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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 COMIC】陽光照不進‧黑金換黃金
2012/09/04 07:56:27瀏覽752|回應4|推薦28

地頭鼠竄  天昏地暗  貪腐叢生  立法黑暗

法鎚不至地鼠...............

法不示眾 法不治貪 立法黑暗 百姓很幹......... 

(釋解:六書造字,『暗』之取形乃『立足二日』。《禮記·曾子問》:「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家無二主,尊無二上。」 上暗則政險<<荀子。天率>>)

星隊墜木鳴,國人皆恐。曰:是何也?曰:無何也,是天地之變,陰陽之化,物之罕至者也。怪之,可也。而畏之,非也。夫日月之有蝕,風雨之不時,怪星之黨見,是無世而不常嘗有之。上明而政平,則是雖並世起,無傷也上暗而政險,則是雖無一至者,無益也。

在天者,莫明於日月,在地者,莫明於水火,在物者,莫明於珠玉,在人者,莫明於禮義。故日月不高,則光明不赫;水火不積,則輝潤不博;珠玉不睹乎外,則王公不以為寶;禮義不加於國家,則功名不白

故曰:人之命在天,國之命在禮。君人者,隆禮尊賢而王,重法愛民而霸,好利多詐而危,權謀、傾覆、幽險,而盡亡之矣

 

自清  自正 實正陽光法案全套修法

白日正藍------去黑保清廉  清黨保台灣

請馬主席帶領黨  大刀闊斧 進行透明 責信黨內改革  藉透明化建立正當行為的準繩  防微杜漸   清黨去黑  以昭朗朗  白日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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籲請落實財產來源不明罪Property crimes of unknown origin實正修法

(文/吳景欽)

在2009年4月,我國沿襲香港,於《貪污治罪條例》增訂第6條之1,針對公務員財產異常現象,其須提出說明,若不為說明、說明不實或無法合理說明,可處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此即為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希冀藉由處罰的前置化,以來防制貪瀆。只是根據此條文,須對財產與所得不相稱時的說明義務者,竟僅限於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的被告,且在要求說明的權限乃委由檢察官為裁量下,即難避免因人、因事而異的差別對待。而如此的嚴格限定,也已使本罪在防止貪瀆而提前處罰的目的喪失,致難以產生防制效果。也無怪乎,此種只做半套的財產來源不明罪,自立法以來,竟無任何公務員因此被起訴。

為了解決如此的窘境,在去年11月,立法院特別修法,將可以適用本罪的對象,由原本的貪污罪,擴及於犯包庇色情、賭博、組織犯罪、人口販賣、毒品、走私、槍砲、兒童色情等罪。甚而在《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增列第10款的概括條款,即只要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犯刑法之罪,而有財產與收入不相稱的情況,即負有說明義務,並將此罪的法定刑上限三年提升至五年,期能藉由如此的範圍擴大與重刑化,以來有效嚇阻貪污。惟雖將須負有說明義務的公務員範疇加以擴大,卻仍以受檢察官偵查為前提,這代表要求說明財產來源的時點,仍在貪瀆或其他罪行已經爆發後,則此罪所欲達成的防貪功效,顯也難於達成,而以林益世案件來說,恐連事後的懲罰效果亦不存在。

 這是因目前林益世所涉及者,乃為公務員收受與要求賄賂之重罪,即便對於財產來源無法為合理說明,但基於一行為不二罰之理,檢方必會以賄賂之重罪為訴追與定罪的重心,財產來源不明罪自屬可有可無之物。而萬一在將來,法院以無貪污對價,而認定所收利益非屬受賄而屬政治獻金,則在判決已經認定非屬不法所得,卻又可以被告無法圓滿說明而以財產來源不明罪治之,不僅會產生極大的矛盾,更可能是一種訴外裁判,而嚴重違反不告不理原則。

財產來源不明罪,究其實質,乃一種備而不用的工具,而非最優先的制裁手段,既然如此,則要求公務員說明財產來源的時點,即不應是在公務員犯罪案件已經爆發,而應是在發現其財產有異常變動,致有貪瀆先兆之時。若果如此,則要求說明的機關,自應落在負責稽查公務員財產申報的機關,而非檢察官身上。目前受理財產申報的機關,即監察院與政風機關,於察覺財產異常時,對於無法圓滿說明財產來源的公務員,卻僅能處以行政罰鍰,嚇阻效果自然有限。而既然我國已經成立廉政署,且其下有政風人員與具有司法警察身份的廉政官,即應將財產來源不明罪中,要求公務員說明財產來源的權限賦予給此等人員,不僅能掌握先機,更可將防貪與反貪工作,畢其功於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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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等陽光法案所規範的,是政治過程中的「透明」(transparency)與「責信」(accountability)等正面行為。試想,「法案遊說護航→個案不當關說→藉勢藉端收賄」是常見的貪汙三階段。過去的法律只在第三階段訴追,對政策法案形成的第一階段只有道德與政治責任的要求。《遊說法》將第一階段從政人員應該「誠信」「正直」「不違背公共利益」等道德層次的期待,轉為法律層次的登記與揭露要求;藉透明化建立正當行為的準繩,從而防微杜漸。

《遊說法》規定,遊說者應出具申請書,載明身分、遊說期間、遊說目的、內容、預估花費金額等資料提出登記;被遊說者也要在被遊說後七日內進行登記,相關資訊並應按季公開。做為陽光法案,其功能不在懲罰貪汙賄賂、利益輸送,而是強制讓遊說行為與政府決策或立法過程之間的關係透明化。

這些必須誠實登記的資訊,通過網上公告機制提供公眾檢驗;若有可疑與不法,則再透過行政、立法、監察與司法等途徑來追究各種責任。其原理近似於上市櫃公司有各種公開揭露的要求,雖不能阻止蓄意的掏空或內線交易,但創造了監理的金管會、證交所、證期局極大的監督空間,建立了公司治理的準繩,並提供了民眾(包含分析師)評比公司的客觀基礎。

可惜的是,這一部得來不易的法案,在國民黨重新執政後又回到了躺在抽屜的命運。根據內政部委託的文化大學研究報告顯示,《遊說法》自九十七年八月施行到去年八月,全國遊說登記案件總數僅二百四十八件。如此馬虎的執行,不但無法達成使政策制訂過程公開、透明的立法期待,更顯現執法者缺乏積極監理的作為;究其責任,在中央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或政務人員層級是監察院,在其他官員及民意代表層級則是內政部。

馬英九總統近日多次宣示,清廉是他的核心價值,也說,危機就是轉機。過去馬主席的清廉政見,現在的馬總統仍有機會可以全力實現!把躺在抽屜裡的《遊說法》拿出來,以總統的高度及肅貪的決心,責成監察院與內政部全力監督各個單位,落實執行強制揭露規定。一以使政策形成更公開透明、達至好的政府治理,二以建立正面的行為規範、使從政者善盡對人民的責信義務。如此逐步重建官箴與人民對政治的信任,或許林益世事件便會有其正面的價值了。(作者雷倩  國民黨籍前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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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嵐奇(MY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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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宇昌、夢想家到豪華農舍案的省思
2012/09/05 09:36
日昨蘇嘉全豪華農舍案與夢想家案,兩大選舉案件相繼告一段落,但這只是形式上的終結,相關爭議卻似乎並未就此止紛息爭。這是台灣的悲哀,如果我們不能從這些案例中得到教訓,最後不但政治對立更加惡化,只怕連做為最後一道防線的司法公信力也會跟著挫傷。

 蘇嘉全豪華農舍案、夢想家案、再加上之前簽結的蔡英文宇昌案,這三大選舉相關案件,情節雖各有不同,或有涉及圖利自己及他人之別,或涉及違法及失職,但三案最大的相同之處在於,相關案情也許行之有年,卻直到選舉時才被踢爆。

 就以宇昌案為例,因為查無蔡英文有中飽私囊或是非法濫用等情事,並未涉及不法,特偵組日前簽結;只是,特偵組的偵結,卻引發另一波爭議。蔡英文及民進黨反控國民黨,大選時惡意操作宇昌案,意在影響選情,民進黨甚至指證歷歷,認為國民黨在宇昌案的抹黑,確實是蔡英文由勝轉敗的重大關鍵。

 但是,法律只是最低的標準,即使法律上全身而退,卻並不代表當事人全無瑕疵。身為高官,蔡英文在卸任後擔任宇昌董事長,表面上因為不是生技相關業務主管,所以沒有旋轉門問題;蔡英文也宣稱自己以家族資金投入,是為了國家的生技發展。但真相是,蔡英文副閣揆任內就知悉國發基金投資宇昌二千萬美金,因此在接手前已知道這是一個穩賺不賠的生意,當政務官因為職務關係,比別人多掌握了珍貴的「內線消息」時,難道不該自我節制、有所利益迴避?

 相關的利益衝突的灰色地帶,本來就是政治該處理的,但案情於選舉期間爆發,在藍綠對立的政治氛圍下,確實是理未易明。畢竟,宇昌案發生時間,是二○○六年五月蔡英文卸下行政院副院長職務前後,但是國民黨政府卻直到二○一二年才開始徹查,難免遭人有「養案」之譏。只是,民進黨捫心自問,今天如果是國民黨候選人有同樣的資料落在他們手裡,難道會捨得不出手?事實上,民進黨也常常藉著司法來為選舉助勢。

 同為選舉時爆發的夢想家案,就是由綠營出手的案例。該案由民進黨告發,檢舉前文建會主委盛治仁、總統馬英九等人涉貪汙及圖利罪嫌。台北地檢署於昨日偵查終結,查無犯罪實據;但對於晚會經費暴增,檢察官明白表示,盛治仁應負政治責任,函請行政機關究責。

 確實,正如檢察官指出,「夢想家」耗費二億的表演,民眾觀感不佳,事涉政治判斷,未必是法律問題。更重要的是,夢想家案牽動的是文化、藝術政策,政府如何看待及補助表演藝術,都是可以討論的政策,但是在藍綠兩大黨的炒作下,文化議題被政治綁架,淪為選舉口水,淹沒了真正嚴肅的文化政策議題,這才是最可惜之處。

 夢想家案及宇昌案都是選舉牽動司法,司法雖然未能全然止紛,但至少某種程度釐清政治與法律責任的界限;相反的,蘇嘉全因豪華農舍案遭監察院彈劾,卻是治絲愈棼。畢竟,台灣鄉間處處矗立名不副實的豪華農舍,但這是中央的政策、立法院修法開後門、及地方政府的縱容而成。蘇嘉全曾經擔任農地政策機關主管,不知以身作則,竟帶頭鑽法律漏洞,也任由妻子蓋起豪華農舍,確實可議;但是監察院不從政策及執法機關下手,單挑蘇嘉全的豪華農舍出手,可說是見樹不見林,不免引發黨爭質疑。

 台灣選舉案件「源遠流長」,興票案是始祖,這個明顯有政治鑿痕的案例,讓宋楚瑜痛失總統寶座。可以想見,有了宇昌案等前例,今後負面選舉仍將源源不絕;畢竟,弊案夾雜的負面選舉,總能發揮極大的殺傷力。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如果能讓從政者戒慎恐懼,因此帶動清明政治,那麼,負面選舉或許也未必全然那麼負面。台灣的悲哀是,在極端的政治對立氣氛下、尤其是緊繃的總統大選,負面選舉很難帶來政客的反躬自省,反而強化了黨派間的各說各話。我們如果要從這一連串的司法動作中記取教訓,就該切記:法律責任終結之際,正是政治及道德責任開啟之時。如果政客都能記取這一點,才可能從根本解決負面選舉問題。

鄭嵐奇(MY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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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望安官商勾結 捐地標售賺黑心錢
2012/09/05 09:33
政府開辦捐地節稅原本是用意良善,不料卻被有心人士鑽漏洞牟利。澎湖縣望安鄉六月間以總價七十三億多元標售散布全台各地一○二六筆土地,羡煞全省各鄉鎮市公所,現在卻傳出官商透過簽訂保密條款勾結、用五鬼搬運法大賺黑心錢。

 昨日上午,澎湖地檢署指揮澎湖縣調查站、中機組、台北市調查處、澎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等,同步在澎湖縣、台北市、台中市搜索望安鄉公所、澎湖縣議員葉明縣、望安鄉鄉長葉忠入、藍重豐、林廣達、賴世銀等涉案人住所及營業處所共十二處,蒐獲記事本、存款簿及土地交易相關資料,將陸續傳訊涉案被告以釐清案情。

 望安鄉前鄉長許龍富,九十一年起接受全台納稅大戶捐地節稅,共受理全台地主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九七七六筆,公告現值總計逾四八○億。

 望安鄉公所今年六月間辦理鄉有財產非澎湖縣轄區內土地第一批第一次標售土地案,標的物位於台北市、新北市、桃園縣、台中市、高雄市等合計一○二六筆,涵蓋「建、道、田、堤、旱、林、溜、墓、雜、養、水、原」等地目。

 全案引發不肖財團及政客覬覦,企圖用這批土地做為容積移轉的移出基地以換取龐大利益;內政部、縣政府發函望安鄉公所,表示此舉違反都市計畫法、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土地法及農業發展條例等法令,要求停止執行標售,但望安鄉公所置之不理。

 標售案最終由寬達信置業公司董事長藍重豐得標,得標價七十三億多,其中部分土地已辦理過戶。

 澎湖地檢署指出,情資顯示不詳幕後金主及藍重豐為取得標售土地,由寬達信公司董事林廣達與澎湖縣議員葉明縣接洽,由葉明縣及其胞弟望安鄉長葉忠入安排原水利署工程師賴世銀擔任望安鄉公所秘書,負責土地標售事宜,藉以增加都市更新容積率來獲取龐大利益。

 據鄉公所內部透露,這次得標合約還簽訂保密條款,主要內容是得標金額七十三億元可分七次繳清及過戶,這與現行國有土地標售最慢七天內繳清全數價金額牴觸,得標的藍重豐迄今只繳一億兩千萬元。

 從事土地開發人士指出,這次標售案土地經過事先精心挑選,第一批過戶有台中市不乏精華地段土地,雖是道路用地、但與公告現值差不多,屆時轉手賣給建商,至少獲利超過四億元。

 「轉手買、再轉手賣,全然無本生意」,不肖財團趨之若鶩,檢察官也懷疑藍重豐幕後有金主支持,正擴大偵辦中。

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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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就算像特別費一樣搞特赦,任何黨派絕大都數的政治人物都不想見陽光,否則推證交稅就不會那麼難了!
2012/09/04 15:04
不只是錢的問題,而是人脈金流的隱密技術難度很高!!
鄭嵐奇(MYKEY)(mykey) 於 2012-09-04 15:13 回覆:
台灣  見不得光的地方太多了

萊茵堂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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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人陽光法案
2012/09/04 13:16
在德國,任何人都有義務交代資金來源。
鄭嵐奇(MYKEY)(mykey) 於 2012-09-04 14:56 回覆:

在大陸法系的德國  這是再自然不過的基本「義務」


然而在「見笑丟系」的台灣  像這種責任義務  若躺在立院「不過很自然」....

求爺爺告奶奶  好不容易要立此法 還得掐頭去尾 再三「物議」

能把「陽光」活生生搞成「兩光」  這就是台灣   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