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教育基本法修正通過:學校不得為政治及宗教從事宣傳
2011/10/24 01:02:12瀏覽116|回應0|推薦0
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教育基本法」第6條修正草案,指示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宗教活動,該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教育部表示,修法目的在使教育實施不受政治與宗教之不當干預,落實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理念。

教育部指出,考量政治中立與宗教中立的本質有所不同,二者作法應有區別,該草案除了針對政治中立與宗教中立分別規範。

也特別針對宗教中立明定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

至於私立學校,則明定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的特定宗教活動,並應尊重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的意願。

草案的修正要點包括將政治中立與宗教中立分別規範:明定私立學校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並應尊重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的意願。

唯有宗教研修學院,需依照私立學校法規定,整體來說,學校不得成為政治及宗教的宣傳媒介。

2011.6.30Nownews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mybook679&aid=577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