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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死亡的人數
2024/02/06 16:58:44瀏覽279|回應0|推薦0

https://blog.udn.com/plee1206/3849262

二二八到底本省人與外省人死亡的確實人數為何?沒有“剛好”的數目答案。但是,對於本省人死亡的人數而言,就比較更“接近”真實的死亡人數了。台獨宣傳國軍在「二二八大屠殺」殺了二萬、三 萬、數萬台灣人。

但是事實上,約十年前自從台灣實行二二八補償以來,包括羈押、傷殘、健康或名譽受損害等提出申請的家屬總共只有2403件,其中有680 人死亡,179人失蹤。

“由於台灣在日本統治時就有完善的戶籍制度可查”,屬於無親無故孤家寡人的受害人又不會太多,因此死難和失蹤的人數即使有誤差,誤差數字亦不至於超過數百人。這是非常精確的接近真實的人數。

但是台獨在媒體的誇張宣揚中,仍然含糊其詞,還是「據研究有」「據估計有」二萬、三萬這麼多;甚至本應是精研歷史,屬於歷史權威的國史館館長張炎憲,仍然是說「二二八事件造成數萬人的犧牲」(2005-01-02台灣日報)。 所以,獨派的誇張不實、散播仇恨,至為明確!

228 前期(2/28~3/9),對外省人展開滅族式的大屠殺,死傷極為慘烈《誰是二二八施暴者?回應阿扁總統電子報談二二八事件》提到:“228事發後的一週 內,許多外省籍的無辜民眾、公務人員、老師、婦孺被暴民打死打傷,連孕婦也不免,還有受傷入院治療者也被拖出來打死,割鼻剮臉者有之”。對外省人的屠殺, 直到3/9軍隊調入才得以制止。

二月二八日之後十天裡(2/28-3/9)是本省暴民佔領政府機關,搶奪軍械,製造暴亂,毆打殘殺無助外省人的局面,因為這時警察已經沒有力量維持秩序了。只能守護重要機關與警察局,就這樣台北市陷入無政府狀態,在這段期間,有組織,有計畫的暴徒,迅速在全省串連,使用從軍隊與警察手中搶奪來的武器,在台北、台中、斗六、嘉義、高雄、鳳山、花蓮等地展開攻擊,致使政府公務人員、軍警及人民傷亡慘重。下述記載可以看出當時外省人是怎麼遭受暴民殘殺的:

以下真實的史料
被李登輝親自下令禁止發布、刻意隱瞞,不在「和平紀念館」陳列的記錄裏。「和平紀念館」的宣傳只記載外省人殺本省人。

一、在台中市,煙酒專賣局科員劉青山,從辦公室走出來即被流氓推倒,群眾趨前圍毆,送台中醫院治療,消息傳來未死。第二天晚上,流氓十餘人衝入醫院,割去他的耳朵、鼻子,挖出兩個眼睛來,再拚命打他,始告斃命。

二、在臺北新公園附近,除了打死十幾個外省人,毆傷二十幾個公務員外,更有一個外省女老師被輪姦。另外,一個少婦攙了小孩回家時,被幾個流氓攔住,對她調戲後,用刀割開嘴巴到耳朵邊,剝光衣服,橫加毆打,綁起雙腳拋到水溝中慘叫身死。當小孩哭喊媽媽時,流氓抓住小孩頭,用力一扭將頭倒轉背後,小孩氣絕斃命。

三、在臺北橋附近,外省小孩在路上被流氓抓住,一個人抓左腿,一個人抓右腿,把這個小孩撕開,屍體丟到水溝裡去。另有兩個小學生,路遇暴民,暴民一手執一學生,將兩人的頭猛力互撞得腦血橫流,旁觀民眾拍手叫好。這種殘殺孩童的方式正是日軍在南京大屠殺時使用過的手段。

四、在萬華附近,一小孩被捆綁雙腳,暴徒將小孩頭倒置地上用力猛,腦漿流出,拋於路旁。在太平町,有一開旅館之孕婦,被暴民剝光衣服遊街示眾,該孕婦堅不答允,便被一刀從頭部下去劈為兩段,血流如注,當場身死。這種殘殺的方式正是日軍在南京大屠殺時使用過的手段。

五、在臺灣銀行門前,有一職員從辦公室走出來,即被暴民當頭一棍打出腦漿殞命。這時,適有一對青年夫婦路過此地,又被暴民圍住,吆喝喊打拳腳交加,掍捧齊飛,不久,他們就被打得血肉糢糊而死。


六、在桃園,被羈囚於大廟、警察官舍、與忠烈祠後山三地之外省人,內有五個女眷,被流氓姦污後憤極自縊殉難。該縣大溪國小女教員林兆煦被流氓呂春松等輪姦後裸體徹夜凍得要死,後被原住民女縣參議員救出脫險。

除了當街殺害,更恐怖的,這些“神勇”的本土暴民逐戶搜尋藏匿的外省人,這跟一九三七年日軍在南京逐戶搜尋藏匿的婦女,是完全一樣的。



引用武之璋文章: 一個外省人親歷二二八的回憶

MORI2005/03/07 00:25的留言:


本人親身經歷二二八事件,現雖年事已高,但自覺有義務將當時所見所聞加以說明,一為歷史作見證,二是但求告慰這些冤死者在天之靈。


台灣光復初期,因著蔣總統的以德報怨號召,從大陸及南洋平安遣返的台籍日軍有數十萬之多,他們當中有不少人已被完全日化,以講日語為榮,自認為大日本帝國台灣國之子民,無法接受日本日本戰敗之事實,仍緬懷昔日的皇軍威風,無視於盡管當時百廢待舉,而政府仍盡力照顧,遣返,醫療之苦心,而心懷不滿,待機生事。同時,在光復兩年後,亦有不少昔日皇民化的公務員,因仍習講日語,不講國語,而被替換,一下子無法適應從大人降為老百姓的心態,也就不滿政府而推波助瀾。再加上共產黨的伺機而動,幾個爆炸性的因素聚合在一起,因著二二八的導火線而一發不可收拾。


我是廣東人,當時在廈門高等法院作個小職員。與同事朋友十餘人一起赴台觀光(當時大陸局面尚未惡化),在基隆,台北遊玩後,再獨自至高雄探望叔伯。我們一行人坐著朋友借來的車子到四處遊玩。二二八當日及後兩參天高雄平安無事,大概就在第四五天時,我們在外面玩到一半時,高雄就變成了個恐怖城。依稀記得當日該是個周末吧,街上遊人甚多,在下午一兩點,我們欲轉往屏東遊覽時,暴亂開始發生。在十字路口,我們被一群浪人攔車盤查,為什麼稱他們為浪人呢?因為他們都是一副日本打-頭綁日本巾,手持武士刀。都是五十歲以下的壯丁,二參十人一夥,攔人攔車查問。我們廈門也講台語,因此未遭毒手,但當時我親見車外兩位男子被盤問砍殺的整個過程。他們當時被攔下,被用台語盤問,供日語沒?不會。供台語沒?不會。供客語沒?不會。當場,巴格野魯,XX,武士力就砍下來。一人當場罹難,另一人想逃跑,亦被追上用武士刀砍死,身上噴出的血濺了尺高。

當時只以為是局部的,偶發的事件,只想逃離現場,結果越走越不對勁,幾乎每個大路口,都有這類浪人成群的在把關,街上的屍體也越來越多,慘不忍睹。在車上眼見對穿旗袍者就連問都不問,持刀就砍,男女老少全都不放過,有的甚至全家罹難。小的有至襁褓中的一兩歲小兒及大至十來歲的小孩,都無一幸免,更有的頭被完全砍掉,身首異處。不把人當人,只要非我認同族類,一律消滅,與南京大屠殺軍民不分的同樣獸行。我們深受驚駭,決定繞路返回,結果是愈見愈慘,尤其是高雄火車站,前鎮一帶及往高雄工職的大馬路上,屍體堆積如山就我粗略估計,應有上千人之多。僅高雄一地,我所見者就如此,全省死難者更不知有多少。


你無法相信這是因為單純的查私煙風波而起,也不可能像大陸上荒年欠收,民不聊生的暴動。要說對當時施政不滿,為何要以血淋淋的百姓生命為祭品?為何要以族類劃分生死?其實,真正的台灣人是善良的,在暴動時也都躲在家裡,更有的對逃難者施以援手。今碑文定稿,此段屠殺不交代,公義何在?當時在台的除了軍人外,外省人大部份就是公務員,及沿海省份來台經商人士,以溫州人居多,浙江人也不少,這些人是無辜冤死的大多數。在街頭屠殺還不夠,這些浪人開始逐屋尋人殺戮,於是外省百姓開始逃向要塞尋求保護。在一些善良百姓幫忙下,假借日本裝扮,惡補些日語,台語,以逃避浪人之盤查捕殺。姑不論所謂之定稿評論,柯遠芬,彭孟輯,史宏喜,張慕陶等人,在當時的避難百姓眼中都成了保生大帝,救苦救難的觀世音菩薩。

我法院一客家同事,先生在新竹當軍需處長,住在客家村,亦被暴民入村點名要人。先生雖有兩只槍,卻不敢用,怕子彈用完仍救不了全家,只好個人躲入糞坑躲藏,還因此得病,但勉強倖免。當時外省人戶籍資料根本不全,所以被屠殺多少,根本無法統計,遺留在大陸之親戚家人根本無從得知,超渡無門,亦為人間一大慘事。在如此悲慘,屠殺多日的局面下,你說政府怎能不派兵?而軍隊上岸後,所見遍地死屍,及街頭耀武揚威拿著武士刀濫殺無辜的浪人,又怎會不開槍呢?


沒等到戒嚴,我就提前返廈門了。現雖已事隔半甲子,但當時之慘狀。猶歷歷在目,難以忘懷,我若不替他們說出來,我心不安。


台獨以政治語言說,對外省人或許有毆打,甚至有傷亡,但決不嚴重。這是台獨隱瞞真相、避重就輕的辯解。試問若不嚴重,警察即可解決,何以動用軍隊?軍隊的動用,即可看出外省人被殺的殘烈和規模之大了,警察已無力阻擋,非軍隊已無法制止了,若軍隊晚來2天,全台外省人恐無一活口。

228到底有多少人死亡,1995年行政院實行二二八補償,包括羈押、傷殘、健康或名譽受損害等提出申請,共有2403件,其中有680人死亡,179人失蹤。這個數字是可以相信的,原因如下:

1.賠償金錢多,死亡或失縱每人600萬、受傷或名譽受損50萬~400萬。無人跟錢過不去,能多領絕不少領,能領絕不會不領。

2.賠償的條件非常寬鬆,只要是在228這段時間內死亡的(自然死亡或意外死亡),皆可申請。

3.台灣在日本統治時就有完善的戶籍制度。另台人土生土長,本人絕後也有親故代為申領。向政府申領長達10年(1995~2004),台人死亡至多859人

但多種當時文獻記錄有屍體高達萬具,就以10,000具來計
,10000-859=9141,這9141 (近一萬人) 具體是被殺的外省人的。當時大陸沒有完善的戶口制度,台灣有多少外省人,不知道;有多少外省人被殺,也不知道。因為外省人在台許多並無戶籍資料,許多是 單身漢、或者整個家眷被殺光的,死了也無人收屍!警方曾以無名屍處理228前期(2/28~3/9)的死亡人數,後來這些數字都被算在228死亡人數內, 以邏輯而言,這9千餘屍體是外省人的,外省人死亡人數遠超過台灣人。數字會講話,而數字所說的,其可信度,遠超過政治所說的。

(注:以上9千餘具屍體,尚未包含大批被削鼻、挖出眼珠,被屠殺的外省人,拋入大海及河川的屍首,所以,總共被屠殺的外省人老弱婦孺,死亡人數應超過“萬人”)。

( 在地生活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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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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