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在此時此際施行全國性減刑,真正目的是在為他自己塑造「政治特赦」。
陳水扁失政敗德,其統治正當性深受質疑;第一家庭已有多名受審中的被告或初審判決的罪犯。陳水扁處此情境而發動減刑的動機至少有三:一、使用總統減刑特權,向國人宣示「我仍是總統」;二、即使第一家庭涉案者未在減刑範圍,但正可藉此醞釀寬赦的氛圍,向國人傳遞「我在法制上赦免你,你也在政治上赦免我」的訴求;三、更應注意的是:據稱,將受減刑之惠者逾三萬人,值此選舉前夕,亦不啻是向減刑犯及其家屬示好,確能發生「割喉」拉票效果,十數萬張選票就此「割」來,為民進黨的政權保衛戰增添籌碼。
由此觀之,陳水扁在此時此際施行全國性減刑,其實是在為他自己創造「政治特赦」!
陳水扁明言這是政治性的減刑,他聲稱是為紀念二二八事件六十周年及解嚴二十周年而啟動。但是,連民進黨立委亦稱,紀念二二八應促進政治和解,而非減刑。紀念二二八是應加強統治者對被治者的責任意識,但減刑卻涉及犯罪人與被害者的法益衝突;如今,陳水扁不能增加其作為統治者的正當性,竟欲以強制力來扭曲犯罪人責任及社會法益的比例原則來紀念二二八,實是文不對題,且反而更加彰顯了統治權力的粗暴強橫,實與二二八精神背道而馳。陳水扁一向操弄二二八,如今竟連減刑也要拖二二八下水,豈非走火入魔?至於說是紀念解嚴二十周年,更是不知所云。紀念解嚴,陳水扁及民進黨政府應當深切反省自己在民主及法治上的種種倒行逆施,豈宜用減刑市惠來為自己的失政敗德遮醜?
再就法制層面言,此次全面減刑亦不具說服力。減刑之制雖存,卻不宜輕試。因為,減刑原是封建體制及司法汙濁的救濟手段,非此不能與民更始;但如今法治進步,不需主政者在司法上伺機市惠,反而是被害者及社會安全受到威脅,全面減刑自可能被視為統治者與社會為敵,不可不慎。其實,倘有特殊冤抑,總統可行特赦,以救濟個案,亦不傷社會共有之法益與感情。特赦既可兼籌並顧,豈宜輕啟全面減刑?
何況,此次減刑如何「劃線」已生爭議。例如,死刑在不在內,必有強烈爭議。有謂殺一人者可減,殺一人以上者不可減;則犯罪究竟是「量」的問題還是「質」的問題?又謂經濟犯罪不可減,則涉及千億的大案不能減,難道涉及百十萬者亦不可減?此處必有「罪名」與「罪行」的爭議。又如,趙建銘若不可減,勢須有「趙建銘條款」,否則與趙建銘同罪名者難道皆不可減?再如,邱毅的案子其實最有減刑的條件,但能否用「邱毅條款」將其強制排除?
討論到此,即可觸及本次減刑的核心問題。由於陳水扁是個心術不正的統治者,亦是公信力及正當性極度低落的總統,由陳水扁發動減刑,只會使人猜疑議論其政治動機,而不會令人覺得其間有多少公義或公益的意涵。前述此次減刑的「劃線」問題,倘若未來在朝野爭議中變得歪七扭八,成了「傑利蠑螈式」的減刑條例,放出了三、四萬「微罪輕刑犯」,則這次減刑即完全成為配合民進黨騙取選票的「割喉手段」,將反而更嚴重地傷害了憲政正義。
紀念二二八,統治者要深切反省自己有否失政敗德?紀念解嚴,統治者亦應深切反省自己有否在解嚴時代行戒嚴時代的統治罪惡?
陳水扁應謹慎操持此次減刑,倘若這又是一波濫權枉法的選舉操作,國人非但不可給陳水扁「政治特赦」,反而應在其罄竹難書的失政敗德上再添加一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