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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得扣除當年度海外所得
2011/05/16 14:50:19瀏覽594|回應0|推薦0
愛美麗的白話稅務-“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得扣除當年度海外所得”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得扣除當年度海外所得,不可扣除其他財產交易所得,而且必須當年度扣抵,無法分三年扣抵;因此若當年度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者,可考慮先實現部分財產交易所得,以與當年度產生之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互抵。

愛美麗Emily 0966-681780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得扣除當年度海外所得-

台南市小姐詢問:本人有在海外投資不動產及有價證券等商品,最近聽友人提及海外所得自99年起要開始課稅,請問若處分海外財產發生損失,其損失金額如何認定?可否從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自9911起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簡稱海外所得),申報戶全年合計數達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惟如全戶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則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該局指出,海外財產原為出價取得者,則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損失),而所得及損失之認定以經國稅局核實認定者為限。又由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未規定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從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故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又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損失),應檢附收付款資金紀錄、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所得額(損失)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故上述交易之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以免遺失無法舉證扣除,影響自身權益。

南區國稅局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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