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年率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民法205條是避免債權人以重利剝削債務人,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小額信貸、個人房貸、企業借貸等都在規範之內。
美、歐國家多半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如何支付利息,但有一些州政府設有最高利率約定,例如最高12%。
亞洲國家對於利率上限多半高於20%。
2006年卡債問題爆發後,立委曾提案修改民法第205條,擬調降利率上限至10%到12%,希望能解決卡債問題。
後來這項提案並未過關,目前民法規定的利率上限仍然為20%。
【2009/01/2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