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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8 13:07:28瀏覽282|回應0|推薦1 | |
探索「身為台灣人」的意義 台x高等法院以xx年度上訴字第TBT號刑事判決所引用之條文、證據能力、推理作用及經驗法則及最高檢察署台0字第980xxHYHA、0980xxBWAPU號兩函等所引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各項,均認已違反「檢察訊問」不能等同證人,「檢訊筆錄」亦非當為證據之基本規定,實有牴觸各相關法律規定及53年台上字第656號判例要旨:「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顯,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之疑義。 故 聲請人力主此案所核犯刑法第EWW條第B項第S及第H款之判決「自始無效」。
~~法官從未曾以應有之「無知之幕」的基本精神、 「位居司法天秤中心點的法官其工作不是制定法律,而是適用法律。」難道臺灣的憲法已死了嗎? 而法官的既定立場和態度是將「自由心證」凌駕於證據事實之上,更是心證已成,違法濫權擅斷。往後這個號稱我心如秤的失衡天秤還能在台灣社會上有多少公信力? 「整飭官箴、澄清吏治、保障人權、紓解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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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