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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 COMIC】偵查庭上的「心靈捕手」
2007/07/20 01:02:56瀏覽1729|回應1|推薦16

活動「藍框」????先箭後靶???

The outside caught ?????????

直言集》筆錄不實 司法公信力玩完了

馬英九特別費案,爆發偵訊筆錄記載與現場錄音天差地別的爭議,令人震驚;連馬英九這種眾所矚目的案件,都會發生「筆錄不實」的問題,司法公信力真的會被「玩完了」。

檢察官對證人的訊問,可以花時間、用各種合法方式,不管是投其所好、或是攻其弱點,突破其心防,藉此取得真實的證詞;唯有證人的誠實證詞,才有助於發現事實真相。而發現真實,並做出合於情理法的判斷,便是司法存在的價值。

如果是誘導所得證詞,等於檢調在未訊問前已先有定見,只是需要證人「投我所好」的說詞來滿足自己的結論,就失去證人協助調查的功能。更有甚者,如果用故意曲解或虛構的方式製作筆錄,無異裁贓構陷,檢察官必須負法律責任。

從馬英九特別費案證人在偵訊中的錄音與檢方筆錄作對照,顯示不只有檢察官誘導訊問情形,筆錄記載與證人說詞,竟然出現牛頭不對馬嘴的情況。明明證人回答「我不清楚」、「忘記了」,檢察官的筆錄卻記載「沒錯」、「是的」,簡直是駭人聽聞。

幾天前台灣才剛過解嚴廿年周年紀念,法界人士就諷刺地說,怎麼還會有這種辦案人員「自問自答」的筆錄,這是在白色恐怖時代偵辦叛亂案才有的戲碼,難不成我們還在戒嚴?

馬英九特別費案是極具政治敏感性的案件,任何檢察官偵辦,都知道應該格外謹慎,不容發生絲毫差錯,但卻仍發生這種匪夷所思的問題,那市井小民面對檢察官偵訊,該怎麼辦?

【2007/07/19 聯合報】

馬律師:侯先射箭再畫靶

馬英九被控特別費貪瀆案的辯護律師宋耀明上午表示,起訴馬英九的檢察官侯寬仁,在偵訊證人北市府出納吳麗洳時,偵訊用語除充滿誘導式訊問外,經觀看吳麗洳的檢方錄音光碟,發現檢察官刻意扭曲吳麗洳回答的真意,明明吳說「不清楚」,但經侯寬仁複誦時,卻說「沒錯」,然後由書記官記載於筆錄上,他強烈質疑檢察官在馬案中「先射箭再畫靶」,這背後的動機是什麼,他也很想知道。

在獲知證人筆錄與錄音光碟出現嚴重落差後,律師宋耀明昨晚緊急向台北地院遞狀,要求於今天的庭訊進行錄音勘驗。

宋耀明表示,他們會逐一比對錄音光碟與檢方製作筆錄的動機,是因本月10日,市府出納吳麗洳到法庭作證時,公訴檢察官提示吳在當時高檢署查黑中心的偵訊筆錄,指出依照吳麗洳的說法,市長的特別費應該要因公使用,吳麗洳當庭否認說過這樣的話,引起律師團的關注,因此在取得證人偵訊筆錄後,逐字逐句還原成譯文,發現證人很多的說法,遭檢方刻意扭曲原意。

宋耀明表示,侯寬仁問吳麗洳有關特別費的問題時,題目是「你們是相信市長具領後,會因因公支出,才會核章?」錄音還原的內容是,吳說:「我從未想過這樣的問題,其實特別費也沒有講得很明確」,但筆錄卻記載吳的回答,說「是的」,此外,關於特別費具領後是否要用在「因公使用」的用途,吳回說「不清楚」,但筆錄硬是記成「是沒錯」。

緊接著,侯寬仁在特別費具領後應用於公用的題目上,繼續追問吳麗洳,還說,怎麼用你當然不清楚,我是說理論上,是不是這樣沒錯,吳說,因為我們不知道,就是因為理論上我們不知道,還指馬也應該不知道有這樣的規定。

宋耀明表示,他們聽完吳麗洳的錄音光碟,才發現事態嚴重。

【2007/07/19 聯合晚報】

果若造假,必須查辦侯寬仁!

馬英九特別費案出現了新的爭議。辯方比對證人吳麗洳的偵訊筆錄和偵訊錄音,發現在關鍵問題上有極大出入,因而指偵辦檢察官侯寬仁筆錄造假,入人於罪。

辯方的指控等於否認了筆錄的證據能力,檢方若仍主張採用證人吳麗洳偵查中的筆錄為證據,即須證明筆錄內容與錄音相符。因此,事情的真相只能由審理法官當庭勘驗錄音與筆錄,以明是非,並決定如何解決爭議。

然而,由辯方整理的錄音文字和筆錄比對看來,二者內容可謂天差地別,筆錄所示的證人證詞是馬英九施行詐術取款,錄音內容則是證人根本沒有說過這樣的話;此筆錄及錄音之差異若經法院勘驗屬實,則偵辦檢察官侯寬仁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無可逃逭。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有追訴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法律雖然這樣規定,但要證明承辦人員「明知」為無罪之人,那是難上加難。這就是為什麼檢察官起訴案件常有嚴重背離常識的情況,但卻未有檢察官以本條罪名判刑的原因。然而,本案若侯寬仁扭曲證人的證詞到了如此不可思議的程度,則其是否已符合「明知」的要件,恐怕即有斟酌的餘地,至少侯寬仁必須接受調查,給社會一個合理的交代。

侯寬仁或檢方就此事件的說詞有二:第一,證人是看過筆錄才簽名的,如果筆錄的內容與其意思不同,為何會簽名?第二,筆錄只記載要點,不會記全文,辯方若聽完全部錄音即知未扭曲證詞。但稍有實務經驗者都知道,這兩點說明其實是檢察官慣用的手法,不足為憑;否則,刑事訴訟法就不會明文規定,證人在偵查中向檢察官的陳述,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時,不能採為證據。證人筆錄與錄音內容不符,當然就是顯有不可信的情況。

更進一步說,依通常實務經驗,被告在陳述完畢後,較會詳看筆錄內容(比率其實也不高),而證人在證述完畢後,會要求詳看筆錄者,則是少見。所以,檢察官以證人已簽名來支持其筆錄記載的說法,乃是矯飾之詞。再者,檢察官指稱筆錄只記要點云云;但無論如何,所記要點總不能與證人陳述的意旨相反。若謂只記要點的結果是:證人說「我完全不記得了」,改成「是的」;證人說「不清楚」,改成「是沒錯」,這還能算是合法偵訊筆錄嗎?再說,侯寬仁如今辯稱證人是以點頭回應,但豈有明明口中說「忘記了」卻點頭,明明口中說「不清楚」也點頭的道理?

法務部頒行的「檢察機關辦理貪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的第十九點規定:「對被告的自白、證人的陳述,應注意其陳述是否完整,有無矛盾之處,並蒐集補強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依此規定,對照辯方提出的侯寬仁偵訊錄音整理全文,則侯寬仁不但屢屢打斷證人陳述,又不載明關鍵證詞的全文,甚至自問自答,擅將證人的意思作顛倒是非的更改;如此作為,侯寬仁是否違法應負刑責姑且不論,其違反辦案原則已無可爭議,至少應受行政懲處。因此,只要法院勘驗錄音的結果與辯方整理全文的結果相同,法務部就須對侯寬仁行政責任的部分先做出處分,再研議有無刑責。

侯寬仁偵辦馬英九特別費案,一開始就拒絕南檢統一見解的要求,堅持先結案起訴,造成南北檢方見解不一,辦案出現不公平,可謂已經闖出大禍;如今,竟又出現證人筆錄內容與錄音截然不同的爭議,更有羅織成罪之嫌。種種異常情況,使人不能不產生辦案有特殊政治動機的懷疑。事到如今,在法院勘驗結果出爐後,若證實辯方所言不虛,檢方上級必須就侯寬仁的責任作出明快處置,以挽救檢方信譽。

【2007/07/20 聯合報】

侯寬仁的紙餡包子

馬英九特別費案檢察官侯寬仁,竟然在法庭大賣「紙餡包子」。

話說日前北京電視台報導,當地一家包子店以紙箱屑片泡軟混充內餡,塞在包子裡出售。不但大陸觀眾譁然,甚至喧騰外邦。沒想到,後續調查證明這竟然是一條假新聞,是記者自己帶著紙箱請店家作成紙餡包子,然後就以聳動的獨家新聞送進了千家萬戶。

如今,侯寬仁竟然也賣「紙餡包子」。照理說,檢察官辦案,最重真材實料;韭菜餡不能偷換成高麗菜,牛肉餡不能偷換成豬肉,太子不能偷換成貍貓。詎料,侯寬仁竟將證人說的「忘記了」,擅自改成「是的」;又將證人說的「不清楚」,擅自改成「是沒錯」。如此荒唐,豈不是自己在包子裡塞進自己剁的紙餡,竟然就送到法庭上宣布大請客!

北京的紙餡包子,畢竟未敢真正上市害人。但侯寬仁自製的紙餡包子卻是熱騰騰公然端上神聖的法庭,硬塞給證人吳麗洳要她吃下,硬塞給被告馬英九要他吃下,硬塞給合議庭要法官吃下,甚至硬塞給公訴檢察官要檢察一體統統吃下。侯寬仁之膽大妄為,豈不比北京那名製造假新聞的記者尚有過之?

這件事,必須查個水落石出。倘若證明侯寬仁無辜,這是挽救了整個司法聲譽。但若侯寬仁在萬眾矚目的如此巨案中竟然膽敢端出他妄自私製的「紙餡包子」,這不但是專業有虧,更簡直是無常識,亦無人性了!

北京假造「紙餡包子」的記者已被警方拘留,侯寬仁是否也涉嫌私製「紙餡包子」端上法庭,可以比較一下兩岸司法正義的清濁高下!

【2007/07/20 聯合報】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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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如此新局?
2007/07/20 12:20

侯寬人膽敢如此, 只能推論他有恃無恐心態,誰能撐腰?!雖然心知肚明,礙於"歷史是由勝者書寫"這一事實,相關人士也只能噤聲不語,任敗者跳腳叫罵了?!

台灣沒有新局, 只有比舊局更混亂的局面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