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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前科者,不會只對教育界有興趣
2010/10/16 17:52:06瀏覽363|回應0|推薦3

最近虐童案、虐殺案怵目驚心,經常大嘞嘞見諸報章。加上恐龍法官四處亂判、輕判,讓人擔心一堆性侵色魔不知藏在哪一個細縫伺機而動,所以教育部和內政部只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了! 

今天中國時報頭版頭條說:「研擬有性侵前科 禁入教育界」。我看得怪怪的,覺得立意雖良善,卻是為德不卒。好像是這裡癢,就騷這裡,那裡癢,就摳這裡的急就章,簡直有氣無力應付了事。 

為什麼給我如此不周延的感覺呢?因為性侵前科者,不管是孌童癖戀童癖、性侵犯、強姦、非禮、曝露、虐待狂非禮、偷窺、性虐待、 性騷擾、亂倫、與未成年少女少男發生性行為……….等等犯罪行為,不會只挑教育界孩童下手的。 

他們是病患,他們都是性格上缺陷者,他們是逮到機會再犯率極高,回籠率也極高的性犯罪者,所以法律應該全面圍堵,讓各行各業不管是孩童或成人都無後顧之憂才對。這絕不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虛應故事來應付的。 

美國懲治性侵兒童罪犯的法律值得我們參考,他們有有《梅根法》(Megans Law)和《潔西卡法》(Jessicas Law),前者著眼於罪犯資料的登錄建檔以及社區通報公告,後者則祭出至少廿五年有期徒刑且不得假釋的重罰。 

《梅根法》則規定性侵犯刑滿出獄或假釋後,執法當局應將罪犯的姓名、相片、住址、服刑日期、犯罪性質等資料登錄建檔,社區得將當局允許公布的資料透過張貼在網站、印發小冊子等方式通告周知。前科犯應定期向執法單位報到,並將諸如變更住所、工作等近況資料更新,列管期通常至少十年,有些前科犯甚至終生都須受此約束。如果違反相關規定即構成重罪。 

《潔西卡法》,性侵十四歲以下孩童,一律重判至少廿五年有期徒刑,而且沒有認罪協商空間,也不能交保或假釋,且凡是有性侵十二歲以下孩童前科者,必須終生配戴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監控裝置、每半年要向轄區派出所報到並更新現況資料,更不得進入學校、公園等孩童活動場所二千英尺內的範圍。 

小老百姓只能罵一罵這些亂象,教育部和內政部卻責無旁貸,相信部內碩博士、專家一大堆,公務員吃國家俸祿;本來就該替國家做事,好好研究先進國家如何做,大家都有兒有女將心比心,難道有人能忍受這性侵犯者加諸我們的災難嗎?單這一點,政府官員想通了,自然會擬出好法條。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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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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