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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 COMIC】豬頭皮大法官
2007/01/23 16:43:50瀏覽674|回應0|推薦13

人民憑什麼相信總統

看起來,台灣人是有機會目睹一場憲政官司了。亦即,在憲政層次上去思索,所謂「國家機密」究竟是總統說了算數,還是該由法院來界定。

國務機要費訴訟才開打不久,總統府採取的策略總歸一個原則,就是「不讓訴訟順利進行」。不管是民進黨立委「丟紅帽子」,攻訐檢察官政治立場;或,聲請釋憲,阻擋法院訴訟;或,跟抵制「319真調會」一樣,總統府官員全面抵制法院傳訊與調閱文件;抑或,像昨天那樣,當台北地院裁定六件外交案為「非機密」,而開放閱卷後,總統府「嚴詞警告」地院。說穿了,這些動作只有一個目的,硬是不讓訴訟完成就對了。

還記得,陳水扁面對國務機要費被起訴,說過什麼來著?他說一審判吳淑珍有罪,他就下台。這話說得多漂亮!但往後的發展證明了,陳水扁始終是一個「話隨他高興說」的政客。以各種動作阻礙司法審判,最後若根本阻擋了法院的審理,又何來一審有罪即下台的可能性呢!就如同陳水扁說過的,寧要媒體不要政府,但台灣的新聞自由評比,卻是在民進黨上台這七年逐漸滑落。就像他說過要釋出權力,但看看他如何藉力霸案修理蘇貞昌,卻規避了自己豢養紅頂商人的責任!

這樣的陳水扁,也許能得到深綠群眾的「含淚支持」,不過再回頭想想他當年當立委、當台北市長,甚至初當選總統時民間的高度期待,台灣民眾能不感嘆:權力人物的墮落,何其迅速啊!

換個角度看,若是主客易位,變成國民黨胡搞瞎搞,國民黨籍總統貪瀆玩法弄權時,現在挺扁的民進黨立委,會放過國民黨嗎?答案太清楚了吧,怎麼可能。

因此,今天的問題,關鍵不在藍綠較勁,而是在綠營有無起碼的是非準則。人民該容許一位總統說什麼是機密,就同意什麼是機密嗎?「國家機密法」不是對「機密」有清楚界定嗎?何以堂堂一國總統,偏偏要繞道而行?有沒有可能,是總統「假機密之名,行貪瀆之實」呢?這樣的懷疑,不是民主政治該有的常識嗎?要還總統清白,不該由法院,由正當法律程序來判定嗎?這些質疑,若沒合理解答,人民憑什麼相信總統!

【2007/01/23 聯合晚報】

國務費案 扁決聲請釋憲

台北地院日前裁定國務機要費案六件外交「非機密」,要求總統府提出當初核定為機密的證明,否則今天即開放閱卷;總統府昨天函覆法院,仍強硬拒絕。據指出,陳總統已決定近日內聲請釋憲。

據了解,陳總統考慮開創親自聲請釋憲的先例,但因這個作法公然宣戰意味濃厚,總統府副秘書長卓榮泰低調表示,由哪個主體聲請釋憲,有多重的管道,總統府仍在評估中。

法院限期總統府在昨天中午前答覆,府方昨天下午舉行記者會表示已函覆地院,強調文件涉及憲法賦予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法院要公開文件應釋憲,「不該製造憲政爭議」。副秘書長卓榮泰說,地院函詢內容均屬「國家最高機密」,不得公開,以免損及國家安全、利益。

台北地院收到總統府說明後,決定仍依照先前裁定,今天將檢調所封存的六件文件開放閱卷。對此決定,總統府昨晚再槓法院,表示「遺憾」,也嗆聲「公開機密文件而傷害到國家安全利益時,應對相關人士追究其責任。」

卓榮泰表示,總統從事機密外交屬總統專屬職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國安會組織法第二條均有明訂,總統在司法程序得拒絕提出特定資訊,此稱首長特權,「這是憲法學常識」,釋字第五八五號就承認行政特權理論在台灣有憲法位階基礎。

他強調,其中「國家機密特權」是總統對軍事、外交等機密拒絕提供資訊的特權,受絕對保障,且屬憲法位階,「其範圍非以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為機密者為限。」

卓榮泰並表示,陳總統之前已向檢察官陳瑞仁陳明,這些文件均屬國家絕對機密,陳瑞仁也向總統保證負保密義務,所有資料會封存、不公開、不洩密,非經總統同意不得拆封。卓強調,陳總統接受檢察官詢問作成的檢方紀錄,仍屬國家絕對機密,法院是否可准公開閱卷,不無疑義。

新聞眼》扁二拋憲法球 大法官別再冬眠

總統刑事豁免權的憲法爭議未解,陳總統再拋出總統機密特權的第二招憲法球,不愧是「法律玩家」———法律招數連綿,表面上維護憲政體制,檯面下以拖待變。

此時能平息爭議的,只有身負釋憲重責的大法官,但總統刑事豁免權的釋憲案聲請已經月餘,卻連要不要受理的程序結論都仍無聲無息。相較於台北地院法官戮力綿密開庭、勇於為自己的見解負責,大法官面對總統府綿密的釋憲戰,予人懸而不決的印象,立刻就被法院的小法官給比了下去。

立法院民進黨團於去年十二月十四日就總統刑事豁免權的範圍聲請釋憲,大法官隨即分案給三人小組,但案子似乎進入「冬眠」,三人小組迄今未提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見。

台北地院與司法院大法官只有一巷之隔。每逢台北地院開庭審理國務費,不獨媒體熱烘烘,法庭內的論戰也火力四射;但司法院大法官們在這一個多月來,卻是西線無戰事般的靜悄悄,外界甚至忘了有這件釋憲聲請案的存在。

大法官在做什麼,外界無從知曉,在秘密審理的保護傘下,外界難窺大法官審理的堂奧。然而,面對此一足以牽絆現任總統聲譽、全國矚目的重要釋憲案,大法官就算開夜車加班,也要儘快提出一個說法,為總統刑事豁免權定界,也讓小法官有所依循。

結果不然,一個月來,這件釋憲案就如冷氣機的廣告一樣靜悄悄,大法官無視於每周五國務機要費案檢辯的激辯,無視於全民的等待;而身為大法官主席的司法院長翁岳生,也好像局外人似的,任由案子停擺。

每有法官審理案件延滯,司法院就會高舉避免影響民眾訴訟權益大旗,要求審判長介入承接案件,並處分延遲案件的法官。如今,大法官自己慢吞吞的,翁岳生「主席」就可以視而不見?

眼見國務費案的第二個釋憲案又要上門,大法官如果再這麼拖,可能要背負陳水扁總統「護身符」質疑,而使司法公信受損。身為憲法的守護神,大法官得加油,不能再沉睡了。

【2007/01/23 聯合報】

國務費案 聲請釋憲

【圖/季青】

http://mag.udn.com/mag/column/storypage.jsp?f_MAIN_ID=217&f_SUB_ID=1692&f_ART_ID=57238

2007.01.23
為了延宕審判不擇手段 近乎威嚇 總統視法律於無物
王己由/特稿

務機要費案中的六件外交工作總統府除一再抬出憲法,聲稱是專屬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更以近乎威嚇的態度,強調資料公開,可能涉及刑責。究其關鍵,無非想延宕審判,但拖得了一時,拖不了一世,不論是從對歷史負責還是司法審判,陳水扁總統都無法規避。

六件外交工作,到底是不是國家機密,總統府迄今三次回函,都未針對問題正面回覆法院。

先從法治來說,是不是國家機密,都須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的規定進行核定。國家機密保護法是在陳水扁總統任內完成立法,並公布施行,依該法第六條規定,有核定權責人員,應於接獲報請後卅日內核定,依施行細則第八條,若未在卅日核定,即解除保密措施,依一般非機密事項處理。

再依該法第卅九條規定,依其他法令核定的國家機密,應於施行後兩年內,重新核定;屆滿兩年尚未重新核定,自屆滿之日起,視為解除機密。

六件外交工作,假設真的是機密,不論是在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前後,都有一定期限核定機密等級。如在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前起訴的拉法葉案,軍方早在法律施行後向法院拿回資料核定機密等級。

但六件外交工作,總統府迄今不拿出有無核定機密的相關資料,從司法審判的立場,關鍵不在機密與否,而是有沒有依法核定機密的程序。即便已核定為機密,在憲法賦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權責下,任何機密在法院,都不是機密,只是不能公開審判而已。

也因此,六件外交工作有沒有核定國家機密?是總統府相關官員依法應作的事,如果沒有核定,總統府官員難脫失職。

再從對歷史負責的觀點來說,國務機要費,是使用民眾的納稅公帑,總統使用公帑,就是一種統治權的政府行為,並非個人行為,如何使用費用,本來就該留下相關紀錄和資料,待一定期限解密後,由後代子孫檢驗。

先總統蔣中正當年使用國務費買醬瓜,現在的總統府公布相關文獻資料,正是公布歷史留待後人評價,陳水扁聲稱國務費使用在六件外交工作上,憑什麼說進到墳墓都不能說?若有相關紀錄和核定資料,本來就該提供法院,除非沒有,才不能提供。

總統府回覆法院的公函,不是抬出憲法,就是法律所無的「最高國家機密」,和釋憲論調,這些說法,處處可見「陳律師」法庭上的詭辯,不見一國元首依法、守法為民表率作為。

承審國務費案的合議庭三位法官,本諸憲法賦予的審判權,如果要推卸責任,大可依律師團釋憲聲請,聲請大法官解釋,何必自找苦吃,對抗掌握國家機器的總統?法官無畏權勢,依憲法賦予的審判權進行審判,國人應給予喝采鼓勵,陳水扁一年四個月任期屆滿後,還能如此濫權,視法律為無物嗎?

行政部門引用 白宮也耍「特權」 但非總統說了算

吳典蓉/特稿

為了抗拒國務費案審判,陳總統大膽引用「國家機密特權」。此一概念在發源地美國也是爭議頻生,但重要的是,從美國實際案例看來,行政部門引用「國家機密特權」時,必須由司法體系來裁決,絕不是如陳總統般,在司法已裁定後,還反過來威嚇司法部門。

總統府及幕僚所引用的「國家機密特權」(State Secret,s Privilege)主要是來自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一九五三年United States v.Reynolds案,一位失事軍中飛行員的遺孀要求調閱失事報告,軍方以國家機密為由拒絕,最高法院最後裁定,只要是行政部門視為會侵害國家安全的,就可以拒絕提供資料

因此衍生出來的「國家機密特權」果然是行政部門手中一把利器,從一九五三到二○五年,美國行政體系共引用此一特權六十次,只有五次被法庭拒絕。

尤其是小布希上台,在九一一之後,採取不少以反恐之名而執行的刑求、監聽、違法監禁等措施,面對不少民事求償措施,小布希政府更是密集運用「國家機密特權」,來防堵司法進行判決。

小布希政府的作法,對於阻礙民事求償非常有效,因為法院通常不願挑戰國家機密這樣的說法;但在美國法界及學界都有不少批評,認為政府主張國家機密特權,倒不是真的為了國家安全,通常是為了掩飾政府的疏忽。

最可以證明此一說法的是,從二千年解密的資料發現,當年Reynolds案中的相關資料中,根本未包含任何國家機密,軍機失事的主要原因是飛機維持狀況不好,家屬目前已經重新再向政府提出求償。

此外,小布希政府的作法近來也已逐漸受到法庭挑戰,在一個美國公民Yaser Hamdi被指為「敵方戰鬥人員」的案例中,最高法院已駁斥政府要求「法院應放棄審查個案事實認定」之說法。

觀諸美國的例子,國家機密特權雖然好用,但爭議性高;但是阿扁及周邊人士訴諸所謂的「國家機密特權」時,比美國還離譜,可說已到不顧法治的地步。

第一、美國政府訴諸「國家機密特權」時,以民事案例為限;至於刑事犯罪案件,任何行政部門人員,不能自以為在法律之上,法庭也不會同意絕對機密的作法。而陳總統的國務費案,則已涉嫌刑事犯罪,絕非美國政府所對抗的民事求償。

第二、無論小布希多麼濫權,其政府提出國家機密特權主張時,仍須交由法院裁定,一旦法院裁定國家機密不能阻礙司法進行時,行政部門就必須尊重司法部門的主張。

若回到國務費案,法院已裁定陳總統所說的六項外交機密並非國家機密,亦即,總統在此案中所主張的「國家機密特權」,法院已裁定不成立。

第三、美國行政部門引用國家機密特權,是有聯邦最高法院判例作基礎的,但是在台灣,從憲法到釋憲案,都看不出有所謂總統憲法位階的「國家機密特權」。

總統府口口聲聲說其所有的「國家機密特權」屬於憲法位階,其範圍非以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者為限。問題是,該法已賦予總統極大的權力,從機密、極機密到絕對機密,都只要總統一個人的意思即可核定,甚至不須要國會審查,這樣的權力豈會小於「國家機密特權」。

其實,台北地院並未否定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他們只是要求總統證明「國家機密確實存在」罷了!

力撐保護傘 扁若自提釋憲 未免太難看了

林淑玲/新聞分析

陳水扁總統拒絕提供「國務機要費案」六件機密外交資料核定為國家機密流程;台北地方法院決定今日開放律師閱卷,雙方衝突再度升高。公開向司法宣戰的陳總統,最後一旦被迫登上釋憲火線,爭取舉家終身免於受審,無異就是蠻幹了。

總統府昨晚高分貝公開警告台北地方法院,「如公開機密文件,而傷害到國家安全及利益時,應對相關人士追究其責任。」爭議再起。面對挺直腰桿的司法部門,府方手裡現在唯一的牌就只有釋憲。

不過,「國務機要費案」衍生的釋憲案,去年底已有一樁。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曾就憲法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提出釋憲聲請。惟該案進司法院後,尚無進度,更因法界基於憲法五十二條與立委行使職權的關連性有所質疑,大法官會議將來會不會受理,還是未知數。

府方與律師團研商後,決定對「國家機密特權」、「首長特權」爭議進一步提出釋憲,對扁家的保護強度,尤勝於前一樁釋憲案,一旦順利翻案,卸任後也不必受審。惟陳總統這種強勢挑戰司法的態度,不止台灣前所未見,放眼舉世所有現代化民主國家,也鮮有前例。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去年底就總統刑事豁免權聲請釋憲,無非是擔任「白手套」的角色,避免曾公開承諾「夫人一審有罪就下台」的陳總統,陷於自毀諾言的矛盾。更何況,堂堂一國元首,為自己和妻子被控貪汙聲請釋憲,再怎麼說都是顏面無光,推黨團在前面擋著,稍稍還可緩和一下。

黨團釋憲也是這次府方釋憲的方案之一。不過,前一個釋憲案,大法官會議還沒決定受理與否;如果前一件被打回票,再提也是白搭。更重要的是,府方既然強調「國家機密特權」是總統專有權力,黨團不可能了解其內容,更與立委職權八竿子打不著干係。扁若要再找立院黨團當釋憲白手套,適格性將比前一個釋憲案更有爭議。

陳總統本人、總統府、總統府秘書長陳唐山最近反覆強調,國務費案的外交機密只有總統一個人知道,「不是透過總統府秘書長或者副秘書長,或是會計處來處理」。扁爭取以「國家機密特權」做為保護傘,在面臨如何發動釋憲的兩難時,卻出現把自己逼入牆角的危機

重點在於,依照陳總統所稱,這些機密外交只有他才知道,且訴求「國家機密特權」的位階高於「國家機密保護法」;那麼總統府、民進黨、黨團如果替他釋憲,不是很怪嗎?府方昨日聲稱,要怎麼釋憲?透過誰去釋憲?有多重管道,憲法學界看法分歧。

部分學者主張,陳總統自己出面聲請釋憲,才能釜底抽薪;便是基於唯有總統出面,才凸顯「國家機密特權」是總統專屬權力。

全案最後發展,可能是由總統府或陳總統本人聲請釋憲。然而,前者將因府方日前才以「總統府不等於陳總統」回應台北地院,可能再現適格性爭議,而且也不怎麼好看。由總統本人提釋憲,則由於扁畢竟是被告吳淑珍的關係人,實在太難看;不過,以府方最近的操作,只要扁家能脫身,形象好不好從來不是問題。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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