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免金融機機構向房屋貸款借款人不當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公平 會訂有「房貸提前清償違約金案件處理原則」,並且規定金融業者提 供借款人「限制清償期間」之房屋貸款時,應提供「得隨時清償」之 貸款條件供借款人自由選擇,且「限制清償期間」之貸款方式所議定 之違約金,應考量清償時間或貸款餘額等因素採遞減方式計收。如果 ,金融業者沒有依相關規定計收違約金,公平會說,就屬憑恃優勢地 位之顯失公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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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3 12:41:19瀏覽510|回應0|推薦0 | |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公司與借款人簽訂之提前清償違約金條款,由於 其計收方式不符合遞減原則,被公平會認定為是: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之顯失公平行為,以違反公平法,處新台幣20萬元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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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