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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貓判重刑,蠶寶寶何辜?〉--台灣新生報社論
2010/04/04 02:00:32瀏覽805|回應0|推薦3

《社論》虐貓判重刑蠶寶寶何辜

更新日期:2010/04/04 00:07

台大李姓博士生虐貓致死,法院一審判他一年六個月的重刑,此項判決引起廣泛討論,大多數支持此項判決的論者都認為動物亦有生命權,可是現實社會中虐待動物的案例隨時在我們身邊發生,卻乏人關心;譬如學校仍將養蠶列為小學生教學項目,這種不當的「教學實驗」不只是以教育之名傷害生命,也是保護動物最負面的教材。

我們相信李姓博士生如果小學時代曾養過蠶,他飼養的蠶寶寶也一定難以善終;這話也許對李生不公平,其實不只是他的蠶寶寶,而是所有被小學生養過的蠶寶寶都難得有好下場;無論這些拿來「教學」的蠶寶寶是被養到幼蟲、成蟲、繭、蛾或是再生出的蠶卵,也不論這些蠶寶寶被養殖的世代有多長,最終的結果都以是丟進垃圾桶來結束小學生的蠶寶寶養殖生涯,蠶寶寶的生命也隨這無情一擲而消逝;若不幸小朋友還有弟弟妹妹,在短短的數年內,這段戕害生命的戲碼又要重演一遍。

幾乎所有的小朋友都喜愛小動物,小學生看到市面上的寵物都有飼養的衝動,也許是養蠶寶寶的「經驗甚好」,許多家長也不太阻止小孩養些寵物玩玩,於是小者如鼠、鳥、魚、蟲,大者類同貓、狗,不時帶回家中;但是孩子的耐心有限,這些動物的前途,上焉者成為孩子們父母的責任,次焉者如有自我生存能力,或有機會可淪為流浪貓狗,其餘的命運大概都不會比蠶寶寶的命好多少;孩子連自己都是在受照顧的階段,完全沒有沒有妥善照顧寵物的能力,這段不可能美好的養寵物歷程,孩子學到的不是愛,而是對生命的漠然。

日前有則國際新聞,英國一位寵物店老闆因為販賣金魚給一名十四歲的小孩,遭判罰一千英磅並配戴電子追蹤器,由於處罰過重而引起爭議;英國在十九世紀就為動物福利立法,二○○七年修正通過的動物福利法,把飼養寵物者的年齡下限從十二歲提高到十六歲,禁止販買或把動物當作禮物送給十六歲以下兒童,活的金魚和兔子等小動物也不可以當成辦活動的贈品。

英國果然是比較開化的國家,認定即使是十六歲以下的青少年,也尚不懂得如何去尊重另一種生命,而修法取消他們養寵物的權利,英國的保護動物立法納入人性思考,不止是法律條文而已,也隱涵了教育意義。

我國動物保護立法已有多年,但是虐待動物的案件仍然層出不窮,這就是法律與生活教育脫節的現象;國內的教育體系在國教甚至學前教育階段都未反對小朋友養寵物,兒童養寵的後果已如前述;由李姓虐貓學生的行為來看,他也是一位有養寵物經驗的人,不然不會去領養貓咪,可是對待寵物的方式卻完全是另一種態度,他的虐貓行為一再發生,並非偶發事件,顯然已成為一種行為模式,這種行為很可能就是源自從小養寵物時,就從未有尊重生命的「習慣」。

孩子並不了解生命的真義,「愛、養、生、死」對孩子來說,弄個寵物來抱抱就是愛,玩玩就是養,玩膩養膩了或是放生或是賜死,就這麼簡單;虐貓案判決書指出犯者身為高知識份子,卻毫無慈悲憐憫的心;沒有悲憐生命之心,與學歷並不相干,而是在他的學習過程中,隨手傷害生命是如此的自然又輕而易舉;本文並不只為蠶寶寶請命,而是希望對生命的尊重應由教育做起,否則如何能期待輕賤蠶寶寶生命的學生,會去尊重貓咪的死活。

( 心情隨筆寵物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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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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