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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式契約內容未必對等 租屋契約 談妥再簽
2009/12/26 17:19:11瀏覽194|回應0|推薦0

21世紀不動產企研室表示,文具行所購買的制式契約內,有一條關 於承租期滿的契約,當承租方於租期屆滿不及交還房屋的時候,房客 每個月必須要賠償出租方「5倍租金」,直到搬遷完成,建議將違約 金修訂從5個月改為2個月以內會比較合理。

而制式契約條文內也明定「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如果較 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增加部份應由『乙方(房客)負責補貼』,乙方 (房客)不得異議。」住商不動產法務室協理吳光華說,房東是房子 的所有人,房屋稅或是增值稅等稅費,應由房東自行吸收,最好協議 修正契約為由房東支付。

東森房屋法務處經理許榮濱也表示,現成的租屋契約內也有一條「 租賃期間若乙方(租客)違背契約各項條約時,任憑甲方處理」。許 榮濱表示,「任憑處置」的認定標準模糊不清,且此項條約對房客相 當不利,最好與房東協議刪除,避免不肖房東對房客要求無限上綱。

此外,太平洋房屋契約部蕭朝陽經理也提醒租屋族,租屋簽約時會 約定提前解約之違約金,通常約定違約金以1個月為宜;而租屋押金 則不得超過3個月。

21世紀不動產企研室表示,制式契約要注意調整外,房東答應任何 約定,最好加註在契約內,日前就發生房東口頭答應租屋附家具,不 過沒有明定在契約內,簽約後房東不認,房客也拿不出證據,導致租 客權益受損。

( 2009/12/18 09:00 時報資訊 )

工商時報 曾萃芝/台北報導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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