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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4 01:02:12瀏覽116|回應0|推薦0 | |
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教育基本法」第6條修正草案,指示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宗教活動,該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教育部表示,修法目的在使教育實施不受政治與宗教之不當干預,落實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理念。 教育部指出,考量政治中立與宗教中立的本質有所不同,二者作法應有區別,該草案除了針對政治中立與宗教中立分別規範。 也特別針對宗教中立明定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 至於私立學校,則明定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的特定宗教活動,並應尊重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的意願。 草案的修正要點包括將政治中立與宗教中立分別規範:明定私立學校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並應尊重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的意願。 唯有宗教研修學院,需依照私立學校法規定,整體來說,學校不得成為政治及宗教的宣傳媒介。 2011.6.30Nowne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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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