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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8 20:48:00瀏覽2377|回應0|推薦5 | |
日前看到一篇新聞(沒裝反光燈 騎鐵馬挨撞還判刑),大意是嘉義市一名婦人夜晚騎單車遭老翁機車從後方追撞,老翁重傷,婦人也因此受傷求償。 後雙方和解金談不攏,老翁家屬反以《道路安全交通規則第119條規定》,指婦人腳踏車上未裝反光鏡及後車燈,顯違規在先,控告婦人過失傷害。 法院因此裁定婦人拘役三十天。老翁則判刑三個月。 同類型案例滿多的,主要的問題點都是圍繞在腳踏車夜間行車時,車尾沒有裝反光鏡及燈光,才害摩托車撞上=.=(那以後路人走在路上,背後也裝個反光鏡跟屁股燈好了?不然被車撞也是路人的錯?) 先不管法官的邏輯是不是有問題,橫豎現在法律就是這麼玩。為了安全起見,夜間除了儘量不要騎腳踏車外,該裝的東西就裝一裝,反正一個LED後車燈便宜的五十元都有,再買些電池花不到一百元。 除了晚上要開燈以外,像下雨天或路上起霧時也要開燈,雖然效果可能有限,但至少,被撞了以後,對方就不能再拿119條規定來壓你。 (機車在慢車道正常速度行駛有什麼情況會看不到前方的腳踏車?慢車道的車會慢到連台腳踏車都看不見,那行人過馬路怎麼看?我覺得如果機車先超速違規或蛇行撞紅燈甚至酒駕什麼的,就不應該再拿119條來亂判。除非守法的騎士是真的因為太暗看不到才撞上,這樣再判定腳踏車方有過失才合理。正常的情況跟違規的情況,是不能混在一起隨便摻著判,不然國家的法治只會越來越亂,那以後我看某人不爽,就把他的腳踏車反光鏡跟車燈都拆掉,等他騎車上路時再從後面撞死他,這樣我上法院時是不是要主張119條及128條規定,說自己撞到人其實也很無辜,請法官減刑及免於賠償。) 總之呢,抱怨是沒有用的,所以請各位夜騎單車的朋友裝個燈吧~ 一閃一閃很帥哦~~~~~ (話說我這個LED燈還有一年保固,太神奇了~可以再附個竊盜險嗎?) ~END~ 備註: 交通安全規則(民國 94 年 05 月 25 日 修正) 第 119 條 (慢車之裝置) 慢車不得擅自變更裝置,並應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 第 128 條 (慢車夜間行駛) 慢車在夜間行車,應燃亮燈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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