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家上市公司,民國84年10月30日在台灣證交所的「股市觀測站」公告調降財務預測。辦理公告之前,也就是10月11日到16日之間,黃姓董事長搶先賣出股票,順利躲過調降財測之後的跌價損失。過了大約3個月,民國85年1月13日,公司又在「股市觀測站」辦理第二次調降財務預測的公告,董事長也悄悄的在84年12月6日賣出股票。
檢察官認為董事長在兩次利空消息公布前賣出股票,構成內線交易罪,依法提起公訴。到了法院,法官卻有不同的看法。雖然判決認定,調降財務預測屬於影響股票價格的重大消息,而且董事長確實在消息公告之前賣出股票,但因為董事長在賣出股票以前,不知道公司要調降財務預測,因此判決無罪。
法院憑什麼認定董事長不知情?原來法院傳公司的財務部副總經理和會計課長等人出庭作證,他們異口同聲的說,第一次調降財測的會計報表,會計部門是在84年10月15日、16日作成;第二次的報表則在85年1月10日才作成。會計部門做好之後,依序往上呈報。第一次調降財測的公文到達董事長辦公室的時間,約在84年10月17日或18日;第二次的公文則在85年1月12日之後才送到。因此,董事長在84年10月16日及85年1月13日賣出股票的時候,不知道有調降財測的內線消息。法院採信這些證詞,認為董事長既然不知情,就不構成犯罪。
過了兩、三年,同一家公司,同一個董事長,又發生內線交易的爭議。87年8月10日,董事長和簡某人達成協議,預訂在8月20日的董事會中,共推簡某接任董事長。協議完成次日,也就是8月11日,董事長就大量賣出股票。8月20日簡某人順利當選董事長。檢察官認為更換董事長是影響股價的重大消息,在消息沒有公開之前賣出股票,董事長應構成內線交易罪。法院承認,更換董事長屬於重大消息,但卻認為「更換董事長」這個消息,必須在8月20日董事會決議之後才算「成立」,董事長在8月11日賣出股票的時候,消息既然尚未「成立」,就無所謂利用內線消息賣出股票的事情,董事長無罪。
上周連續爆發兩件內線交易案,案情也是負責人涉嫌在利空消息公布之前大賣股票,這位黃姓董事長又一次捲入內線交易的爭議。我們無意臆測這些案件未來的發展,更不想影響檢察官的偵辦;只是外界一直很好奇,為什麼有這麼多的內線交易?法院的判決,有沒有發揮嚇阻犯罪的功效?
關於調降財務預測的案子,法院判決已經載明,公司調降財測,是因為預估的盈餘不如預期,而且落差在20%以上。那麼,一個專業的董事長,每天看著公司的營運數字,知道營收的變化,應該比誰都清楚公司原先預測的盈餘目標,能不能順利達成。因此,除非是一個掛名的人頭董事長,否則怎麼會等到調降財測的公文送到辦公室,才知道有調降的事情?如果只要公司職員出面作證,就可以認定董事長事先不知情,並據以判決無罪,跟事實是否符合?能不能達到嚇阻內線交易的目的?
更換董事長的判決,同樣令人納悶。固然,任命新的董事長,必須等到董事會決議,才符合法定程序。但如果把「消息成立」和「完成法定程序」劃上等號,那麼公司合併的消息,也要等股東大會通過才算成立。這樣合理嗎?有哪一個國家採取這樣的制度?有心做內線交易的人,是不是只要先買賣股票,然後再召開董事會(或進行其他法定程序),就可以說消息尚未成立,買賣一切合法?如果是這樣,內線交易的處罰,豈非形同具文?
為什麼會有這麼多的內線交易?這個問題,不只是行政機關的問題,也是司法機關必須深切反省的問題。當務之急,應該加強司法人員財經法律的專業訓練,讓他們不只看到條文,還能清楚看到條文背後的制度和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