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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校本條例
2011/10/24 00:47:51瀏覽70|回應0|推薦0
校本條例是香港立法會於2004年7月通過的《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內的一項教育統籌局政策。

政策規定全港中學及小學,必須在2010年前成立向政府註冊的法團校董會,並加入由選舉產生的家長、教師及校友代表。

辦學團體代表,將減至佔校董會總人數的6成,學校亦必須列明法團校董會的權力和責任。

2001年,教統局提出《校本條例》草案。2002年11月,立法會通過《2002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並刋憲。

2004年7月8日,立法會通過《2002年教育(修訂)條例》,刊憲後,正式成為《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

2005年1月,《校本條例》生效。2005年7月,立法會撥款3.5億元資助學校成立法團校董會。

整體來說,直至2006年11月為止,有160間學校成立了法團校董會,50間學校正在等待批核,其餘100間承諾在今年內成立校董會。

由於天主教及泛基督教辦學團體的反對,大約有400間教會學校拒絕成立法團校董會。教育局表示條例會於2008年檢討。

聖公會屬下有150間學校,由於有80多間的校董會,是根據香港《教育條例》來運作的,所以亦受到校本條例影響,不得拒絕成立法團校董會。

但其餘接近70間的校董會,由於在《教育條例》訂立之前已經成立,甚至本身的校董會,已經是寫進香港法例裏的法定組織,所以不受校本條例影響,也毋須成立法團校董會。

維基百科2011.10.24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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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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