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文學上有名的「家訓」
2007/04/19 13:24:51瀏覽6537|回應0|推薦5

文學上有名的「家訓」

一、「家訓」

學界一般認為宋代是「家訓」這種文體的成熟期,著名的代表作有司馬光(1019-1086)的《家範》、〈居家雜儀〉,及袁采(南宋)的《世範》,南宋的劉清之甚至編有《戒子通錄》

此外,還有
1)
顏氏家訓:北齊.顏之推
2)
宋代《袁氏世範》:南宋袁采在任職樂清縣令所撰寫的家訓作品。一向被視為宋代家族規範的重要史料。
3)
曾氏家訓:清.曾國藩
4)
朱子治家格言:明.朱用純
5)
《家政集》:南宋.王十朋
6)
《柳氏家訓》:唐.柳:號稱歷代家訓的範本http://www.people.com.cn/BIG5/wenyu/66/134/20010421/448212.html
7)
〈了凡四訓〉:明.袁了凡先生所作的家訓。

http://book.bfnn.org/article/0619.htm

其他如

◎早教篇:
札記.內則:自幼導習方成才
顏之推:人生幼小當早教

張從政:淡食薄衣育幼兒

朱熹:行胎教則子貌端


◎修養篇:
諸葛亮:澹泊以明志,寧靜以致遠
王 昶:止謗莫如自修

蔡 邕:飾其面,修其心

鄒浩: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之細
田稷母:修身潔己,不為苟得
唐順之:須苦切點檢自家病痛
李世民:上不節心則下多逸志
歐陽修:君子修身治人術
司馬光:皆以修身為本
陸游:訓以寬厚恭謹

◎立志篇:
孔藏:人之進退 唯問立志
諸葛亮:志當存高遠

鄭曉:大志非才不就

鄭玄:德行立于志

趙歧:有志無時,命也奈何

司馬徽:勿以薄而志不壯

王修:效高人遠節,志在善人

嵇康:人無志,非人也

李世民:寬大志其,足以兼包

穆寧:君子之事親,養志為大


◎家教篇:
正史《後漢書》中馬援寫給佷子馬嚴、馬敦的家信節錄。

◎德行篇:
劉向:未有異德不可蒙恩甚厚
曹操:儿子亦不欲有所私


◎處世篇:
周公旦對其子伯禽的家訓。

http://www.geocities.com/familychina2002/
7)
〈了凡四訓〉:明.袁了凡先生所作的家訓。
http://book.bfnn.org/article/0619.htm

二、家規家法

宋代以後,以往的愚孝行為不再被大多數平民所效法。但是,為了約束家屬子弟,家庭禮制加強了,出現了各極形式的家規家法。

家規家法,首先是在達官貴人的封建大家庭和家族中推行,如司馬光的《家範》流傳於仕宦之家,南宋宰相趙鼎,令其子孫各錄一本以為永遠之法。家規家法貫穿了封建家庭禮制的精神。

 

朱熹在司馬光《家範》特別是《居家雜儀》的基礎上予以提高,制訂了一套繁瑣的家庭禮制和禮儀規範,這就是後來在平民之家廣為流布的《家禮》。《家禮》對冠禮、婚禮、喪禮、祭禮的禮儀和內容,做了具體的規定,同時還強調不論男女,均在幼童時必須讀《孝經》、《論語》,女子還要加讀《列女傳》、《女誡》之類的書。

《家禮》和《童蒙須知》以及《小學》等,在很大程度上是約束卑幼之輩的,內容上與平民之家的生活和勞作的要求基本一致,各種規矩和.禮儀都十分詳備,所以這些成為平民之家的家規家法的主要依據,長期以來成為平民之家的家教教材。

家規家法的教育,在內容上繼承了漢魏至唐宋時仕宦之家的家訓。如鄭玄的《誡子書》、班昭的《女誡》、諸葛亮的《誡子書》、顏之推的《顏氏家訓》、唐代的《太公家教》等,都有家規家法的意義。

宋代的家規家法以「家訓」、「世範」、「家範」的形式表現得更為豐富,如袁采的《袁氏世範》、司馬光的《家範》、趙鼎的《家訓筆錄》、陸游的《家訓》等,條文俱細,要求之嚴厲,均為前代所不及。

宋以後的家規家法,如明代龐尚鵬的《龐氏家訓》、楊繼盛的《椒山遺囑》(《忠愍家訓》)、何心隱的《家訓》、霍滔的《霍渭家訓》,清代的張英《聰訓齋語》、張伯行的《家規類編》以及《閨中寶鑑》等等,都曾是士民之家的家規家法的樣板或教材。

家規家法的教育,一般在每周的初一、十五日進行,有的則天天率全家人於早晨進行。如陸九韶家每天宣讀《家訓》,「晨興,家長率眾子弟,謁先祠畢,擊鼓頌其《家訓》辭,使列聽之」《宋史.陸九韶傳》。如果子弟違犯《家訓》,就要遭受嚴厲的家法懲罰。

霍滔的《霍渭崖家訓》明文規定:「子孫有過,俱於朔望告於祠堂,嗚罰罪,初犯十板,再犯責二十,三犯三十。」又如陳旭「宗族千餘口,世守家法,孝謹不衰,闔門之內,肅於公府」《宋史.孝義傳刀。

這些地主大家族如此,一些「大農」的大家庭也是這樣,如「鄭州須城縣村民張誠者,某家至綿至誠六代同居,凡一百一十七口,內外無閒言,衣裘無常主。旦日,家長坐堂上,率于弟而升職事,岡不祇勤」(《宋朝事實類苑》卷53)

又如「會稽民裘承詢,同居十九世.族人雖異居,同在一村中,世推一人為長,有事取決,則生於聽事。有竹篦亦世相傳授矣,族長欲撻有罪者則用之」(《燕翼論謀錄》卷4)。在家規家法的教育和管束之下,家庭儼然如公府衙門。

在明清兩朝,家規家法的教育更有甚於宋代,它有效地代替了國家法律的社會教化與管理。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nice203&aid=905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