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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海外所得案例討論
2011/05/13 10:15:48瀏覽519|回應0|推薦0

愛美麗的白話稅務最近多了一些實務的討論,大家的反應都很好,所以未來會多增加一些實例的討論,讓大家更簡單的了解相關稅務及法令的規定。

愛美麗的白話稅務-海外所得相關問題-案例1 

案例:

亦玲有中華民國護照,也有中華民國的戶籍和身分證,參加健保和國民年金。亦玲住在香港,在台居留時間一年不會超過183天,受聘於一家香港公司,薪水加獎金一年有新台幣100多萬元,在台則沒什麼所得。亦玲問:她明年要不要申報?是不是超過100萬元就要申報?

稅局答:

亦玲有中華民國的戶籍而且課稅年度中曾居留於境內,就是境內居住者,所以她取得的港澳地區來源所得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海外所得),亦玲在香港的薪水加獎金在100萬元以上,應該全部計入基本所得額中計算。但是,如果亦玲的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就只須依照一般綜合所得稅繳稅,不必申報最低稅負。

愛美麗白話說:

一、       最低稅負制的納稅義務人是1、在台灣有戶籍的人 2、無戶籍但是在台灣居住超過183天;所以亦玲是符合最低稅負制的納稅義務人

二、       港澳來源所得屬於最低稅負制的海外所得

三、       最低稅負制有600萬的扣除額,所以亦玲只有香港的薪水無其他所得,總計約新台幣100多萬,未超過600萬,所以完全無須申報最低稅負。

結論~最低稅負制=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

目前以上這五項加起來沒有超過600萬,就完全不需要申報最低稅負制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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