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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不生讓女性作主 不容剝奪
2011/07/18 17:50:53瀏覽178|回應0|推薦1
根據現行的優生保健法,已婚婦女如果要終止懷孕,必須經過配偶的同意。

不過,這樣的法律卻造成部分家暴受害婦女,無法進行中止懷孕手術,造成家暴婦女更深的困境。台灣女人連線秘書長蔡宛芬表示,女性應有生育自主權。

根據法令,已婚婦女如果要終止懷孕,配偶必需同意。而「配偶同意」表示當夫妻雙方意見不同時,配偶有最後的決定權。

也就是如果女方不想生但配偶不同意時,女方就必須生下來。女性生育的決定權顯然仍是在男性手上。

蔡宛芬指出,這樣的法規不但剝奪女性的生育自主權,也讓部分遭受家暴的婦女陷入更深的困境。

蔡宛芬舉例,台女連就曾接獲這樣的個案:一位婦女因為遭受丈夫家暴,因而訴請離婚,部過在訴請離婚的同時卻發現自己懷孕。

由於優生保健法規定,女性要進行人工流產,必須獲得配偶同意。而再配偶不可能同意的情況下,這位婦女除了生下小孩,就只能以非法方式終止懷孕。

如果這未遭受家暴的婦女私下到醫院進行終止懷孕手術,家暴的丈夫就可以用行法的墮胎罪對醫生以及妻子提告,這樣的法令規定明顯有不合理之處。

之前衛生署曾提出修改優生保健法的草案,不過,草案內容卻將需要配偶同意改為「告知」,而女性也必須要有3天思考期。

蔡宛芬表示,將需配偶同意改為告知,只不過是文字上的遊戲,本質上仍是換湯不換藥。

另外,所有的女性再進行終止懷孕手術之前,也一定會經過深思熟慮,根本不需要法令另行規定所謂的3天思考期。

這樣的修法設計,當女性與丈夫或士夫家意見不一致時,等於讓其他人的意見有介入的權力,最後還是將女性的生育自主權交給丈夫以及夫家,讓女性承受更多壓力。

不合情理的優生保健法,也讓醫生承擔法律風險。如果醫生為家暴婦女進行終止懷孕手術,極有可能會吃上官司。

日前,國健局局長再針對男女嬰失衡的問題,居然想要限縮優生保健法,甚至不惜抬出刑法墮胎罪,恐嚇人工流產婦女可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蔡宛芬指出,造成性別篩檢進而人工流產現象的兇手,不是醫生,更不是孕婦,而是整個社會背後的父權思想。

國健局局長當時表示「未來不排除在優生保健法加列懷女胎與身心健康無關條文」,明顯忽視女性的生育自主權。

蔡宛芬強調,優生保健法應該讓女性擁有生育自主權。女性是否要中止懷孕,不能由其他人決定。

台灣立報2011.7.6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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