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可以證明此一說法的是,從二千年解密的
資料發現,當年Reynolds案中的相關
資料中,根本未包含任何
國家機密,軍機失事的主要原因是飛機維持狀況不好,家屬目前已經重新再向政府提出求償。
此外,小布希政府的作法近來也已逐漸受到法庭挑戰,在一個美國公民Yaser Hamdi被指為「敵方戰鬥人員」的案例中,最高法院已駁斥政府要求「法院應放棄審查個案事實認定」之說法。
觀諸美國的例子,國家機密特權雖然好用,但爭議性高;但是阿扁及周邊人士訴諸所謂的「國家機密特權」時,比美國還離譜,可說已到不顧法治的地步。
第一、美國政府訴諸「國家機密特權」時,以民事案例為限;至於刑事犯罪案件,任何行政部門人員,不能自以為在法律之上,法庭也不會同意絕對機密的作法。而陳總統的國務費案,則已涉嫌刑事犯罪,絕非美國政府所對抗的民事求償。
第二、無論小布希多麼濫權,其政府提出國家機密特權主張時,仍須交由法院裁定,一旦法院裁定國家機密不能阻礙司法進行時,行政部門就必須尊重司法部門的主張。
若回到國務費案,法院已裁定陳總統所說的六項外交機密並非國家機密,亦即,總統在此案中所主張的「國家機密特權」,法院已裁定不成立。
第三、美國行政部門引用國家機密特權,是有聯邦最高法院判例作基礎的,但是在台灣,從憲法到釋憲案,都看不出有所謂總統憲法位階的「國家機密特權」。
總統府口口聲聲說其所有的「國家機密特權」屬於憲法位階,其範圍非以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者為限。問題是,該法已賦予總統極大的權力,從機密、極機密到絕對機密,都只要總統一個人的意思即可核定,甚至不須要國會審查,這樣的權力豈會小於「國家機密特權」。
其實,台北地院並未否定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他們只是要求總統證明「國家機密確實存在」罷了!
力撐保護傘 扁若自提釋憲 未免太難看了
林淑玲/新聞分析
陳水扁總統拒絕提供「國務機要費案」六件機密外交資料核定為國家機密流程;台北地方法院決定今日開放律師閱卷,雙方衝突再度升高。公開向司法宣戰的陳總統,最後一旦被迫登上釋憲火線,爭取舉家終身免於受審,無異就是蠻幹了。
總統府昨晚高分貝公開警告台北地方法院,「如公開機密文件,而傷害到國家安全及利益時,應對相關人士追究其責任。」爭議再起。面對挺直腰桿的司法部門,府方手裡現在唯一的牌就只有釋憲。
不過,「國務機要費案」衍生的釋憲案,去年底已有一樁。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曾就憲法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提出釋憲聲請。惟該案送進司法院後,尚無進度,更因法界基於憲法五十二條與立委行使職權的關連性有所質疑,大法官會議將來會不會受理,還是未知數。
府方與律師團研商後,決定對「國家機密特權」、「首長特權」爭議進一步提出釋憲,對扁家的保護強度,尤勝於前一樁釋憲案,一旦順利翻案,卸任後也不必受審。惟陳總統這種強勢挑戰司法的態度,不止台灣前所未見,放眼舉世所有現代化民主國家,也鮮有前例。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去年底就總統刑事豁免權聲請釋憲,無非是擔任「白手套」的角色,避免曾公開承諾「夫人一審有罪就下台」的陳總統,陷於自毀諾言的矛盾。更何況,堂堂一國元首,為自己和妻子被控貪汙聲請釋憲,再怎麼說都是顏面無光,推黨團在前面擋著,稍稍還可緩和一下。
黨團釋憲也是這次府方釋憲的方案之一。不過,前一個釋憲案,大法官會議還沒決定受理與否;如果前一件被打回票,再提也是白搭。更重要的是,府方既然強調「國家機密特權」是總統專有權力,黨團不可能了解其內容,更與立委職權八竿子打不著干係。扁若要再找立院黨團當釋憲白手套,適格性將比前一個釋憲案更有爭議。
陳總統本人、總統府、總統府秘書長陳唐山最近反覆強調,國務費案的外交機密只有總統一個人知道,「不是透過總統府秘書長或者副秘書長,或是會計處來處理」。扁爭取以「國家機密特權」做為保護傘,在面臨如何發動釋憲的兩難時,卻出現把自己逼入牆角的危機。
重點在於,依照陳總統所稱,這些機密外交只有他才知道,且訴求「國家機密特權」的位階高於「國家機密保護法」;那麼總統府、民進黨、黨團如果替他釋憲,不是很怪嗎?府方昨日聲稱,要怎麼釋憲?透過誰去釋憲?有多重管道,憲法學界看法分歧。
部分學者主張,陳總統自己出面聲請釋憲,才能釜底抽薪;便是基於唯有總統出面,才凸顯「國家機密特權」是總統專屬權力。
全案最後發展,可能是由總統府或陳總統本人聲請釋憲。然而,前者將因府方日前才以「總統府不等於陳總統」回應台北地院,可能再現適格性爭議,而且也不怎麼好看。由總統本人提釋憲,則由於扁畢竟是被告吳淑珍的關係人,實在太難看;不過,以府方最近的操作,只要扁家能脫身,形象好不好從來不是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