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
您好~我有車禍法律問題想請教
我今年2月間開砂石車在濱海公路上,當時我行駛在內線車道,因車前方有台紅色自小客車也開在內線車道上,當下我決定切到外線超他車(這裡先補充一下,事後我有去調路口監視器~畫面證明該車駕駛原本直行,但突然右轉,但畫面我沒拍下,不知道那時請警方去錄監視器是否有錄下這一段)。
超車時,我已經是行駛在外線車道~此時發生狀況了~這位駕駛突然右轉也就算了(因為我已做好防衛性駕駛),但他突然右轉直接橫切到我車前方~這時我真的是嚇到!
我心想~怎麼有人這樣開車?
趁著路口停等紅燈時,我將車開到他車旁按他喇叭並搖下車窗:
XX!妳會不會開車…
她回我:阿我就是沒看到啊!
(這時她頭伸出車窗,我才知道是女的)
但因為聽到她這樣回我~所以我更氣了...便接著說:
不會開車就不要開出來害人啦!
這位駕駛從頭到尾就是不斷重複著剛才那句話…
此時路口紅燈已換成綠燈~此時我的車在前面,她的車在我後面,我心裡想…既然妳連道歉都不肯說一聲,那就換我整你!
於是我把車速放慢,我承認我真的是要整她,所以慢慢開…
不過當下旁邊明明沒車,她也不切外線車道超我車,而是在後面按了我一聲喇叭(我聽到喇叭聲,便在窗外比了中指),我大概龜速了一小段後,這時她才往外線車道切出去。
我很清楚我沒打方向燈也往外線車道切,而她隨即又往內線車道切,我也是…
這時我看了一下後照鏡,看她停車且開了車門,似乎是要下來理論,所以我也把車停在路中間隨即下車,並跑到她車旁邊…
(我往她方向去時是小跑步…作勢有防衛隨時要打架的動作),但其實我完全沒有要打她的意思~只是不知道她那貼著黑色隔熱紙的車上是否有其他人~所以我才有那動作(但女駕駛卻跟警察說我是作勢要打她),其實我想說...當我跑到她車旁發現她是一個人時~我真的要打早就拖下來打了不是嘛?
跑到她車旁時~這時我一樣說:XX~妳是會不會開車啦!
她:阿我就沒看到阿
我:沒看到?妳差點害我撞到妳,知道嗎?
她:阿是有撞到嗎?
我:是沒有撞到阿~阿撞到算誰的?
她:撞到算我的阿~
我:撞到算你的?XX是會不會開車?後車撞前車,後車的錯啦!妳是會不會開車?
(因為我行車紀錄器故障,當下看到她是女的,所以才這樣說)
這時候我也忘了還講了什麼?只知道這時候我就一直飆罵…
不會開車就不要開出來害人啦!XX!
五個多禮拜後~我收到了檢察官的傳票,上面寫著「刑事傳票」,案由則是寫著:妨害自由
我想請問您...
因為當下該名女性非常火大的對著警察喊著:我就是要告他!
其實...要我拿很多錢跟她和解~我是真的拿不出來~而且我看她當下這麼說~他要跟我和解也不太可能吧?
感覺她就是要看我能被判多重?
對了!我想補充的是~她當初在變換車道時,是沒有打方向燈的。
是不是我也可以說~當下我認為她是惡意逼車挑釁?
只是我怕這樣說,檢察官或法官會認為我毫無悔過之心?
但我真的很氣啊!
因為今天這件事情原先是我對的,只因為自己EQ差,所以變成是我錯!但我真的認為遇到這種人只能算自己衰!
法蘭客:
看你寫了這麼多,還以為案情有多麼複雜哩!結果是因行車糾紛引發後續的法律責任。
阿你都承認自己當下EQ不好了,全程與該女駕駛間的對話,也都涉嫌妨害名譽,不過~你因未提及被告「妨害名譽」的部分,由於這部分屬「告訴乃論」的罪名,那位女駕駛或許還沒對你提告;但你涉嫌「逼車」的危險行為,搞不好女駕駛車上有行車紀錄的影像檔,提供給警方做為辦案參考,所以警方便依「妨害自由」罪嫌移送法辦,這部分屬於所謂的「公訴罪」,所以應該就沒什麼好說的了。
此外~我認為你似乎把重點搞錯了!
一旦檢察官認定你有惡意逼車的行為,你留言所說的「事實」,其實都沒有太大的意義,誰知道你心裡想什麼?怎麼想?
重點是你「客觀上」的駕駛行為有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的事實(龜速阻擋後車的那一段,有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建議你將來出(偵查)庭時,務必表示悔意,若過去未有前科紀錄的話,務請檢察官姑念你係屬初犯,予你自新的機會,或許有從輕發落的可能。
至於會不會給你緩起訴的機會?不要你捐錢給慈善機構,改去勞動服務?(因為你說你沒錢)或是檢察官將你起訴後,法官會判什麼樣的刑?是易科罰金之刑或緩刑?這就不是我能斷言了。
如有不明,請將回覆你的內容,拿去請教律師或懂這方面法律的人吧!我認為你描述整起事發的經過算很詳細,只是你對於法律的概念與後續法律實際運作的過程卻很模糊。
如今你只有藉由犯後態度,來取得檢察官或將來法官從輕量刑的機會,倘若一味辯解(因留言所提到自認對你有利的說詞,大多是你自己的想法…),恐怕對你只有百害而無一利,務請三思為荷。
以上說明~請參酌
網友:
謝謝您的回覆,我會聽取的。
可是當初做筆錄時,我看到警察打的標題,「妨害名譽、強制罪」。所以現在被歸類在妨害自由嗎?
可是~我敢確定,我真的是從後照鏡看見對方要停車且有開車門動作,我才下車衝過去的。對方看我衝過去,還立刻上車關車門,為什麼這樣是妨害自由呢?
請問,我是不是能跟檢查官說,我會這麼氣,是因為我真的有做了防衛性駕駛,是因為對方後續的反應,所以我才會有後續的動作?
法蘭客:
警察打的標題有「妨害名譽、強制罪」,若係如此,那就是兩罪併罰(當街罵人涉嫌公然侮辱及逼車行為涉犯的強制罪,如果要再加上下車作勢打人的行為,搞不好還有恐嚇罪的問題...),通常傳票上的「案由」只打上相對較重的某條罪(章)而已。
你將來第一次開偵查庭時,檢察官也許會先請你們雙方就妨害名譽的部分去調解會調解看看。當然~對方若不同意,就有可能如你所臆測的情形,希望你將來被檢察官起訴,讓法官去判;但時間的經過,什麼可能性都有,既然錯已鑄成,只有設法彌補。
兩害相權取其輕,若你能下身段,低姿態請求對方原諒,換取妨害名譽的撤告,對另一條涉犯妨害自由,所謂的公訴罪名,也比較有獲得輕判的機會。
你涉犯妨害自由的行為可能不是你想的~什麼下車想要衝過去理論的這一段,(如果要再加上下車作勢打人的行為,搞不好還有恐嚇罪的問題...)而是慢速阻擋對方車輛的那一段....
至於你最初提及所謂的已採「防衛性駕駛」的說法,確實是避免了一場意外的發生,但你今天被告涉犯的罪名,卻都是在你正確作為之後所衍生的行為,一碼歸一碼,請勿混為一談。
就算對方無理,也不會讓你後面脫序的行為成立「阻卻違法事由」(這在邏輯上就說不通了),因這些屬於較為法律專業的部分,怕你不太能理解,所以還是建議你回歸到我最早留言的內容去看吧!
順頌 否極泰來
網友:
嗯嗯,我清楚了,謝謝您的回覆與建議。我會聽取的,真的感謝您!
法蘭客:
不客氣~本人處理類似的個案不計其數,當事人多因不諳法律而吃了大虧,希望我的提點,可以減少你的疑惑,畢竟沒受過法律思維訓練的人,會像你這樣思考,也不意外。祝好運囉!
網友:謝謝。
法蘭客:不客氣~ 委屈才能求全,現階段當忍則忍啦!
網友:好…過幾天出庭我會放下身段,去請求原諒的。
法蘭客:
你想想看~如果是花錢請律師的話,律師會教你怎麼說哩!
這部分~我沒法教你,你可以在開庭前想想將來要怎麼應對?事前沒反複練習,到時未必講(做)得漂亮。
網友:之前上網看,感覺律師都好貴,我這身份應該也請不起…
我想我到時只能看檢察官怎麼問?句句透露出我自己的悔意了吧?
法蘭客:
檢察官若問你是否認罪,依本案來看,大概只能認罪請求法外開恩啦!好好想想怎麼說唄!
網友:嗯嗯…好~謝謝您。
法蘭客:不客氣 ~ 言盡於此囉!晚安
網友:嗯嗯,好!再次謝謝您願意提供我這麼多建議。晚安
法蘭客 著作
有糾紛?找調解會!2020年1月出版
法律保護誰?(已下架)
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出車禍了!然後咧?
法蘭客先生:
你好,我想請教您車禍問題
我(肇事者)去年發生車禍,我和對方調解兩次不成,主要是金錢糾紛,第一次是60萬以上,第二次是30萬以上,一審去年也結束了,送鑑定要釐清責任歸屬,去年我有去調路口監視器(唯一一支),畫面一團模糊不清楚,無法得知我的過失,加上對方的行車紀錄器是攝影前方的,請問我還是全責嗎?我還是有過失嗎?
我想請問對方有脾臟撕裂傷,當天對方住院,隔天我去請問他的主治醫師問對方的脾臟撕裂傷部分,經由對方的主治醫師判定,脾臟撕裂傷並非經由車禍撞擊,而是腹部擠壓所造成的,對方當時體重近百斤,粗壯。
一審時法官問他脾臟傷勢有好了沒,醫生證明有開宜休養五週,對方跟法官說醫生沒跟他說,所以他不清楚,但是,我是輕傷,我不曉得怎跟法官說明對方脾臟撕裂傷部分,所以沒說,二審時我應該怎麼做好呢?
肇事過程我是簡述說對方突然剎車,我有閃避但還是撞上了,但這是事實,前因是我很無奈,我包在車陣裡,左邊汽車道塞車,右邊、後方都是機車,我知道我跟對方距離有些近,我當下有減速,減速了但對方突然剎車,我閃避之後還是撞上。我不曉得怎麼面對下一場了。
車禍首需釐清責任歸屬,責任歸屬釐清後,才能進一步決定誰賠誰?
並視肇責比例來決定賠償金額的多寡,合先敘明。
騎腳踏車就是騎腳踏車,不會因你是靜止或行進間而有不同,
因此是否因逆向而須就車禍的發生負起部分肇責?一切仍依警方初判結果而定
當然~不服警方初判結果,一樣可以申請鑑定,自不怠言。
至於區公所調解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處理,哪種方式會對我比較有保障?!
基本上~調解是一般人會先選擇的管道;刑附民的訴訟程序是要你提起刑事告訴後,
且標檢察官起訴被告肇事者後,案子到了法院才有的程序。
因此調解如果能成立,一樣有保障。兩者在解決車禍賠償糾紛上,程序的利用有先有後,
通常調解不成~被害人才會考慮提告,並等檢察官起訴被告後,再提刑附民向肇事者求償。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7/10/18 14:21回覆法蘭客您好:
車禍事件發生在2017年10月3日下午6點,下班時間,土城工業區的中山路,當時我(駕駛)與車主(副駕駛座),正停在公司門口等待左轉,此處無交通號誌,單線雙向,分向線為(行車分向線-單黃虛線),當時往右行駛的車輛很多,等到公司警衛幫我攔住汽車(我確定左方還有很多汽車)時且確定對向無來車我才向前然後左轉(沒有踩油門,時速約5公里),當車頭越過分向線大約到對向車道一半時,就被逆向的機車撞到車頭且車牌被撞飛,因為左邊的視線被汽車擋住發現機車時以無法迴避,我煞車的時間點幾乎與碰撞是同時,然後我就停車,我方車主下車察看,公司警衛幫忙叫警察跟救護車(對方摔車擦傷我方沒事),我等到警察來了才下車,對方先送去醫院,我們則是在原地等交通隊的員警到達,測量,畫圖,拍照,這段時間只對我做了酒測(酒測值0)跟要我的駕照,然後就跟著交通隊的員警到醫院做對方的酒測跟雙方的筆錄,到醫院時看到對方沒什麼大礙,只是些微的擦傷,全程我方跟對方沒什麼接觸,只有剛撞到下車察看那時有接觸,最後我只拿到一張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上面記錄了雙方的姓名,車號,電話.員警有跟我談到和解與調解,我選擇了請員警幫我申請調解.還有一點,不知道我有沒有聽錯,員警說三個月內如果有事故發生會有罰單,是指同輛車發生事故還是指駕駛.
以上我方應該是被害人吧,我會有過失傷害的刑責嗎,需要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事故現場圖,現場相片嗎,還是還有其他需要申請的,費用大約需要多少呢.
不知道對方會做什麼動作,如果有我應該如何方範呢
麻煩您了 先謝謝了
(kevin86226@yahoo.com.tw)你的問題範圍過大,本人無法一一細述,還不如去買本「如何處理車禍糾紛?」先看,以為因應。
依留言所述,因對方逆向而與你發生對撞,對方應為肇事主因,至於你有無過失情節?
還是要看警方綜合現場蒐證結果而定,不敢說全無肇因,若有未注意車前狀況或類似肇因~可能也只是肇事次因,一切還是靜待車禍30天後警方初判表所載結果而定。
有肇責才有責任,有責任才要賠償,目前對方有受傷的事實,故你可請對方就車輛投保強制險的保險公司先去申請強制險醫療給付,後續如果有需要進一步協商其他相關賠償事宜,就要視肇責結果如何而定。
目前你只能基於人情義理~多關心對方傷勢,祝其早日康復,日後若有需要協商車禍問題,則可考慮先到車禍發生當地的調解會聲請調解。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7/10/10 16:33回覆整起車禍初判結果對你明顯不利,如果你要改變對你不利的現況
只有申請鑑定一途,但如果不能提出其他反證,結果也未必如你所願
畢竟你是當事人,你的認知與第三方警方採證初判的結果不同時
你的認知僅供參考而已,多數人(包括保險公司、鑑定委員或檢察官)也會依第三方(警方)的初判為據
倒也不是說你這件車禍的最終結果就一定是輸定了
我也處理過初判結果,對方無肇責,但被告申請鑑定後整個案情翻轉,
反過來是對方要負全部肇責的案例
事實真相為何?
車鑑會或將來的檢察官都是憑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資料及警方採證的結果來判斷肇責歸屬
調解不成,提告是你的權利,告不告得成?是另一回事
倒也不必現在就非要自認倒楣不可
質言之~在未用盡一切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利前,也不需要輕言放棄。
所以~接下來要怎麼做?你是當事人~還請自行斟酌才是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7/09/29 17:53回覆檢察官記已認定你們涉嫌過失傷害並起訴,表面證據也對你們相當不利,鑑定的結果雖為「無法判定」,但將來刑庭法官還是要再針對本案事證進一步調查及確認責任歸屬。
鑑定意見既已作成無法判定的結果,若未依限再請法院囑託覆議,大概也無從鑑定起了。
畢竟事實真相只有一個,你們所認知的車禍事實,能否另舉反證且所舉證據的證明力是否能強到推翻目前對你不利的事證,讓法院在證據取捨上改變心證而採信對你們有利的事證?這部分不是我能回答的問題,僅能建議你們依法答辯並設法找出有利的反證來進行本案的攻防。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7/05/26 19:10回覆你好,我出車禍有叫警察,警察來了之後有拍照量跟畫現場圖,對方說要負責,要私下和解,所以我們有在警察的簿子上簽名,但還沒有簽和解書,警察沒有給我三聯單,現在對方沒有要負責到底,那我還能去補作筆錄或是調現場圖跟照片嗎??
星期一去警局,員警說現場圖跟照片都還在,星期二員警說要七天後才能申請,今天員警說當下簽私下處理就不能調了,我說星期一有去問現場圖跟照片都還在,結果員警又說請我晚上再找當時執勤的人,請問這情形我該怎麼處理??還調的到照片跟現場圖嗎?
車禍登記聯單通常在車禍發生當天就可以取得,至於現場圖及照片則是車禍七天後,初判表則是三十天後。
為了解決本件車禍糾紛,你也可以先考慮透過調解會調解看看,不過肇責要先釐清,調解才比較好談。
法蘭克您好 想請教您一件事故,我方騎乘機車與穿越馬路的行人發生擦撞(行人當下沒有走斑馬線,也有喝酒),導致我方機車波及到停放在路邊的機車,整起事故只有我方有受傷,而車禍第一時間照片,對方只有車殼稍微破損,但開出的估價單有極大的落差,總價兩萬五,雙方已開過兩次調解會,金額尚未達成共識,想請問法蘭克,
<1>對方已經買了一台二手機車代步那麼我們也需要賠償他買這台二手車的費用嗎?
<2>若對方向我們提告,那麼提告的費用是我方負擔還是對方負擔?
<3>法院的費用是如何計算?
<1>對方已經買了一台二手機車代步那麼我們也需要賠償他買這台二手車的費用嗎?
A.我認為不需要。除非換車的費用和你原擬賠償的金額相當,否則你所負的賠償責任,理應以回復車禍發生前之原狀所需的費用為原則。
<2>若對方向我們提告,那麼提告的費用是我方負擔還是對方負擔?
A.如果你指的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求償,那麼裁判費理應由將來敗訴的一方負擔。
<3>法院的費用是如何計算?
A.求償金額在10萬元以下,裁判費約1千元;超過10萬元,通常是按原告請求賠償金額的百分1.1計算裁判費。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6/10/23 23:55回覆出判表有個「疑...」之記載,表示本案車禍原因事實並未確定,只有在確定事實(透過舉證證明)的前題下,才能進一步判斷肇責歸屬及比例。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6/07/17 23:25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