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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9/06 19:16:09瀏覽56|回應0|推薦0 | |
主角之一:島國路人甲(以下簡稱:島國) 主角之二:R*****兄(以下簡稱:R兄) 主角之三:中華民主共和國(以下簡稱:中華民國) 主角之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人民國) 場景:臺灣某新聞網站上的留言區,本來還有更多,只是被刪光了,好在我有存檔最後的留言. R兄:然後,對於臺灣是否應屬中國的一部分,我瞭解了一下民進黨的立場,即臺灣在法理上地位未定。確實這一說法也是有一定道理的。當時,《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中說明了日本應歸還臺灣給中國,但是,這兩部檔並不是法律和兩國間的條約,不知道當時的民國政府為何犯如此低級的錯誤。 但是,民進黨據此認為臺灣的地位未定,也確實咬文嚼字了一些。其實日本是默認了臺灣交還中國的,這一點大家心知肚明。再加上臺灣確實是清朝政府從中國版圖上割讓出去的,所以戰勝了日本後,歸還繼承了清政府主權的中華民國是理所當然的。就像法國在一戰戰勝德國後,雖然改朝換代了,但是仍然收回了阿爾薩斯和洛林一樣。 島國: 台獨方面的宣言, 是有其法理上的依據, 只是他們的訴求行為往往粗蠻, 以往我不關注, 直到去年 我擷取到部分國際法的依據整理(非我整理, 是在台的某位知名學者訪查努力多年而有的) 請您參考 台獨的部分法理依據…
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台灣、澎湖正式從日本分離後,就是要讓台灣自治、獨立,而非地位未定。
1.大西洋憲章:兼併領土必須得到對方的同意,而且要恢復被壓迫民族的主權與自治。
2.雅爾達議定書(1945.2.4-11):戰後從敵國分離的領土交聯合國託管。
3.聯合國憲章(1945.6.26)第76條:規定領土託管的最終目的是讓它自治或獨立。
可是目前有些聯合國會員被中人民國收買,竟稱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不但違反他們入會前必須簽字承認的上述兩條憲章,也違反道德良知。
4.波茨坦宣言(1945.7.26)第8條:宣示實施開羅協議,意即日本放棄台、澎,依聯合國憲章第76、77條,交由聯合國託管、自治、獨立。
5.日本降書(1945.9.2):宣佈接受波茨坦宣言。
6.同盟國對義大利巴黎和約(1947.2.10):和約中,義大利放棄利比亞及索馬利蘭,與舊金山對日和約中,日本放棄台灣、澎湖所用「放棄」兩字完全相同。利比亞、索馬利蘭可以獨立,台灣沒有理由不能獨立。
7.聯合國#289決議 (1949.11.21):基於聯合國憲章第76、77條和對義大利巴黎和約,聯合國決議利比亞應於1952年1月 1日獨立,而索馬利蘭由義大利託管10年,到期獨立。兩國都已如期獨立,台灣老早也該獨立了。
8.舊金山和約(1951.9.8):第2條第2款,規定日本放棄台灣、澎湖。它確認了台灣由日本分離,適用聯合國憲章第76、77條,從日本分離之後獨立的規定。
依據上述法理, 我的感想是:台灣的未來是交由目前處在台澎金馬的2300萬公民決定, 且目前此處已完全自治且決定了, 為何我會如此說? 於1996年開始在台的中華民國政府已通過全民直選的程序, 並於當年度表決決定李登輝成為中華民國的第九任總統(當年中人民國還發射飛彈想阻撓) ,這表示我們有完全自治的能力, 且以相對多數票決認同”中華民國”是統治台灣的政府, 這代表著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是台灣民眾認同的合法政府, 儘管網路上不少人說, 無論ROC或TAIWAN都不是聯合國組織成員, 所以不是國家, 我個人認為提出這個理論的人很謬, 我從來不知道”聯合國組織何時成為認證國家的機構?”, 這個組織不是二次大戰前後成立的? 一開始還有一堆國家不想加入呢! 如:法國…
(考慮到版面過冗,於此分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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