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2019年刑法廢除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致死的修法
2019年立法院對《刑法》做了不少重大的修正,其中和民眾比較息息相關的是廢除了「業務過失傷害」及「業務過失致死」的修法。
一、過失傷害
舉例來說,張三是開計程車的職業駕駛,他車上載著乘客李四在劃有紅線禁止停車的路段臨停,由於乘客李四下車時,未注意後方有無來車便開啟車門,造成後方機車騎士王五一時不察而擦撞到計程車的車門,王五機車倒地受損,身上也有多處擦傷。
【修法前】《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4條可說是車禍肇事者最常被告的罪名。在2019年修法前,有區分﹝普通過失傷害罪﹞、﹝業務過失傷害罪﹞及﹝過失致重傷害罪﹞、﹝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主要是看肇事者在車禍發生時是一般人或是職業駕駛人的身分而異其處罰。
修法前,法律認為每天都在路上趴趴跑的計程車運將或是載客送貨的職業司機們,因為是以駕駛為常業,所以他們應該要比一般人更注意交通安全,因此一旦發生車禍造成他人受傷時,就應以刑罰較重的業務過失傷害(或重傷害)罪來論處。
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1550號
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其主要部分之業務固不待論,即為完成主要業務所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亦應包括在內」;其中附隨之事務,則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參89台上8075)。
若以《刑法》修法前的規定來看,案例中的乘客李四可能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的普通過失傷害罪。計程車駕駛張三可能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的業務過失傷害罪。
【現行法】《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019年修法後,已刪除「業務」過失傷害及「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的處罰規定,法律一視同仁,通通以﹝過失傷害﹞及﹝致重傷害﹞罪論,但也提高﹝過失傷害﹞及﹝致重傷害﹞等罪的法定刑至原業務過失犯的程度。
若以《刑法》修法後的規定來看,案例中的乘客李四與計程車駕駛張三都是觸犯《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換言之,不論肇事者是一般人或是職業駕駛人,都適用同一條法律的規定,日後則交由法院視具體個案所違反的注意義務及犯案情節輕重,妥適量刑。
實務上,除了車禍致人受傷會有涉犯﹝過失傷害罪﹞的刑責外,在其他案件中,也有可能觸犯這一條罪名。例如李四是醫美診所的醫生,如果執行醫療業務上有過失,致病人身體或健康受到傷害;或是美食餐廳的老板,使用了不潔的食材,造成用餐客人腹瀉、嘔吐而就醫,過去涉犯的是「業務」過失傷害罪,現在則一律以﹝過失傷害罪﹞論。
二、過失致死
【修法前】《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現行法】《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6條在2019年修法前,也有區分﹝普通過失致人於死罪﹞及﹝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主要是看被告在事發時是一般人或是從事業務的身分而異其處罰。
2019年修法後,已刪除「業務」過失致死的處罰規定,也相對提高了普通過失致死罪的法定刑。不再區分被告是一般人或是從事業務之人,日後審理則交由法院視具體個案所違反的注意義務及犯案情節輕重,妥適量刑。
實務上,被告涉犯﹝過失致人於死罪﹞,經檢察官起訴後,如果係屬初犯且能在判決確定前與被害人遺屬達成和解或調解的話,就有獲得法院從輕量刑的機會。
三、刑法廢除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致死的修法理由
修法的理由是認為從事業務之人(例如職業駕駛、開業醫師)與非從事業務之人,對防免發生傷害或死亡結果的注意義務與程度,應該都是一樣的,從事業務之人因過失行為所侵害的法益,其造成損害的結果未必會大於非從事業務之人。此外,是不是業務上的行為(是否屬於執行業務上的範疇)?因實務見解不一,時而衍生爭議。
基於﹝平等原則﹞及廣納學者的意見,本次修法遂廢除了「業務過失」相關的罪名,並相對提高了﹝過失傷害罪﹞及﹝過失致死罪﹞的法定刑到原有業務過失規定的法定刑程度,讓法院日後可依個案具體事實及違反注意義務等情節進行審判,並為妥適之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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