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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3 23:30:20瀏覽110|回應0|推薦1 | |
11月16日,馬英九才指派法務部次長陳守煌帶領外交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及台北榮總等單位大陣仗開起國際記者會,指出陳水扁「是刑事犯,而不是政治犯或良心犯...」,但在12月20日,最高法院在元大併復華案判決他有罪,該判決書卻明列馬英九對陳政治迫害的具體證據。該判決主要理由有二:一是,即使無不法對價關係,最高法院發言人花滿堂強調,合議庭對總統職權採「實質影響力說」,「就算金融業者向總統送錢未達行賄目的,一樣成立對價關係。」其二是,「這個『實質影響力』跟總統職務有密切關係,並不以憲法增修條文 所規定的為限,因此二次金改的事項還是屬於總統的職權,也是他職務上的行為。」 憲法所明訂的總統法定職務範圍,限於國防、外交、兩岸等,最高法院卻「自行捏造」,認定「二次金改的事項」也是「屬於總統的職權」,就是要構陷陳水扁入罪的具體證據之一。「實質影響力」則更扯,那是2010年11月5日台北地院法官周占春對「二次金改」判決陳無罪後,馬英九於宴請司法首長時,同時發表扁案判決「不符合人民期待」,最高法院吳信銘等5名法官才於法無據地掰出「實質影響力說」,指「毋須討論總統法定職權內容,『只要有影響力』都算總統職務行為」,在龍潭案判扁重罪。 馬英九在當時「影響」司法單位枉法入陳水扁於罪的因果關係,正好能以下一連串事件的發生顯現出來: 2010年11月5日,台北地院周占春法官宣判二次金改案,阿扁無罪。 我們要問:這兩年來,在此次「二次金改」入陳水扁於罪之前,馬英九可有帶領司法單位制定並通過任何法案,以釐清「實質影響力說」一體適用於每個公務員,而非單單適用於扁?若有,那麼為何台中市議會前國民黨籍議長張宏年涉電玩關說案,同樣的最高法院卻於2011年6月10日判無罪?其理由卻是,「發放電玩執照非張宏年執掌的職務,且該電玩業者取得執照,是經過台中市府實質審查程序,就算張宏年拿了業者的金錢而關說,只是道德上『固足非議』,並未違法」,確定關說(=「實質影響力」)不違法! 若無,辦綠不辦藍的司法打手最高法院這個「二次金改」與上次的龍潭案判決書,不就是馬英九以「莫需有」罪名,政治迫害陳水扁的鐵證?! http://pfge-pfge.blogspot.tw/2012/12/blog-post_2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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