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經折騰,行政院院會終於通過了公共債務法的修正案,送立法院審議。一如預期,列席行政院會的五都正副首長在會中爭相埋怨,表示在新法之下自己的舉債空間如何受到壓縮、將如何不利於市政、市民會如何憤怒、這次的修正如何不合理等等。但容我們在此嚴肅指出:「五都搶債」實在是一齣荒謬戲,既反映出官員對政府公債本質之故意曲解,也投射出當下地方政府「不爭就對不起選民」的民粹思維,實在令人不敢苟同。
首先要釐清的,是政府公債的特色與公債法的立法意旨。一般企業若是舉債,通常是為了增加營運活力,以求擴大未來營收。但在現實台灣社會,絕大多數的政府支出或建設,都是用於發放老人年金、修補路面坑洞、支付災損變故等;能夠產生未來收益的政府建設支出少之又少,想來想去也只有高速公路收費、公用場地租金等幾項。正因為政府許多建設不具未來收益,故國家要制定公債法,對各級政府的舉債額度做限制。換言之,公債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限縮中央與地方政府的舉債;該法第一條開宗明義「為維護國家財政健全」所揭,就是這個意旨。五都首長只知吵鬧債限不足,卻講不出個「為何不願舉債受限」的道理,豈能理不直而氣壯?
企業舉債與政府公債的另一點不同,在於「債務承擔人」。一般公司永續經營,其債務是由舉債企業承擔。但是政府債務還本來自於人民稅收,故現在舉債其未來的本息清償,必定要由未來子孫所繳稅負支付。故簡言之,政府公債的債務人是未來子孫,這與企業自己舉債自己承擔截然不同。更何況,民選政府首長最多兩任八年;任期一到拍屁股走路,所有的債務都要由後繼首長概括承受。一般企業若是舉債過當,股東會質疑、股價會縮水。但現任民選首長若是大幅舉債,其未來承接債務的子孫與後繼首長現在都還未出現,他們的反對聲音無法在當下呈現,因此才需要對債限予以立法限縮。五都首長若是明白了這個道理,即知不應再對債限額度吵嚷不休。
必須釐清的第三個論點,就是「債限」的定義。公債法修正案的第五條明列了各級地方政府的債限設算,其中最重要的計算基準,就是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的「自籌財源」:自籌越多者,其舉債上限越高。這樣的設計,是為促使各地方政府多自覓財源、或是多發行自償性公債,破除以往「地方只搶錢、不生財」的零和賽局舊模式,確實是輿論倡議已久的進步思維。此外,公債法五條五項也將「自償性公債」排除在公債上限計算之內,故各級政府若是舉債投入能夠產生收益的建設,而以這些建設的收益自行對該債務還本付息,那麼這樣的舉債就不受債限額度的限制。事理既如此明白,地方政府若仍一味爭取債限擴大,故意裝作不理解具有自償功能的公共建設並未受限,這似乎也反映出地方首長對公債法的認知有落差。
最後,回顧台灣解嚴廿餘年後的中央與地方政治生態,我們也認為政府公債絕對有約束的必要。去年在立法院因屆期不續審而退回的公債法修正案,將各地方政府舉債上限與地方政府支出掛勾,形同變相鼓勵地方花錢越多就可以借越多,廣受外界「敗家」之批評。台灣的政治人物動輒亂開支票、每逢選舉也是對各種年金不吝加碼。在審議健保與社福相關法律時,更是無所顧忌地濫增支出、濫減費率。但等到各種支付體系皆發生財務問題,則所有人都爭相撇清責任;如此的亂象危局,已至必須懸崖勒馬的地步,而當前國家財政拮据,各級政府都捉襟見肘,正是好好落實公債法、健全財政紀律的絕佳時機。
我們不贊成五都首長對公債的故作曲解,也呼籲所有地方選出的立法委員「看看歐豬慘狀、想想台灣前景」;要為未來子孫講話,應提升舉債官員的責任意識,而不是只為當下民粹起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