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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杜法案》與美國創新
發佈時間:2020-06-11
1980年,美國聯邦政府推出了《拜杜法案》,使得大學、國家實驗室等成為新興科技的溫床,對美國的創新發展起到了很大的撬動作用。那麼,《拜杜法案》究竟是什麼?為什麼值得我們研究學習呢?
從“製造經濟”轉向“知識經濟”
1978年,位於印第安納州普渡大學的一位教授找到該州的資深參議員博區·拜請求協助。學校獲得了多個政府資助的項目,但由於“誰出資、誰擁有”的政策,研發的成果不僅收益權歸政府,而且一切的後續性研發也不可以由發明人獨享,這導致大量科研成果閒置浪費。
如果發明者不能擁有研究成果,沒有商業化帶來的獎勵,這些成果永遠都不會被商業化,所以拜杜法案出發點是很基礎的問題,誰能更好地管理新的發明,是政府嗎?還是發明者自己?
1968年,日本超過西德成為資本主義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在70年代,技術優勢的失落讓美國感到極大的威脅和不安。 70年代末,日本的鋼鐵產量已經與美國相當,而且工廠設備卻比美國更先進、更有效率。在汽車製造業,日本讓原本執世界工業牛耳的美國三大汽車製造廠紛紛棄甲。
然而歷史充滿著榮格所說的“共時性”,當時誰也不能料到,這一年,在美國中北部的印第安納州,一個大學老師向參議員反應的問題,竟成為改變了整個未來技術市場發展,讓美國能在十年之中重新站回領導地位的契機。
1980年,由參議員博區·拜和羅伯特·杜爾的聯合提案被美國國會通過,這就是今天所說的《拜杜法案》。此法案,讓大學、研究機構能夠享有政府資助科研成果的專利權,這極大地帶動了技術發明人將成果轉化的熱情。
在創新的生態系統中,制定法律,維護和創造創新的環境,是政府的職責之一。在一個社會的運行中,創新的活力、市場的激勵、政府的權力,各自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政府既不高高在上,又不可或缺。
1978年,美國的科技成果轉化率是5%,《拜杜法案》出台後這個數字短期內翻了十倍。美國在十年之內重塑了世界科技的領導地位,《拜杜法案》功不可沒。它被《經濟學家》雜誌評為美國過去50年最具激勵性的一個立法,是美國從“製造經濟”轉向“知識經濟”的標誌。
《拜杜法案》出台以後,大學申請專利的數量迅速地增加,專利許可活動也越來越活躍,大學通過專利許可得到了大量的經費和支持,而且借助於研發一些新的技術,他們也開設了一些新的公司。
創新、市場和政府相輔相成
在《拜杜法案》之前,“誰出資、誰擁有”的政策,源自二戰中的曼哈頓計劃,由於研究型大學在“曼哈頓工程”中的卓越表現,聯邦政府開始大規模資助大學科學研究。
1944年,時任國家科學研究與發展局局長的瓦尼爾·布什提出《科學——無盡的前沿》報告,充分論證了基礎科學研究對國家發展的重要性,報告影響了美國戰後幾十年的科技政策,美國政府根據需要,資助並實施了一系列大型項目,如航天航空、衛星通信、計算機等。然而這種源自二戰及冷戰時的方式,成就了一大批科研項目,但脫離了市場,導致《拜杜法案》出台前,科研成果閒置浪費,科研人員積極性不高的問題。
創新,代表著未知的未來,它會從何而來,又會如何生長,其實不論是政府還是技術專家,都沒有辦法準確知道。
1963年,日本政府在筑波建起一座科學城,目標就是科技創新,希望以此擺脫對國外先進技術的模仿。然而,持續30年,依然沒有起色。
1987年,美國政府為了應對日本在半導體行業的競爭,投資10億美元建立產業聯盟,計劃整合美國最好的半導體公司,尋找突破性進展,結果適得其反,各個公司卻放棄了基礎研發,延緩了整個行業的步伐。
科技創新很重要的特點,就是它的不確定性和它的積累性,就是它不是說你讓某個人做什麼,他就可以做成的。不是事先能夠計劃,你想讓某個大學和某個研究所和某個企業聯合起來,政府把它弄在一起,就出東西了,這是很不現實的。
《拜杜法案》不僅僅關乎收益權是歸於政府還是大學或私營機構,技術轉讓的核心使命是:分享成果,分享創新,從而增進社會財富。
創新像是一粒種子,市場是它生長的土壤,政府能夠做的,就是為它提供生長的環境,並耐心地培土、灌溉。
(摘編自2016年6月4日“央視財經”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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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