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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廣播電臺訪談-十分鐘快速上手個資法
2011/12/04 19:35:33瀏覽481|回應0|推薦0
詐騙集團不要再打電話給我了—你保護好你的個資了嗎?

相信各位朋友,應該都有經驗接到惱人的詐騙集團電話,輕者就是覺得很煩,比較慘的甚至就被詐騙,除了損失金錢以外,心情更是懊惱。

另外,接不完的行銷電話,保險公司打來賣保險、銀行不斷的問你要不要借錢,是不是也讓你覺得在忙碌的工作時,也覺得很煩躁呢?

不論你接到詐騙集團或者惱人的行銷電話,應該都是你的個資外洩了,我國在去年5月26日修訂「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為「個人資料保護法」,就是為了解決這些個資外洩的問題。

問題一:什麼是個資? 個資法第2條規定:個人資料指的是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所以各位朋友,你吃飯、上網、看電影加入會員,填寫的基本資料,通通都是你的個資,在歹徒的眼裡,通通都是鑽石,通通可以賣錢。

問題二:新舊法差異在哪裡呢? 現行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於去年修訂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新舊法最大的差異在於~

(一)適用行業別的擴大: 原來舊法適用主體有行業別之限制,僅適用於八類行業,一般行業及個人均不受規範。

八類行業包含:徵信業、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

新法則適用到所有的行業別,即使是你家附近的出租錄影帶店、去吃燒烤加入會員,如果這些店家有你個人的資料,他都要做好保護你個人資料的工作,如果資料外洩了,你就可以找他賠償。

(二)舊法保護之客體只限於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不包括非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新法則沒有這個限制,即使是紙本的個人資料,也可以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保護。

問題三:如何跟惱人的被詐騙、行銷說掰掰 -接著我們談個資外洩最常被濫用的情形-被詐騙、被行銷。

個資外洩在實務上最常看到被濫用就是被詐騙集團用來騙你的錢,還有接不完的行銷電話,對你的生活造成相當困擾。

依據新個資法第20條的規定,企業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你如果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企業就應該立即停止利用你的個人資料行銷。

另外,企業在對你作第一次行銷時,也要提供你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付所需費用,所以,個資法上路後,不想再接行銷電話,就大聲的說出,不要再打電話賣我東西了。

至於詐騙集團不斷的打來騙錢,個資法從源頭要求持有個資的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好好保護你的資料個人資料,不然個資法上路後,這些持有個資者,就等著賠錢嚕。

簡單說就是除了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例如你手機裡的電話號碼,不用受到個資法的規範,其餘剩下的通通都要受到規範。

只要擁有當事人的個資,就請你好好保護他,個資法的目的不在不能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

而是規範擁有個資者,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都應該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白話講就是可以蒐集、可以處理、可以利用,只要你符合個資法的規定,不可以亂用,不可以拿來賣給詐騙集團、不可以亂行銷。

還有企業也要想盡辦法保護所持有的個資,努力做到不可以讓所持有的個資被偷走,被網路駭客拿走。

問題四:個資外洩了,團結力量大-個資外洩的團體訴訟 個資外洩依據個資法第28條規定,如你不太容易或不能證明你個資外洩的實際損害額時,你可以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

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來賠你錢。

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很多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

當然如果可以證明你的損失更多,可以依據民法侵害人格權隱私權的規定,請求更高的金額。 另外,新個資法最特別的在於團體訴訟,依據個資法第34條有團體訴訟的規定。

所以聽眾朋友你不用擔心個資外洩原則,只賠五百到二萬,有公益團體可以協助你提起訴訟,團結就是力量,讓我們跟詐騙集團和惱人的行銷說掰掰吧。

隱私不僅是權利也是資產,所以不要讓歹徒將你的個資拿去賣。

警廣2011.10.3達文西個資暨高科技法律事務所吳君婷律師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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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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