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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有關墮胎相關規範
2011/07/18 19:41:42瀏覽430|回應0|推薦0
歐洲議會2002.7.3通過一項決議案,要求歐盟各國讓墮胎合法化,並且要求歐盟會員國和候選會員國廢除對墮胎婦女的懲罰。

該項決議要求歐盟各國致力於讓婦女獲得「合法、安全、方便的」墮胎手術,但是歐洲議會決議對任何會員國並無拘束力。

目前歐盟還有四國禁止婦女墮胎,即愛爾蘭、馬爾他、波蘭、葡萄牙。

●瑞典
自1970年代中期以來,開放懷胎18周以內婦女免費墮胎,不問原因。但迄今瑞典政府這項政策仍僅限對本國公民和居民實施。

●法國
墮胎並無限制,且可得到政府補助。

●義大利
懷孕90天內,墮胎並無限制。

●葡萄牙
墮胎是非法的,只准許因強暴懷孕、胚胎畸形或是母體有健康威脅情況下,可在懷孕12周以內實施墮胎。

●波蘭
在共黨統治期間開放墮胎,墮胎合法化已有將近40年的歷史,直到1997年才立法禁止任意墮胎。

目前只有在婦女懷孕前3個月內,而且是因為被強姦或因為亂倫、胎兒有重大缺陷及對母體構成生命危險時才可以墮胎。

●美國

1973年聯邦最高法院就羅伊對韋德案(Roe v. Wade)判決,認為墮胎權為婦女隱私權之內涵(pro-choice),懷孕3月內可自由墮胎。

但此判決一出,引起支持生命者(pro-life)反彈;1989年的韋伯斯特訴生育健康服務部(Webster v. Reproductive Health Services)判決則限縮婦女墮胎權,只要政府規範未達「不當負擔」之程度,應予肯認。

1992年之東南賓州家庭計劃組織訴凱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判決,則判定「配偶告知」規定已達「不當負擔」之程度,誠屬違憲。

各州法律規定皆不同。1973年聯邦最高法院就羅伊對韋德案裁決,使墮胎從此在美國合法化,但多年來支持生命者不斷要翻案,或加強限制墮胎的法律。

有34州已立法要求未成年少女墮胎前至少要通知家長,或得到父母同意。

●俄國
懷孕12周以內墮胎並無限制,22周以內則有一定條件之限制。

●台灣
可在懷孕24周以內實施墮胎。該當《優生保健法》§9Ⅰ六款理由任一項者,例如符合強暴、心理健康、家庭生活、醫學因素等理由者可墮胎。

●日本
可在懷孕22周以內實施墮胎。《母體保護法》§14規定,在「繼續妊娠或分娩會在身體或經濟理由上對母體健康造成顯著的傷害」或「性侵結果的懷孕」的情況下可墮胎。

●中國
《婦女權益保障法》§51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亦即對墮胎並無限制。

但因選擇性別墮胎問題嚴重,《母嬰保健法》§32Ⅱ規定,除非有醫學需要,否則「嚴禁採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違反者依照《人口與計劃生育法》§36追究其刑事責任。

聯合新聞網2006.12.29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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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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