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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員進修 不得原單位實習 幼教師培惹議
2011/07/08 20:26:05瀏覽528|回應0|推薦0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將在明年元旦上路,教育部七日在南投市平和國小舉辦座談會,幼兒教師資格取得問題,引發熱烈討論。

幼教人員表示,依現行的師資培育法不得在原單位實習的規範下,若想取得幼兒教師資格,便有丟了「頭路」之虞。

恐影響教保人員進修意願,抹殺幼托合一的美意,盼中央能放寬幼兒教師取得資格的標準。

幼稚園、托兒所分別隸屬於教育部與內政部雙軌管理模式,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簡稱幼照法)在明年元旦施實,將由教育體系全權負責,進入幼托合一的新時代。

屆時幼稚園、托兒所也將統一更名為「幼兒園」,教育部國教司科長許麗娟昨特別透過座談會與全縣近二百位幼教人員就新、舊法令之間差別進行說明與意見探討。

其中,幼兒教師資格取得問題,係與會人員關注的焦點。

南投市立托兒所所長黃麗玉、名間鄉立托兒所所長吳奎寬等人指出,全縣具有幼兒教師資格人數相當少。

幼照法規定,五歲以上的幼兒園師資至少須有一人具有教師資格,提高師資水平的立意雖不錯,但因師資培育法規定。

參與進修的人員不得在原服務單位實習,加上實習期間長達半年,若至其他單位實習,難保原有的職缺不會遭他人替代。

其次,目前國中小教師找不到工作者一堆,日後就算順利取得幼兒教師資格,也可能因無新的職缺而成為「流浪教師」的一員,怎令人安心進修?

與會幼教人員說,這是全國幼教人員共同的心聲,希望中央能正視並放寬幼兒教師進修規定。

針對地方心聲,教育部國教司科長許麗娟除允諾向內部長官反映以外,也表示,目前許可設立、核准立案的幼托園所,必須在幼照法施行一年內完成改制「幼兒園」。

否則便遭取消立案資格變成無照營業,值得幼教業者注意。

自由時報2011.7.8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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