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2/09/04 07:56:27瀏覽752|回應4|推薦28 | |
地頭鼠竄 天昏地暗 貪腐叢生 立法黑暗 法鎚不至地鼠............... 法不示眾 法不治貪 立法黑暗 百姓很幹......... (釋解:六書造字,『暗』之取形乃『立足二日』。《禮記·曾子問》:「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家無二主,尊無二上。」 上暗則政險<<荀子。天率>>) 星隊墜木鳴,國人皆恐。曰:是何也?曰:無何也,是天地之變,陰陽之化,物之罕至者也。怪之,可也。而畏之,非也。夫日月之有蝕,風雨之不時,怪星之黨見,是無世而不常嘗有之。上明而政平,則是雖並世起,無傷也。上暗而政險,則是雖無一至者,無益也。 在天者,莫明於日月,在地者,莫明於水火,在物者,莫明於珠玉,在人者,莫明於禮義。故日月不高,則光明不赫;水火不積,則輝潤不博;珠玉不睹乎外,則王公不以為寶;禮義不加於國家,則功名不白。 故曰:人之命在天,國之命在禮。君人者,隆禮尊賢而王,重法愛民而霸,好利多詐而危,權謀、傾覆、幽險,而盡亡之矣。 自清 自正 實正陽光法案全套修法 白日正藍------去黑保清廉 清黨保台灣 請馬主席帶領黨 大刀闊斧 進行透明 責信黨內改革 藉透明化建立正當行為的準繩 防微杜漸 清黨去黑 以昭朗朗 白日青天 ======================== 籲請落實財產來源不明罪Property crimes of unknown origin實正修法 (文/吳景欽) 在2009年4月,我國沿襲香港,於《貪污治罪條例》增訂第6條之1,針對公務員財產異常現象,其須提出說明,若不為說明、說明不實或無法合理說明,可處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此即為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希冀藉由處罰的前置化,以來防制貪瀆。只是根據此條文,須對財產與所得不相稱時的說明義務者,竟僅限於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的被告,且在要求說明的權限乃委由檢察官為裁量下,即難避免因人、因事而異的差別對待。而如此的嚴格限定,也已使本罪在防止貪瀆而提前處罰的目的喪失,致難以產生防制效果。也無怪乎,此種只做半套的財產來源不明罪,自立法以來,竟無任何公務員因此被起訴。 這是因目前林益世所涉及者,乃為公務員收受與要求賄賂之重罪,即便對於財產來源無法為合理說明,但基於一行為不二罰之理,檢方必會以賄賂之重罪為訴追與定罪的重心,財產來源不明罪自屬可有可無之物。而萬一在將來,法院以無貪污對價,而認定所收利益非屬受賄而屬政治獻金,則在判決已經認定非屬不法所得,卻又可以被告無法圓滿說明而以財產來源不明罪治之,不僅會產生極大的矛盾,更可能是一種訴外裁判,而嚴重違反不告不理原則。 =====================
《遊說法》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等陽光法案所規範的,是政治過程中的「透明」(transparency)與「責信」(accountability)等正面行為。試想,「法案遊說護航→個案不當關說→藉勢藉端收賄」是常見的貪汙三階段。過去的法律只在第三階段訴追,對政策法案形成的第一階段只有道德與政治責任的要求。《遊說法》將第一階段從政人員應該「誠信」「正直」「不違背公共利益」等道德層次的期待,轉為法律層次的登記與揭露要求;藉透明化建立正當行為的準繩,從而防微杜漸。 《遊說法》規定,遊說者應出具申請書,載明身分、遊說期間、遊說目的、內容、預估花費金額等資料提出登記;被遊說者也要在被遊說後七日內進行登記,相關資訊並應按季公開。做為陽光法案,其功能不在懲罰貪汙賄賂、利益輸送,而是強制讓遊說行為與政府決策或立法過程之間的關係透明化。 這些必須誠實登記的資訊,通過網上公告機制提供公眾檢驗;若有可疑與不法,則再透過行政、立法、監察與司法等途徑來追究各種責任。其原理近似於上市櫃公司有各種公開揭露的要求,雖不能阻止蓄意的掏空或內線交易,但創造了監理的金管會、證交所、證期局極大的監督空間,建立了公司治理的準繩,並提供了民眾(包含分析師)評比公司的客觀基礎。 可惜的是,這一部得來不易的法案,在國民黨重新執政後又回到了躺在抽屜的命運。根據內政部委託的文化大學研究報告顯示,《遊說法》自九十七年八月施行到去年八月,全國遊說登記案件總數僅二百四十八件。如此馬虎的執行,不但無法達成使政策制訂過程公開、透明的立法期待,更顯現執法者缺乏積極監理的作為;究其責任,在中央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或政務人員層級是監察院,在其他官員及民意代表層級則是內政部。 馬英九總統近日多次宣示,清廉是他的核心價值,也說,危機就是轉機。過去馬主席的清廉政見,現在的馬總統仍有機會可以全力實現!把躺在抽屜裡的《遊說法》拿出來,以總統的高度及肅貪的決心,責成監察院與內政部全力監督各個單位,落實執行強制揭露規定。一以使政策形成更公開透明、達至好的政府治理,二以建立正面的行為規範、使從政者善盡對人民的責信義務。如此逐步重建官箴與人民對政治的信任,或許林益世事件便會有其正面的價值了。(作者雷倩 國民黨籍前立法委員) |
|
( 不分類|不分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