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宇昌案的文件解密一事,除了爆出當時國發基金投資審議的程序正義問題及蔡英文未進行利益迴避的疑慮外,也顯示出台灣在國家機密保護法的保護傘下,政府決策與人民監督之間的失衡。
台灣立有資訊三法:檔案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基於民主國家政府資訊為全民所有的基礎下,要求公開政府文件以供人民監督,並輔以國家機密保護法保護國家安全等重大利益。但從立法至今,似乎呈現本末倒置的現象,政府動輒以「機密」、「極機密」等限制名正言順的拒絕資訊公開,如此一來,讓政府高層官員得以輕易的利用此法扣留有損於己的文件,甚至以職位之便輕易的銷毀。
許多國家也有類似的資訊法條,但以美國為例,機密文件的認定從嚴,不像台灣,雖規定國家機密「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但只要經主管單位核定即可加密,使政府得以輕而易舉的合法遮掩不法事實。
看看美國著名調查記者史東,長期透過政府公開資訊揭發諸多弊案,台灣若無法落實資訊公開,那些不為人知的弊案不就成為永遠的祕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