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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身為台灣人」的意義 ~~ 明天世界人權日/偵審濫訊、拖案 司法累民
2009/12/09 09:53:28瀏覽304|回應0|推薦1

探索「身為台灣人」的意義

律師慘了!


◎ 吳景欽  <友情連結> 自由時報  12-09-2009

就在國際人權日到來之際,法務部卻針對刑法的偽證罪為修正草案的提出,並增加妨害司法罪章,如此的草案提出,是建立司法威信所必須?還是一種人權倒退?

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及不自證己罪權的保障,所以被告不僅可以保持緘默,同時若湮滅證據或為虛偽陳述,被告也無庸受到湮滅證據罪或偽證罪的處罰,至於教唆被告為湮滅證據或虛偽陳述,由於現行刑法第廿九條第一項的教唆犯成立,必須以正犯成立犯罪為前提,而由於被告本身不可能成立上述罪名,自然教唆者也無庸處罰。也因此,為了解決此漏洞,法務部認為此等妨害司法的行為,必須加以嚇阻,而提出的刑法第一六五條與一六八條的修正草案,而此類條款所處罰的範疇,雖包括被告以外之人,但最可能涉及者,卻屬律師無疑。

刑事被告相對於檢察官,不僅在地位上有落差,更在法律專業上處於弱勢,辯護制度的產生,正在於彌補這樣的地位差別,因此,基於一種信賴關係,律師自然成為被告最堅強的支柱。而任何被告的陳述,往往不可能全真,也不可能全假,這不僅是人的本能,也是法律所保障的權利。

而就律師而言,若必須先行判斷被告所講者皆為真下,才得以為被告辯護,不僅挖空了被告辯護權,辯護制度恐也可休矣。惟若上述法條修正通過,在不可能期待被告不說謊下,律師對於被告的所有教導、告知、辯護的行為,將動輒得咎。尤其是關於虛偽陳述的判斷,往往是取決於法官的恣意,再加以司法實務往往以審判便利,而非人權保障為思考下,律師過於積極的辯護,反可能被依此罪論處,若此類條文被大量運用,將使被告的辯護權受到壓縮,社會對於律師的信賴與信任也將消失。

律師為刑事被告辯護,原本即背負著一種可能受大眾懷疑,甚至鄙夷的宿命,且常常必須面臨被告利益與社會公益間的價值衝突,而關於此衝突的選擇基準,卻又是那麼不清楚,但可以肯定是,欲藉由刑事處罰來建立司法威信,不僅是一種空中樓閣,更是一種人權保障的退步。

(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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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如吳景欽教授所言:「…某一天,當自己成為當事人時,無人替自己講話。那就..........」道出國人習性「禍未臨身,事不關己」,至盼國人及有識之士重視之! 

甚麼是檢察官最基本的要求???  是證據(證物)之真實存在的調查,但 既定立場和態度已將「自由心證」凌駕於證據事實之上,更是心證已成,違法濫權。 往後這個號稱我心如秤的失衡天秤還能在台灣社會上有多少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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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世界人權日/偵審濫訊、拖案 司法累民

<友情連結> 自由時報 12-09-2009

 

 

 
 

司法機關審理訴訟案,應顧及司法人權,讓司法正義得以伸張。(資料照,記者黃美珠攝)

3年前,台開案開羈押庭,趙建銘出庭時,現場媒體與法警推擠一片混亂,趙被圍住動彈不得,司法人權何在?(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社會新聞中心/台北報導〕明天是「世界人權日」,政府在維護司法人權這一塊,有長進嗎?

板檢移案士檢 從頭再問一遍

就在上月三十日,張姓女公務員以證人身分到基隆地檢署出庭,她說,因逢更年期身體發熱,隨手拿起文件搧涼,沒想到檢察官要她兩手貼腿罰站半小時。半年前,蘇姓民眾投訴,他被人亂告,大老遠到板橋地檢署出庭,該講的都講了,結果檢察官把案子移轉士林地檢署,士檢重來一遍,把他傳去問一樣的事……。

司法機關不注意人民的感受,官員口口聲聲將「要給人民溫暖的司法」掛在嘴上,但小地方都做不好,如何讓人民信賴司法?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正說:「司法人員要有同理心」,一件官司背後往往隱藏一個家庭的痛苦,受累者常不只被告一人;司法人員的態度不當及制度出問題,不但造成訴訟人身心俱疲,更損及司法威信。

問兩句就休庭 當事人疲奔命

當過立委的一位律師說,他的當事人被控背信等案,檢察官好久沒開庭,好不容易等到傳訊,卻只問兩句就休庭,說下一次再傳。「分明就是案子拖太久沒動,故意藉開庭證明案件仍在進行」;法院也有同樣情況,有開庭、沒進展,當事人疲於奔命。

司法機關有永遠消化不完的積案,十多年等不到一個答案的案件,比比皆是;司法院及高檢署統計,至今年十月底,全國院檢積案多達五萬一千八百多件,其中逾期未結者有兩千七百多件,積案情況嚴重。

全國5萬積案 防濫訴累無辜

有人望穿秋水等不到「遲來正義」,有人被司法粗糙品質連累;司法院數據顯示,每年有六千多人被判無罪確定,他們承受漫長的偵審痛苦,縱使最後無罪,但一場官司早已影響個人名譽、家庭、工作,甚至親朋關係,無罪結果能挽回逝去的人生嗎?

以第一銀行中山分行押匯案來說,進行快三十年才得到無罪確定判決,人生能有幾個三十年?這樣的司法如何對得起當事人?

「台灣法治促進會」理事長張學海、林?正不約而同的說,檢察官要多替被告想想,「請不要為了衝業績,就草率起訴」。

剛卸下檢察官職務轉任律師的謝岳龍說,地檢署只重數字、不重結果,依數字打考績,卻不重偵查內容結果,導致濫行起訴或胡亂不起訴情況一再發生。

監察院統計顯示,監院收到的人民陳情案,逾四分之一與司法相關;民怨多到這種程度,司法院與法務部高官感受到了嗎?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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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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