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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 COMIC】司法黑暗,律師清白?踐踏司法的是法官的法槌,還是律師的高跟鞋?
2007/06/29 13:21:19瀏覽1431|回應6|推薦15

反向思考.....誰的預設立場

曾經在看一幅抽象畫時,朋友提及他研究的結果,令在場所有的人目瞪口呆,因為在他的解釋之下,配上他所找到的研究證據,那幅之前看來完全抽象的作品,在我們看來完全變成他所說的那個樣子了。朋友講完我們情不自禁地熱烈鼓掌起來,坐在旁邊的另一位朋友嘆息說:「這幅畫以後再怎麼看就是像他說的這個樣子了。」往後再看,已經完全沒有辦法對當初那種渾沌不明的狀態,這幅畫變得很清晰,完全就是朋友所解釋的那個樣子。(文摘臚後)

http://www.netandbooks.com/taipei/books/data.asp?id=1870

https://city.udn.com/v1/blog/article/article.jsp?uid=ouchwu&f_ART_ID=1060152

台灣司法史上的一場不純正判決 ......

為何聆聽判決的當事人心緒木然,反倒是辯護律師與聲援團體代表憤恨..激動..落淚?????交織形成一幅幅有待驗證解構的心理圖層.....

道貌岸然的君子心口合一乎?????

殊不知  他們口中迸出的雪花  是否源自於他們胸中的塊壘???

威權?權威?...............

在鏡頭下  爭執不下的是臉面  無關人權正義.......

難道這些法官律師關心著每一宗爭議判案嗎???沒有選擇性嗎??

何獨蘇案獨厚關切?超乎「相對關切」比例 幾乎一面倒的聲援「片面人權」...................這案件中混雜著什麼樣的意義?

難道只因蘇案上綱為「台灣的國際人權指標」,所有爭議判決也都跟著染色了....

高志鵬認為,人權團體呼籲應該特赦蘇建和三人,「特赦無關蘇案的真相或被告的清白,而是有其他正面的象徵意義」。(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Focus/2007Cti-Focus-Content/0,4518,9606290321+96062910+0+134108+0,00.html)

特赦標的...無關真相  無關清白.....只要求特赦「象徵意義」?????這是什麼意思........

這句話純正嗎?不弔詭嗎???

對於蘇案我只想問-------政治可以介入司法判決?可以容許民粹判決嗎???以指標(意識神主牌、特意判斷)性標的論斷或抹黑一切嗎????

觀念平台

難掩悲痛 蘇建和案律師:司法改革個屁

【中時電子報李永盛/台北報導】

 台灣高等法院改判蘇建和等三人死刑,辯護律師蘇友辰痛批司法一片黑暗,「司法改革,改革個屁」。

律師團在判決後發表聲明指出,他們對改判結果感到強烈憤怒,並提出嚴正抗議與譴責。

他們認為,十六年前,司法沒有能力證實蘇建和等三人作案,而草菅人命判決三人死刑。十六年後,司法依舊沒有能力發現真實、保護無辜,竟然違背職業道德與法律良知,再度作出有罪之裁判,實令所有期盼司法革新的人感到遺憾與痛心。

 如果判決只是為了護衛某些法官的面子,以及司法衙門的尊嚴,這樣的判決就是集體性的司法迫害。

 律師團指出,本案是司法悲劇,他們絕不低頭認輸,一定上訴到底,直到蘇建和等人獲得清白與公道為止。他們相信因果報應,那些殘害無辜生命及製造冤獄者,終將面對歷史及良心的審判。

辯護律師團成員包括蘇友辰、許文彬、古嘉諄、顧立雄、羅秉成、尤伯祥等人。

他們在判決後,反穿律師袍,以全黑裝束示人,藉此抗議高院判決,蘇友辰發表意見時,情緒十分激動,並以「司法一片黑暗,司法改革個屁」等言詞,痛批此一判決。

 

現場難重建 高院未採李昌鈺意見

【中時電子報李永盛/台北報導】

 國際鑑識專家李昌鈺博士曾回國為蘇建和案出庭作證,當時他認為本案是「一人一刀」犯案的可能性較高,不過,高院合議庭法官並未採信其鑑定意見,主要理由是,高院法官認為李昌鈺是以警方現場採證的照片作鑑定,而現場照片有其侷限性,難以重建現場。加上法官認為法醫研究所的刀痕鑑定也有效力,因此,不採信李昌鈺的鑑定意見。

本案事發已經十六年,高院本次審理時,檢辯雙方都各自提出法醫的專業意見,其中尤以李昌鈺博士返國作證最受矚目。他受託鑑定警方的現場採證照片,而得出本案是「一人一刀」犯案的可能性較高。 李昌鈺的證詞對蘇建和等人有利,因為若本案僅是一人一刀犯案,沒有其他共犯,則主犯王文孝已伏法,蘇建和等人就非殺人共犯。 李昌鈺認為一人犯案的主要理由,包括被害人房間狹小;現場噴濺血跡很多,顯示床邊無人;現場照片只有兩個鞋印,若多人犯案,會有許多鞋印;被害人身上刀傷雖多,但並非刀傷多就是多人犯案。 但高院法官認為,警方的現場採證照片,並未照到屋頂、牆壁,故有其侷限性。這一點連李昌鈺也同意。 合議庭法官認為,被告犯案時,先是搜刮財物,不只一次進入被害人臥房,因此,並無所謂「空間狹小,無法同時容納多名被告」的問題。 而且同案共犯王文孝、蘇建和等人曾自白砍殺被害人,被害人吳銘漢的哥哥吳唐接也曾作證指出,被害人臥房可以容納六人以上。 另外,法官認定現場曾經過清理,不能僅憑現場照片,就判斷現場除一名凶手外,沒有其他共犯在場。

由於法官認為現場照片有其侷限性,因此,李昌鈺依據現場照片所作的鑑定意見,合議庭並未採信。 另外,李昌鈺也曾質疑法醫研究所以豬骨作刀痕鑑定,係不合科學鑑識原則,但合議庭法官認為,法醫研究所的刀痕鑑定方式,曾經國科會審查通過。而且凶刀已生鏽,李昌鈺也無法判斷是否仍然尖銳,也無法進行李昌鈺提出的刀紋鑑定,因此,合議庭法官認為李昌鈺的證詞,不能推翻法醫研究所的鑑定報告,所以不採信李昌鈺的證詞。

 

判死關鍵》當初自白具私密性 吻合事證

高院昨天認定蘇建和等三人是入屋竊盜時驚醒屋主吳銘漢夫婦,導致殺人滅口。判決有罪,主要是認為蘇等三人當初自白犯罪的內容與其他事證吻合,不在場證明又有破綻。

高院認定,已被槍決的軍人共犯王文孝因積欠賭債,蘇建和、劉秉郎也都需要用錢,才共謀到吳家竊取財物,三人與莊林勳在吳家客廳找不到錢,潛入吳銘漢夫婦臥室繼續搜尋,驚醒吳銘漢夫婦,四人制伏吳銘漢夫婦後,搜得六千四百餘元現金及四枚金戒指;因擔心吳銘漢夫婦報警追究而起意殺人滅口,分別持菜刀、開山刀、水果刀猛砍夫婦兩人,夫婦倆因失血過多死亡。

判決中提到蘇建和的律師曾向一審法院請求,提訊在軍監的王文孝北上與三人對質,但法官未採納。合議庭指出,同案被告可互為證人詰問,雖是目前刑事訴訟法規定,但法官仍有裁量權;當初法官雖未踐行此程序,但王文孝被槍決前向一審法官證稱蘇建和等三人是共犯的證言仍然可採。

法官也採信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並經中央警察大學認可的結論,認為本案至少有三種凶器、兩人以上兇手;此與當初三人自白指分持菜刀、開山刀、水果刀行兇供詞吻合。

三人指控自白認罪是遭警方刑求的部分,合議庭認為證據不足,應是三人為求卸責所提出指控,而王文孝至伏法前,從未主張有刑求的事。

而被認定當時在外把風、只參與竊盜的王文忠(王文孝的胞弟),與劉秉郎的警訊筆錄都提到,指劉在案發前發生車禍、挪用補習費而被補習班退學,因需錢才起意偷竊。判決指出,劉發生的這些事都是個人私密,若非劉秉郎主動告知,王文忠如何得悉?因此當初入屋為偷錢的自白可採。

王文孝與蘇建和被認定持菜刀砍殺吳銘漢夫婦,後來由蘇將菜刀放回廚房刀架上,此次更審出爐的菜刀,上面有王文孝指紋與死者吳銘漢毛髮,相關被告自白對廚房內擺設的形容、持菜刀行兇過程的描述,均與實際情形符合而可信。

至於不在場證明,蘇建和與劉秉郎聲稱案發當晚到基隆鐵路街旁嫖妓,莊林勳、王文忠、王文孝則在電動玩具店等他們,劉還提出有妓女為證。判決指出,嫖妓一事多屬難以大方言談之事,被告等卻夸夸其言,意在脫免、掩飾罪行。

後來出庭為三人不在場作證,包括曾到劉秉郎家打麻將等證詞,合議庭認為,相關證人作證時,離案發時間已一、兩年,如何特別記得案發當日之事,且仍能清楚詳述細節?顯然違背一般經驗,值得懷疑。

 

 中國時報 2007.06.28 
在我心裡,蘇案已結束!
蘇建和/台權會志工 

 

    這十六年來,我衷心感謝大對我的關心及幫忙!如果沒有您們,我是無法度過這漫長黑夜,我心裡只有感恩沒有怨恨,因為怨恨從來無法解決任何問題。

    我用青春見證司法的改革與進步,而今真的感受到司法環境的進步非同日可語,過去只憑被告自白就可以定罪的時代已經過去,刑事訴訟法所揭櫫的「無罪推定」基本精神也不再只是束之高閣的裝飾品

    我感嘆十六年前,因為當初承辦警察因無犯罪證據(我沒有去犯罪當然無犯罪事證啊),只好用盡手段對我刑求、恐嚇、欺騙來羅織不實自白,那種酷刑恐懼,至今還是一個無法磨滅的惡夢。張娟芬作費數年研究卷證及親身蒞庭旁聽參與此案審理過程而寫下《無彩青春》一書,那裡面說的是事實,更期望現實中永不再發生。

    可是不幸已發生。每每想起家父與自身坎坷命運總是不能自已在夜深人靜暗自哭泣,但是哭過以後總還得要堅強面對自己人生,並與各位併肩為生活而努力。

    自從四年前無罪宣判重獲自由後,我沒忘記承諾,且努力從事人權工作!也在工作中體認台灣的人權工作還有許多值得努力的地方,同時也深深感受台灣民眾的溫暖與堅毅,台灣也許有太多不夠美好的地方,但是我卻深信只要大家努力與有心未來的台灣將會更加美好!

    六月二十九日早上十點是蘇案的宣判日!在我心裡蘇案已經結束了,也期盼大家與我一起來見證司法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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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人生,無彩青春  文 By Kieslowski

開始關注汐止吳銘漢命案,也就是現在所謂的「蘇建和案」或「蘇案」,應該是在民國85年夏天左右,我自報紙上看到一些作家為被告請命的文章,才開始注意這案件。蘇建和案自民國80年到現在,14年了,經過一審、二審、更一審、更二審、更三審、再審,再審無罪判定當庭釋放,但是最高法院駁回高院無罪判定發回一審,所以目前還在審。

與真相違背的審判與報導

但在這期間,不斷見到有這件案子的進展和各種救援活動,但看到的都是請求平反蘇建和三人方面的說法,比如作家們的請命書、蔡崇隆的《島國殺人紀事》紀錄片、濟南教會的繞行等等。我幾乎沒看到過受害家屬、甚至檢察官的發言,頂多只有在再審時電視新聞記者跑到受害者吳家做所謂的「平衡報導」而已,而這種所謂看似份量上的齊頭平等,正是張娟芬在本書後記中所批判的。現在新聞報導並不看證據多寡,只求不得罪任何一方,最好能不被任何人指為偏頗報導,因此發展出來的安全模式就是採取各方的說詞一一鋪陳。但是一樁審判案件,關心的更應該是證據所顯示出來的意義,及依此可以推斷得到的證據,而非被告、被害兩邊各抓幾個人來訪問,表象地顯示媒體無偏見,不偏袒任何一方。但這是偏離真相的作法,缺乏證據追索而相互控訴的報導,也只是誤導一般不常接觸法律的民眾更偏離追求真相,漫天蓋地地以「羅生門」來結束報導,那這樣的「新聞」到底有什麼價值?背對真相追求的報導對社會的殺傷力是無可比擬的。

基於追求證據所顯示的真相的理由,張娟芬根據她的訪問和實際閱讀卷證寫成這本書,但是要說這本書並不是一般認為的「公正」的報導。在一開始,張娟芬的立場便是很確定的,她相信依目前的證據來看,蘇建和三人罪不該定。先有了這個判斷,她才開始加入關注蘇案的行列,進而書寫。那這樣就應該說她的立場偏頗嗎?倒也不是如此。這不是一場勢均力敵的角力,像是觀賞兩個與我們不相關的球隊進行比賽一樣保持中立,這個案件的攻防雙方可以說是在不同的競技場域中對陣。檢察官(以及後來的和被害家屬代理人)所要求的是將這三個有犯罪自白的被告定罪,而被告及律師則是想要證明三個被告的無辜,包括刑求的自白和與三人無涉的證據。關鍵在於,當初蘇建和三人被刑求後不斷被誘導而慢慢組成的犯罪自白,檢察官和法官不在意自白的可信度,一開始便受到污染的證據是沒有舉證能力的,但這個關鍵卻在各級審判中一直被忽視。一直到民國八十九年高等法院再審,這時蘇建和三人已經被拘留12年了,重新調出當年的口供錄音,在法院播放錄音對照書面自白,執法人對於被告先入為主的態度,完全忽視他們的辯白而往認罪方向紀錄,由這樣的書面資料延伸下去,不管往後的檢察官、法官怎麼看卷,看到的當然都是由被污染的證據所延伸出來的推論。

比例懸殊的原告、被告雙方訴訟資料

看了這本書的另一個疑惑是,就算作者的立場明確,但為何對於控方的描寫顯得如此薄弱?當然,檢察官不應該對外發言的,他的意見應該都是在法庭上陳述,他代表的是國家執法,不應該在法庭外有其他言論。受害者家屬也心力交瘁,無力去「對抗」各種民間團體對於被告三人的支持,而比起被告三人對於自身受刑求和不實自白的訴求,受害者也顯得沒有目標去行動,他們無法去調查是不是真有已處決的王文孝之外的同謀,只能針對被告三人下手。只能根據當年汐止分局的判斷:這麼多刀,兇手一定不只一人。於是,這一句話變成了魔咒,當年三人被刑求的自白也變成了魔咒,許多人就根據個人的心證與判斷做出各式令人嘆為觀止的判斷,全部的人就在這個魔咒裡面轉呀轉,我們也就看到檢方就在這份王文孝的自白和蘇建和三人被刑求後的自白裡轉不出來。檢方所有的證據就是這些,反倒是被迫要證明自身無罪的被告,義務律師們花了許多努力做研究,來證明自身的清白。這也是司法悲哀,無法貫徹無罪推定,就是在被證明有罪之前每個人都必須被當作是無罪的,反倒得過來證明自己的無罪。

先入為主的判斷導致案情反覆

因為多方注目,蘇建和案也慢慢改變了很多刑事偵察的步驟和審判程序,這些步驟和程序一不乾淨,各種證物被污染,沒有了可信度,受理案件小則因此而失去破案的機會,大則誤判奪去無辜的性命。可是這些「進步」應該是可以參酌國外的偵察訴訟程序的,(光是看《the practice》(律師本色)這類影集,或是看康薇爾的法醫小說,都可以學到比當年更清晰的辦案程序。)但在台灣卻耗去了這麼多訴訟資源害三個年輕人的14年青春歲月和名譽。

每每跟學法律的朋友說正在看一些關於蘇案的書,他們所表現出來的大都是不像比較常在媒體上接觸到的營救蘇建和三人那樣的熱切關心,而是一種不知如何表達的冷漠,追問下去,他們對於這個案子大都傾向於三人有罪的看法,我懷疑這是不是像我這樣不諳法律的人自以為人道的一廂情願?後來他們說了,在司法研習所裡,蘇案曾經是學員的教材,所有的參與研習的新任檢察官,在閱卷之後都覺得被告三人應是兇手無誤。

曾經在看一幅抽象畫時,朋友提及他研究的結果,令在場所有的人目瞪口呆,因為在他的解釋之下,配上他所找到的研究證據,那幅之前看來完全抽象的作品,在我們看來完全變成他所說的那個樣子了。朋友講完我們情不自禁地熱烈鼓掌起來,坐在旁邊的另一位朋友嘆息說:「這幅畫以後再怎麼看就是像他說的這個樣子了。」往後再看,已經完全沒有辦法對當初那種渾沌不明的狀態,這幅畫變得很清晰,完全就是朋友所解釋的那個樣子。

所謂人權……

在司法系統之外的人們努力地奔走呼救,相信的是希望有一天我們這些不諳法律的人,可以不會受到非人權的對待而呼救無門,不會哪一天晚上突然被帶到警局去被刑求承認一樁自己根本不曉得的案件,不會在路上隨意被攔下來東問西問東翻西翻,不會要自己去澄清自己的無辜而不是在被證明之前每個人都應該是無辜的。我們生長在一個法治國家基本應該享有的就是這一些人權,不然,我們比起集權國家的人,除了可以花很多錢選舉之外,我們還有什麼呢?然而,在司法系統內的人,是不是一進入這個圈子便受到某種「洗腦」,因為這些由已污染的證據所構成的卷證,造成先入為主的判斷,在未來有機會碰到這個案子,就會如同之前幾次審判一樣,只看到對被告無利的證據,而對被告有力的證據視而不見。

反過來說,張娟芬的這本書和其他相關的關於蘇案救援的報導,也可能是另一種「洗腦」的方式,讓許多人先入為主地認為這是一樁冤獄。《無彩青春》寫了一個被作者認為是誤判的故事,她的說故事方式,對於證據的選擇和情理交雜的的敘述方式,有效地利用文學的感性來讓讀者心生悲憫,這不算是一本法理意味濃厚的書,其中文學性的渲染力是極強大的。對於想在書中找出縝密法理思辯的讀者來說,可能是不夠的,但對一般讀者,實有警醒正視目前台灣法律不足之處的效果。

如果有一天,我們身邊的人突然因為莫名的原因被捕而被迫去承認他們做過的事時,非得等到親身遭遇了,我們才會明瞭這一切的重要嗎?才知道在龐大的國家機器之下,一個人是多麼地卑微,多麼地不被重視,我們大部分的人都像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一般毫無社經地位,一旦發生什麼事,是絕對不可能像部長夫人被劫了車可以在半天內便物歸原主的。我們能依賴的就只是乾淨的偵辦手法和無任何成見介入、依證據判斷的裁判,如此而已。

但我身邊還有許多相信極刑的朋友親人,對於所有的嫌犯都是除之而後快,這種嫉惡如仇的心配上不甚高明的偵檢系統,我們還要犧牲多少性命和名譽呢?

到現在我們都還是是寧可錯殺一百,也不願放過一人嗎?

飛入尋常百姓家 張娟芬

  時差。九五年就三審定讞了的三名死刑犯,拖著金屬沈 重的撞擊聲來到了九九年。去土城探監兩次,眼前是三條 隨時可以被取消的人命,三個早已被宣告應該消逝的形體 。槍聲都響過了,我聞到火藥擊發的煙硝味,子彈劃過空 氣嘶嘶飛行,慢動作。時間是借來的,卻不知道到底借到 了多少。拿一把尺,循著子彈行進的方向往前畫虛線,單 薄的胸膛跳動的心就在不遠處。虛線中的空白串起成為實 線的時候,三個生命就將斷裂成為虛空。

   那好像不是活著,而是暫時還沒死。那好像不是生命, 而是類死亡,類鬼魂。搶在某種時差裡,我們會面,進行 幽冥兩隔的交談。

  當蒼白的面容與我相對,我很自然的去尋找他們與我的 關連性。我們年齡相近,他們小我兩歲。被捕的時候才十 八、九歲,如果沒有冤案的發生,我們不會相見,彼此的 生命也不會因此感到缺憾可惜。如今我們還是在冤案的前 提下相見了,無法忽視這個前提,卻很想忽視。第一次見 面,我一點都不想問案情,獄中八年,他們說過上千次吧 ,生命不該只剩下這個。只想若無其事說一點有的沒有的 ,運氣好的話,也許可以不動聲色的,悄悄收藏一枚微笑 。

 回來以後的幾天,看了台權會寄來的資料,覺得這真是 個政治威權殘留下來的最後冤獄,經典的。營救行動卻盡 其所能的匯聚了法界專業人士、社會運動者與「社會名流 」,就一個社會事件的行銷而言,差不多也是經典了。台 權會的朋友問一位參與營救的法界人士:「您覺得我們還 有什麼可以做的?」「沒有!」很難反駁。縱然不想承認 。

  於是我每天傍晚爬到陽台上高高蹲踞,看著天色的變化 直到夜晚正式來臨,山間有時靜默,有時呼嘯,我希望自 己強壯,能夠平靜柔和,什麼都不計較。悲沈的心念有這 樣的人間美景安慰著,很夠了,很奢侈了。傍晚是一天中 令我明確感到外在世界存在的時刻,天光遞移的韻律外於 你我意志,外於人世紅塵,「和諧、美麗、敏感、優雅」 。山間晶瑩的亮著燈火,那麼謙和節制,天色尚明時一燈 如豆,夜色深重時也一燈如豆。很夠了,足以令我善良的 微笑。

  或許因為這樣,我開始想忘記他們。第二次探監,帶了 一些怪里怪氣的書去給他們看,仍然感覺到自己很想忽視 那迫在胸前的死亡,獄中八年了,判死刑四年了,這樣一 個人會不會逐漸習慣自己鬼魂一般的存在?我幻想跳過一 條河,直接來到他們獲得重生的日子,看見他們以清白之 身成為社會新鮮人,我為那樣的他們挑選著書籍。當他們 又拖著沈重的鐐銬走進會客室的時候,我假裝一切都已完 成,時差被消泯了,子彈被收回了,河被跳過了,我假裝 天地靜好,大家身輕如燕,嘻皮笑臉。

  一轉身走開,我就忘記了他們,只看見魂飛魄散的一隻 鬼,曾經為社運寫過柔情蜜意的文字,也寫過劍拔弩張的 文字,如今靜默無言,啞著。這是另外一重時差,我們失 之交臂,沒有在彼此鬥志高昂武功高強之際並肩作戰,所 以幽冥兩隔。他們三人其實以各自的方式懷抱著存活的信 心,專注的營救自己,冤獄是人生中的歧出,不知道最後 會通往哪裡,但旅程中哺餵著對生命的渴望。只有我在河 的這一岸遠眺,看著夜幕低垂。

  帶著期望幻想這就是最後一眼,以後三人冤情昭雪,世 界遼闊起來,生命終於填進了那些原本就該有的,即使俗 事多麼無味,情愁多麼無謂,都好。我們終將痛快相忘, 因為不必記得,也許素面相見。也許我們在路上擦撞路邊 吵架,互相幹譙一番絕塵而去,心底暗暗奇怪這哪裡來的 俗辣怎麼有點面熟咧。連那樣都好。所謂人生哪,不過是 飛入尋常百姓家。在那裡,時間是自己的,不用借。

(中國時報<人間副刊>, 1999/7/6)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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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嵐奇(MY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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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拖延 青年變老人
2007/07/01 07:56
中國時報 2007.07.01 
司法拖延 青年變老人
江元慶

「三死囚案」再一次宣判,司法再一次把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打回原「刑」──死刑。歷審非生即死,蘇建和等三人遭受司法磨難了十六年。不過,這還只是「小巫」。

在台灣,有三名老人:張國隆、林泰治、柯芳澤,他們遭受司法的磨難,長達二十八年。他們被控的「第一銀行押匯弊案」,從民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檢調發動偵辦,官司打到現在還沒打完。二審不斷宣判、三審不斷發回,如此來來往往了十二次。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高等法院「更十二審」首度判決無罪;去年七月二十六日,最高法院受理檢察官的上訴後,迄今毫無下聞。這樁創下台灣司法史上訴訟時間最長的官司,到目前還沒三審定讞。

一樁官司打了十六年,另樁官司打了二十八年,司法始終定不了讞。這其間所藏伏的問題,已非司法當局一句「審判獨立」所能遮掩;因為,司法遲遲不能定讞官司的普遍性,已經涉及「政府侵權」的層次、觸及違憲以及國際人權公約。

根據文明國家的實踐,人民享有「即時裁判」的權利、國家對人民有「迅速審判」的責任。更積極的來說,司法人權的概念,不僅是法院必須不得拖延訴訟案件的進行,還必須要在「合理」的審判期限內做出判決。

其實,早在半個世紀前,國際人權法就已經把「合理審判期限」的精神納入。例如,西元一九五○年的「歐洲人權公約」、一九六六年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都有相同的內容。

除此之外,舉世間也已經有相當多的國家,在其憲法中明文規範人民訴訟權應該受到重視,政府不得拖延。例如,日本憲法第三十七條明文,刑事案件應適時裁判;瑞士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當事人有權在合理期間獲得裁判;西班牙憲法第二十四條除了有類似規定,還進一步對法院因遲延審判而受到侵害的當事人,應給予國家賠償。

官司拖得越久,對打官司民眾的精神損害就越大,這是普遍的認知。當然,在這個認知之下,還有一個普世爭議:訴訟時間多長,才是法官合理的審判期限?也就是說,法院審理案件的「適當期間」,究竟是幾年?以司法人權意識強烈的歐洲國家來說,一般只要超過十年沒有結審的案件,幾乎就可以獲得國家賠償。而且,如果是有羈押人犯的案件,法院審結的期限就更短,以免戕害人權。在歐洲,官司十年打不完就可以獲得國家賠償。但在台灣,十年打不完的官司,據筆者搜集而得的資料,至少在三十件以上。

台灣的司法,讓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的官司從青年打到壯年;讓張國隆、林泰治、柯芳澤的官司從壯年打到老年。三名青年、三名老人被台灣司法拖延得青春逝去、人權長期遭受戕害,目睹人民哀嚎的這般景象,此時,敬請全民及朝野嚴肅面對、好好思考這幾個問題:

司法可以永無止盡的審判一樁官司嗎?司法應不應該有合理的審判期限?在合理的審判期間內,司法無法定讞,應不應該終止審判?法院逾期審判以致人民權利遭受損害,國家應不應該對人民給予賠償?(作者為世新大學新聞系講師)

鄭嵐奇(MYKEY)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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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當前提 批法官難服人
2007/07/01 07:52
無罪當前提 批法官難服人

拜讀昨日民意論壇批評蘇建和更審宣判文章後,不難發現,該論者認為本案法官係以被告有罪的前提下作出判決,但自己卻以被告無罪的立論基礎去評論本案的判決不當,並大肆撻伐,說服力實在不足。

任何人都不應該以判決的結果,去反推法官形成心證的過程,而應是先回歸客觀面、證據面,就事論事。

被判無罪的人,並不代表他事實上沒有犯罪,也可能是證據不夠充分必須釋放。這是維持法治國家的重要制度,也是發現真實與法治程序的拉扯。

假如我們國家的司法真的可以依法官個人主觀心態去判一個人有罪,根本不用設置這麼多程序去救濟。

該文章認為,「檢院玩著自白接力賽的遊戲,本案除了自白外,沒有其他任何證據…。」作者是否仔細的看過每分判決書,仔細研究過本案的所有卷證,了解本案到底附哪些相關證物,甚至參與過每次的開庭?又是否明白整個評議以及形成心證的過程?

若非本案當事人(法官檢調律師團三名被告被害人)該論者所述到底有幾分可信?法官所能做的,僅能依照檢方及辯方的證據,去抽絲剝繭拼湊還原真相。

外人在看到判決結果時,往往只是看是否符合其心理期待,悖於其所願者,即認為司法不公、司法已死。假如大家都以這樣的的言論去評斷司法,人民就會對司法威信產生動搖;不論司法如何改革、法官如何努力調查,都無法彌補司法失去的尊嚴。

這對於人民權利之保障毫無助益,司法已是救濟人民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當一個國家的立法及行政運作都已經不合乎人民期待,甚至上位者也玩弄法律於股掌之間時,人民更應該挺身而出,捍衛司法,不僅本案如此,每個案子都應該如此看待。

【2007/07/01 聯合報】



鄭嵐奇(MY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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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建和三人無罪釋放對司改團體是很大鼓舞
2007/06/30 15:36

(節錄新台灣人新聞周刊文論先期檔案)

蘇建和三人無罪釋放對司改團體是很大鼓舞

文/林竺筠
http://iwebs.url.com.tw/main/html/newtaiwan/1775.shtml


◎聲援蘇案大事紀

※1991.03.24汐止發生吳銘漢、葉盈蘭夫婦遭人砍殺七十九刀命案。
※1991.08.13由於留下一枚血指紋,王文孝於軍中被逮。
※1991.08.15蘇建和、劉秉郎及莊林勳被捕,警方宣佈破案。
※1992.02.18一審法庭判決蘇建和三人,每人兩個死刑。
※1995.02.09最高法院判決蘇建和三人死刑定讞。
※1995.03.24國際特赦組織為三死囚緊急通知各國成員,以一人一信的方式要求台灣當局槍下留人。
※1995.04.10台權會、立委彭百顯,為三死囚案舉辦搶救槍下冤獄公聽會。
※1995.06.14 監察院提出蘇案調查報告,指出法院、警方辦案多項疏失。
※1995.08.11 台北市社會局長陳菊代表台灣人權促進會探視三名死刑犯,並譴責涉及刑求員警與檢察官「官官相護」的心態,及司法審判的不公。
※1995.08.28 國內各大專院校四十六名法學教授召開緊急記者會,認為在證據上有疑義的情形下,不應貿然槍決,希望蘇案能再提起非常上訴及再審,以求證據之明確和正確之判決。
※1995.09.16台權會致函總統府求見李登輝總統,為蘇建和等三死囚請求特赦。
※1995.09.18三死刑犯家屬將全案資料集結成書,出版「1995年潤八月台灣司法-吳銘漢夫婦命案及三個死罪冤獄」。
※1996.06.27「死囚平反大隊」拜會三黨黨部。
※1996.06.28「死囚平反大隊」司法院門口接力靜坐。立委廖學廣、翁金珠、國代陳秀惠、蔡明憲,以及綠黨高成炎、蘇建和等三死囚家屬及人本教育基金會史英等均赴現場參與靜坐。
※1996.06.29社運界發起「死囚平反,讓無罪的孩子早日回家」遊行。
※1996.08.29兩百零五名國代連署聲援蘇等三人。
※1998.04.22台權會舉辦第一次「作家探監活動」,之後並有第二、三次。
※2000.05.14台權會、司改會、人本基金會聯合舉辦「希望我們在這裡─陪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搭捷運」活動。
※2003.01.13高院再審宣判,蘇等三人改判無罪,當場釋放。


(2003.01.20)
 



鄭嵐奇(MY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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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113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書
2007/06/30 15:21
http://www.chinalaw.org/firstbook/su-920113.html

鄭嵐奇(MY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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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 讓「證據說話」
2007/06/30 14:14
司法改革 讓「證據說話」

台灣的司法制度是有證據才能判有罪,無證據就算你真殺了人,法官也必須判你無罪;反之,就算你沒殺人,但是「證據確鑿」的話便會被判罪,在這種情況下,有多少個法官與律師能上得了天堂?我們的司法制度是否需要改革?

姑不論蘇建和等三人到底有無犯案,我只知道被害者吳銘漢夫婦還在枉死城受苦,其子吳東諺也成天躺在床上、四肢萎縮。希望蘇建和你們三人若是真的犯了罪,請拿出道德勇氣來承認,如此才對得起死者及其家人與社會大眾,尤其是到處幫你們奔走的律師們。逃得了一時,逃不了永遠。而且也已經過十六年了,這段期間你們是心安的嗎?

當然如果你們沒有犯罪,哪怕是被警察刑求,也要堅稱無罪,因為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只要對得起自己,也對得起別人,正義總有一天會來到的!

【2007/06/30 聯合報】



鄭嵐奇(MY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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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建和案到此為止嗎?未必
2007/06/29 15:07
蘇建和案到此為止嗎?未必

纏訟十六年的蘇建和殺人案,今天高等法院更審再度判決死刑。這新聞,連我們看了也不知該以何種態度面對。畢竟,一方可能無辜,而另一方則屍骨已寒,仍不知真相為何。當初警方辦案蒐證之不充足,種下這多方受苦的惡果,真是情何以堪啊!

十六年了,自1991年發生蘇建和三人涉嫌殺害吳銘漢夫婦一案後,這案子纏訟十六年,歷經層層判決,發回更審,非常上訴等過程,說真的,各方都累了,對死者家屬是痛苦折磨,對蘇建和三人又何嘗不是痛苦試煉?今天這一判決,立刻引爆支持蘇建和無罪的人士,包括律師在內,走上街頭抗議。這案子到此劃上句點嗎?很抱歉,依我們看,不可能。

因為此案還可以上訴,上訴就還有變數。就算蘇建和等三人被折磨已久,已毫無求生意志,但外界聲援的團體,一定會全力搶救,屆時難保不會再經歷非常上訴等過程,老實說,這樣搞下去,恐怕也唯有等到蘇建和三人與受害者家屬統統進了墳墓,才會不了了之吧!

我們這樣說,實在是感受到社會大眾在這事件上的無奈與不耐。法律不仁,以當事人為芻狗,莫此為甚啊。當然,換個角度看,可以理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一再在死刑、更審、無罪等流程中的「掙扎」。終究這案子太敏感,為蘇建和請命的人權團體,舉出的疑點也確實有根據,要驟下判決,的確不易。

不過,再敏感的司法案子,法律也不能採取迴避態度。換句話講,證據合理,就該依法判決。證據說服不了人,就該勇敢判無罪。像這樣,一來一往,死刑、更審、無罪、更審、再死刑,不但嚴重挫傷司法威信,更讓社會大眾不能接受!支持蘇建和的律師,嚴詞批判司法,然而法院在這案子上反反覆覆,亦不能一竿子打翻他們的努力。我們支持上訴,但希望最高法院要有擔當,不要再讓這案子繼續折磨當事人,折磨社會大眾了。

有疑點的案子,就該審慎處理。蘇建和案的判決若真的無法釐清真相,那或許是該考慮從政治角度解決。總統手握的特赦大權,是否能在此時啟動?這可能是最後的答案,不完美但可以不再折磨人。

【2007/06/29 聯合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