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住戶之間內賣時,住戶所擁有權狀的公設內容也必須修正,信義 房屋企研室經理蘇啟榮舉例,法定停車位本身有單一建號,假設該棟 大樓設立80個停車位,車位持分是八十分之一,甲住戶將車位賣給乙 住戶後,則權狀將變更為甲沒有車位持分,而乙有八十分之一的車位 持分。
至於「自行增設車位」,以上述例子來看,是指建商在建造過程中 ,除了原本的80個「法定停車位」之外,又自行增設較多的停車位, 專家表示,這類自行增設車位有獨立權狀,因此可單獨賣給外人,也 適合想要投資停車位者進場。
不過,呂文法指出,由於建造成本較高,因此較多建商採用爭取「 停車獎勵」的方式。所謂「獎勵增設停車位」,就是因建商得到容積 獎勵而獲准增設的停車位,最多可爭取到20%的停車獎勵,與「自行 增設車位」同樣擁有獨立權狀,可單獨買賣。
蘇啟榮進一步說明,政府獎勵建商擁有更多的樓地板面積蓋房子, 相對地建商就要多蓋停車位供公眾使用,因此於建築物明顯位置,應 設立停車空間標示牌,讓有停車需求的民眾易於辨識。
而同一棟大樓中,通常會在B1、B2設置停獎車位,讓外來民眾方便 停車,而B3、B4多半是分配給法定車位,以供住戶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