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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2/04 12:25:29瀏覽232|回應0|推薦2 | |
|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排除聯徵中心適用新版個資法適用。
但增定聯徵中心必須設定內稽內控,以保護個人資料,若未落實內稽內控,最高可處1000 萬元罰鍰。 依照新版個資法規定,非公機關禁止收集個人資料,且未經當事人同意,禁止收集個人資料。 因此新版個資法上路後,聯徵中心收集、處裡和利用個人資料,必須逐筆、逐案告知和取得當事人同意。 為避免聯徵中心收集、處理民眾個人資料必須逐筆、逐案告知,財委會今天審查國民黨立委孫大千等人提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讓聯徵中心排除新版個資法適用範圍。 但為加強信用資料報告機構之管制,增訂聯徵中心和財金資訊必須建立內部控制和內部稽核制度。 若聯徵中心和財金資訊未落實建立內稽內控,可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事實上現行做法,金融機構向聯徵中心調取個人信用資料,也沒有逐筆逐一告知,銀行法第47 條之4修正後,將有助於個人信用資料保戶更完全。 聯合晚報2011.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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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