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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身為台灣人」的意義 ~~ 「無知之幕」 你們會有嗎???
2010/01/21 10:11:32瀏覽381|回應0|推薦0

探索「身為台灣人」的意義

阿扁前總統之二次金改案 

台北地院即將於二月二日開庭

二十世紀法則學最強的約翰羅斯,他提出的「無知之幕」正義論,

正義女神的眼睛被布蒙著,她完全不知道眼前的人是誰,

意思是審判應該針對行為,不是對人。

~~ 這是台灣極少數法官會以應有之「無知之幕」的基本精神承審 ~~    

但 承辦檢察官、法官們會有嗎???

有待大家拭目以待

甚麼是檢察官最基本的要求???  是證據(證物)之真實存在的調查,

但 既定立場和態度已將「自由心證」凌駕於證據事實之上,

更是心證已成,違法濫權。

往後這個號稱我心如秤的失衡天秤還能在台灣社會上有多少公信力?  -- did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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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控訴」開庭動員通知
 


各位朋友:

2008年陳雲林來台期間,由國安警察單位所引發的濫權執法事件,陸續在1月22日(星期五)及1月28日(星期四)有兩個案子將於台北地院開庭

這兩起案件分別是三位網友在中山北路因為手持圖博雪山獅子旗遭警方阻擾,甚至打斷手指,並限制其人身自由,延誤送醫時機。而另一案件則是紀錄片導演陳育青遭到警方禁止錄影採訪,並以暴力方式造成該導演手臂有多處受傷之情形。

目前兩案皆由民間司改會義務律師團協助提起訴訟,並且即將在1月22日(星期五)及1月28日(星期四)開庭審理。在此,我們號召所有關心台灣自由人權的朋友,與我們共同持續用法庭觀察的方式來監督國家機器,誠摯地邀請您將法庭上所看到的、聽到的記錄下來,為歷史作見證,也為台灣的司法作見證。

民間司改會敬啟
 


台泥大樓三網友案
時間:2010年1月22日(星期五)上午9:30
地點:台北地院刑事庭第18法庭

陳育青案
時間:2010年1月28日(星期四)上午9:30
地點:台北地院刑事庭第1法庭

陳育青法庭觀察筆記:http://blog.roodo.com/cwchgroup/archives/11343021.html

聽到被錄影了就換了個嘴臉啊
他馬的中國心的警察都是這付鳥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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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指示!!,那就追究上級的罪責,要記住那些叛國同路人。

jackwolver1969 (1 年 以前) <友情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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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扁案,25日上午在台北地方法院還有另外一場官司,特別引人注目。去年海協會會長 陳雲林來訪期間,紀錄片導演陳育青在圓山飯店被警方逮捕一事。陳育青在事後向警方提起 告訴,控告警察妨礙自由與傷害,上午在台北地方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

2008年11月4日紀錄片導演陳育青前往圓山飯店拍攝江陳會,遭受到警方禁止,並將 他帶到警局。當事人陳育青指出當時員警執法不當的侵權行為因而提起控告,該案在2月2 5日於台北地方法院第18法庭開庭審理。回想當時被強制架離,扭送警局的感受,陳育青 至今仍記憶猶存。

記錄片導演陳育青:「把事實釐清,不然大家都會誤會警察執行過當,也讓警察有機會去說 明,到底為什麼,誰命令他這樣子做的,對警察來講也是一個公平陳述的機會。」 <友情連結>

針對這次庭訊,民間司改會執行長,也是負責該案的林峰正律師提出2個重點,一個是關於 管制區域的界定有待法院調查;二是被告當庭提出警方在2008年10月25日頒佈,為 處理陳雲林來台期間維安任務的內部行政規則。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因為在過去八年十年?面,警察跟群眾的互動其實是蠻溫和的 ,在陳雲林來台的時候特別的激烈,原來是有個準則的公佈。」「警察他們也提出來,97 年(2008)也就是去年10月24號,在陳雲林來台之前,警方(尤其是市警局)他們 有頒佈一個行動的準則,我們也很有興趣看看,行動準則裡面到底告訴警察該怎麼做,行動 準則裡面如果有違法的狀況的話,更證明的說,警察的執法是有問題的。」

全案連同前北市中山分局長謝文傑等被告,共13名員警出席庭訊。針對陳育青所提出的事 證,都表示沒有違法或過當的行為,是依法行事。針對謝文傑所提出行政規則是否合法?將 成為是下次庭訊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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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是「證隨心生,輕而易舉」!

只要你(妳)們進過法院、打過官司

都會感受到大部份在台灣的法律人(法官、檢察官)

完全沒有人權觀

他(她)們不能自律  也更

無法他律

人權保障觀念都不存在於心中

更何況「無知之幕」

台x高等法院以xx年度上訴字第ATBT號刑事判決所引用之條文、證據能力、推理作用及經驗法則及最高檢察署台0字第980xxHYHA、0980xxBWAPU號兩函等所引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各項,均認已違反「檢察訊問」不能等同證人,「檢訊筆錄」亦非當為證據之基本規定,實有牴觸各相關法律規定及53年台上字第656號判例要旨:「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顯,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之疑義。 故 聲請人力主此案所核犯刑法第EWW條第B項第S及第H款之判決「自始無效」。
此判決書實牴觸下列各相關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參諸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要旨: 「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53年台上字第656號判例要旨:「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顯,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顯然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司法實務為避免誤人入罪,皆採證據疑義,利益歸諸被告及無罪推論之原則。
~~法官從未曾以應有之「無知之幕」的基本精神、更以「心證已成」之方式違反憲法第七、十六、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之下進行....~~

「位居司法天秤中心點的法官其工作不是制定法律,而是適用法律。」難道臺灣的憲法已死了嗎? 而法官的既定立場和態度是將「自由心證」凌駕於證據事實之上,更是心證已成,違法濫權擅斷。

往後這個號稱我心如秤的失衡天秤還能在台灣社會上有多少公信力?

「整飭官箴、澄清吏治、保障人權、紓解民怨」
是人民企盼的四大目標

他們是「證隨心生,輕而易舉」! 當然 ~~

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審判是
「無效裁判」!

打報不平, 加油 ~~ 加油 ~~ 加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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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 2ND, 2007 於立法院 XXX 自宅

宴請8名檢察官 + 1人 集體商討 XXXX XXXX 案

已早於 03, 2007 見報 ,為何至今隻字未提,未見偵辦結果

  ~~「心證已成」~~

POWER TENDS TO CORRUPT;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
對的權力, 絕對的腐化
Don't kill us for our sk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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