊措施,以防止:

一、引誘或強迫兒童從事任何非法的性生活;

二、利用兒童賣淫或從事其他非法性行為;

三、利用兒童進行淫穢表演和充當淫穢題材。

第三十九條        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促使遭受下述情況之害的兒童身心得以康復並重返社會:任何形式的忽視、剝削或凌辱虐待;酷刑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或武裝衝突。此種康複合重返社會應在一種能促進兒童的健康、自尊和尊嚴的環境中進行。(中國人權協會 2001)

童妓問題初探及現有的努力

「如果這世界沒有對這樣的狀況做出某些面對與回應,那就太可悲了。」一定有許多人會這樣想。為了滿足具有這樣需要的讀者,以及擴充本文的篇幅,當然也是為了本文後半部以及結論需要。下面簡單介紹一些現有的分析、組織、專案,以及他們的成果。

泰國童妓產生的原因

國際天主教兒童局(International Catholic Child Bureau, ICCB)出版的《兒童性剝削》(The Sexual Exploitation of Children- Fied Responses)當中對於泰國童妓的原因有如下的分析:

一、貧窮、乾旱、薪資低、債務、高利貸。

二、破碎的家庭,家中缺乏愛,大眾傳播媒體鼓勵大家效仿,追求物質享受以及奢糜的生活。

三、為了滿足物質的生活,沒有謀生技能的女性遷居到大都市。

四、當女孩子回到村子時,看起來漂亮又有錢。村中的孩子因而想模仿,並不知道色情行業真實的情況。

五、重視處女的觀念,導致離婚或被強暴等有性經驗的女性被迫從娼。

十六歲以下的女孩中有63%是被家長推入火坑的,16%是由應召人員介紹的,21%是由鄰居或把自己女兒送入妓戶的朋友所介紹的。賣女孩的家庭中,有32%的人家每年賺5000~7000泰珠,令外10%的有15000~20000泰珠。32%的家庭有彩色電視和綠影機,26%只有彩色電視機,32%有冰箱,5%有黑白電視機,5%有錄音機。[1](ICCB 1991)

地方機構

泰國當地當然有許多針對童妓問題而成立的機構,以下對其中較為有名的「兒童權益保護中心」,以及針對少數族群的「新生活中心」做簡單的介紹。

兒童權益保護中心(Centre for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s Rights, CPCR),成立於1981年,主要是處理兒童勞工問題,並接觸各類受迫害的兒童。提供兒童正規教育,職業訓練,醫療保健,心理支持,聯繫家庭,法律服務,宣導,工作安排,認養照顧。並且與多所大學有合作。

該中心的長程計畫主要是跨大泰國法律對兒童的保護,並喚起各階層對兒童問題的重視。(ICCB 1991)

新生活中心(New Life Center)主要對象是針對金三角地區少數部落的女孩。防止部落女孩被騙,並對從妓戶逃脫的女孩給予幫助。在1987年五月,藉著「泰國部落手工藝部」(Thai Tribal Crafts Board)提供部落民族職業訓練與資助正式成立。並且協助中心將手工藝品販賣至國內外的市場。

這個中心的特色除了針對部落女孩之外,另外直得注意的是其建教合作的方式。該中心的女孩再早上六點半起床,做家事、吃早點、做家課、接受職業訓練一直到下午兩點。下午則是各式各樣的手藝、縫紉課程。晚上參加政府所開的成人學校。編織或手工藝品可拿到手工藝部去賣,另外也開設被褥縫紉班,產品外銷國外,賺得的前可幫助女孩支付學習費用,買個人所需用品。(ICCB 1991)

這種模式的重要性,在之後會有更深入的說明。

康拉專案(The Kamla Project)

康拉專案是泰國政府機關認定的童妓實驗性教育運動組織。婦女基金會(Foundation For Women, FFW)認為社會部門有需要負起對於童妓問題的責任,推動全國性運動,對童妓採取有效的措施。該專案出版了《康拉》(Kamla)、《康微》(Kamkaew)[2]等書。泰國教育局允許這兩本書作為國小課外閱讀書籍,但對這兩本書持保留的態度。因為不知道小學生是否有能力接受這樣的內容。有些人則認為最好不要讓孩子知道這類的問題,因為不論如何,孩子不能違背父母的心意。

當《康拉》當中也造成相當的問題,有些女孩因為比較成熟或是名字發音與Kamla接近而被嘲笑,甚至不敢再到學校。也造成一些孩子自卑,因為他們的母親就是妓女。《康拉》讓有些小朋友對從娼感到害怕與鄙視,但是也有些孩子認為這本書是虛構的,因為她們知道太多位父母賺來大筆錢的妓女朋友,而他們也漸漸想模仿這些女孩。某些地區的孩子特別感到困惑,因為色情行業在學校中被批評,但是在家中卻深受父母的歡迎。

推動這次運動的一些老師表示,他們家鄉有越來越多女孩從事賣春,而社會也越來越接受「賣春」是正常的事。有必要將童妓的悲慘情況公諸於世,以博得男士們的同情而不再去妓院。(ICCB 1991)



[1] 原文所註資料來源:Tourism and Child Prostitution in Thailand, country report prepared by S. Srisang for the Ecumenical Consultation on Tourism and Child Prostitution, Chiang Mai, Thailand, 1-5 May, 1990.

[2] 其他的書本可以參考:http://www.womenthai.org/eng/bookenglish.html,關於《康拉》、《康維》更多的介紹http://www.womenthai.org/eng/book01.htm,http://www.womenthai.org/eng/book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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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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