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常理來看,除了強制險外,當事人有加保第三人責任險(屬任意險的範疇),當然是件好事。畢竟車禍發生後,強制險所能理賠的項目(只限於醫療、殘廢及死亡給付)與金額有限(醫療給付最高20萬元,死、殘最高給付200萬元)。若有第三人責任險做後盾,當然有助於肇事者分散風險,兼亦確保被害人車禍發生後,能透過保險公司獲得迅速有效的理賠。
舉例來說,某甲為其自小客車投保了一千萬的第三人責任險,某日因天雨視線不佳,撞到了過馬路的老人家,老先生送醫急救後不治身亡,肇事者某甲透過保險公司的協助,最終與被害人家屬以600萬達成和解。
這600萬元的理賠金悉數由保險公司買單,肇事者一毛錢都沒有出,這是真實發生過的案例,如果沒有保險公司的協助,一般車禍當事人恐怕也很難輕鬆應付自如,可見加保第三人責任險不僅有其必要性,而且保額最好愈高愈好。當然保額愈高,相對地~保費也不便宜,加保前,車主自然要審慎評估、量力而為。
然而多數時候,就算一般人會加保第三人責任險,但保額可能也不會像前述的案例那麼高。一、兩百萬的保額,保費落在一千到兩千元左右,是一般人較能接受的範圍。所以就有可能發生以下的問題....
先看看沒有加保第三人責任險,只有依法投保基本的強制險時,發生車禍後,肇事者跟被害人說:我有保險,有什麼事,你去找我的保險公司說...。
哈哈~見鬼了!只怕被害人可能會先到派出所提告過失傷害~再說
再來就是加保了第三人責任險,但保額不高,此時發生車禍後,肇事者也跟被害人說:我有保險,有什麼事,你去找我的保險公司說...。
耶?~~說什麼?
這時不光是被害人有話要說,就連保險公司也有話要說啦!
親愛的保戶,很抱歉!你投保的額度恐怕不足以賠償被害人的全部損害喔!
保險公司兩手一攤....
實務上,保險公司未必因為你花了點錢買了第三人責任險,車禍出險就照單全收喔!
首先~保險公司會就車禍造成被害人的損害,先估算強制險可以理賠到什麼程度,如有不足,才會啟動第三人責任險的理賠機制,這時保險公司還要先判斷被害人在車禍中有沒有過失的成分,如果保戶是肇事者,且應負完全的肇事責任時,保險公司才會依約理賠,萬一這樣還不夠賠償被害人的損失,那剩下的或不屬於保險公司該理賠的部分~就要由肇事者(保戶)自己來吸收,由肇事者自己對被害人負不足部分的賠償責任。
車禍發生的原因,如果被害人與有過失,假設經由保險公司判斷肇事者(保戶)為肇事主因,被害人為肇事次因,那麼肇事者要負7成責任,被害人要自負3成,肇責比為7:3,那麼保險公司就只會對被害人負7成的理賠責任。
另一種情況,則是肇事者(保戶)與被害人同為肇事主因,也就是肇責比為5:5,那麼保險公司就只會對被害人負一半的理賠責任。
更甚者,保險公司若認定肇事者(保戶)為肇事次因,被害人才是肇事主因,那麼肇事者只需負3成責任,被害人要自負7成,肇責比為3:7,那麼保險公司就只會對被害人負3成的理賠責任。
肇事責任比例的認定與理賠金額的多寡關係密切,一旦雙方當事人或保險公司對於肇責比例的認定有疑義,又或者是對於賠償的項目或金額發生爭執,保險公司的基本立場,通常就是交由法院來公斷(哇哩~那我買保險幹嘛?!) 問題是~這樣一來,被害人勢必會對肇事者(保戶)提出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後續的法律程序,隨者時間的經過,被害人、肇事者(保戶)與保險公司三方,大家再來角力。
由以上的說明,大家可以了解到,車禍涉及保險理賠的問題時,不僅僅是肇事者與被害人間存有本質上對立的問題;也就是被害人希望獲得的賠償,愈多愈好;肇事者希望賠償能愈少愈好。還有保險公司與肇事者(保戶)間所存在的矛盾現象;也就是肇事者(保戶)希望保險公司的理賠愈多愈好;保險公司則是依其客觀的認知,依約(保險契約)負其認為合理的理賠責任。
別忘了保險公司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態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保險公司可不是慈善事業,將本求利才是保險公司的本質。
法蘭客認識的一位律師友人曾處理過一件特殊的車禍個案。肇事者(保戶)與被害人對於車禍肇事責任的歸屬都不爭執,肇事者(保戶)認為自己應對車禍負百分之百的責任,被害人也如此認為;唯獨保險公司認為被害人有肇事次因,應自負3成責任,也就是保險公司只願意負擔7成的理賠責任,且態度非常堅決,絲毫沒有讓步的意思。想當然爾~如果你是這家保險公司的保戶,你可能也會氣炸了!
這起車禍事件的發展,最後是由肇事者(保戶)先全部賠償被害人的一切損害(算是有相當資力的肇事者),肇事者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後,再由肇事者(保戶)透過法院,來對保險公司起訴求償。當然~在訴訟過程中,車禍被害人也非常樂意為肇事者出庭作證,形成肇事者與被害人站在同一陣線,共同對抗保險公司的奇特現象。
無論如何~沒有人樂見車禍的發生,但車禍發生後,有保險公司從旁協助處理,絕對是好事一件,但千萬別把保險公司看成是萬能的上帝或有求必應的媽祖,以為買了保險就可以高枕無憂。
車禍糾紛的處理,固然要依法,也要兼情顧理。畢竟這裡不是國外,你的一句話:有什麼事,請你去找我的保險公司誰誰誰說...。這會讓重視人情味的台灣人,感覺很不是滋味!
保險公司要培養出一位精明幹練的理賠人員,也不是件容易的事,除了保險專業的底子要充實,抗壓性要夠強外,在出險理賠時,既要顧及公司立場(或利益),也要周旋在肇事者(保戶)與被害人之間,而且動輒得咎,說實在的~這薪水也不好賺呢!
唉唷!原來車禍處理起來~還有這麼多稜稜角角喔?
是啊!法蘭客說給你知道。
法蘭客新作【車禍處理一本通】
2024年8月出版 ‧ 電子書 同步上市
其他著作:有糾紛?找調解會!
法蘭克您好,請問一下:
八月份時我在"白線"停摩托車,人下來買早餐。
對方從小巷子開車出來,轉彎撞到我的摩托車,
因為是新車整個傷痕累累,當場對方下車把我的摩托車扶起來。
所以警察來現場時沒有定位摩托車,說現場被動過不能(在紙上)定位。
現在對方否認有撞到我的摩托車,也拒絕賠償,還出示行車紀錄器(裡面根本沒拍到我的車)
請問我接下來該怎麼辦呢? 出社會買的第一部摩托車,疼得跟命一樣,撞一下就要修掉一萬六..
警察說轉彎路口十公尺內不能停車,不知道會影響嗎?
8月份發生車禍至今,早可以向交通隊申請車禍初判表
請問初判表是如何記載的?
如果要問本案後續該如何處理較妥?希請先提供該有的資料憑判
初判內容有助於釐清雙方的責任歸屬,若對方自證沒有撞到你的機車
你又無法舉證對方撞到你的機車,此一事實究竟誰說的才是真的?
關係到你能否舉證證明是對方撞到你的車及能否請求賠償等權益的問題,
請你先進一步確認,本人才好具體答覆、提供建議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6/10/20 16:43回覆當然不是。
車禍造成他人體傷,若有其他應負肇事責任之人,除了申請強制險理賠外,不屬於保險理賠的項目或是超過保險理賠金額上限的部分,被害人都可以向肇事者求償。例如包括車損在內的財物損害、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精神賠償等等。
本人有相關文章,請自行參閱:車禍被害人可請求的權利有哪些?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6/09/14 11:14回覆留言所述,似乎是指事故肇責在對方,而不在你,
請問當時事故發生時的責任歸屬為何?
若警方是以車禍案件處理,那你有申請車禍初判表嗎?
對方會起訴求償,當然是認為你要對此事負責,但事實如何?
還是要看責任歸屬
至於車輛已易手他人乙節,也要看對方內部關係而定,
(例如是否有債權讓與的問題)
若對方已起訴求償,理應你也有對方起訴狀繕本
請你針對對方起訴內容就不符事實的部分,具狀答辯
若能提出反證,當然更好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6/09/01 16:38回覆既然已提出傷害告訴,那就不要撤告,因為撤告後,就不能再提告了了,這一點要請你注意!
雖然已提告,也沒有什麼不好,等檢察官傳你們出庭,最後還是會先請雙方去調解會調解,如果能在偵查期間能經由調解會調解達成賠償共識,到時候再撤告也不遲。
如果談不成賠償,檢察官起訴被告後,你再去法院打刑附民的賠償官司也可以,有關請求賠償的相關文章如下:
法蘭克你好,想請問你一件事情,我姐於去年12/31發生車禍並且小腿骨折,若想與對方提出刑事責任的話須於6/30前提告,而我們於今日(6/21)已經有去警察局提告,警察是跟我們說會再請對方來做筆錄後才會送出資料,而我們詢問警察若對方到6/30號前都不來做筆錄怎麼辦? 警察是跟我們說會通知對方三次,若對方都沒來他會直接將資料送出,我想詢問以下事情
1.我們今天去警察局做筆錄是否就已經在走法律程序,沒有半年內的期限了嗎?
2.若是6/30號過後對方才做完筆錄或警察才幫我們提交報告的話,我們這樣提告算有成功嗎?
麻煩解惑,謝謝。
(ws00826@hotmail.com)1.我們今天去警察局做筆錄是否就已經在走法律程序,沒有半年內的期限了嗎?
A.有拿到報案三聯單,才算完成保案提告的動作,你可以看看手邊有沒有警方製發的報案三聯單來判斷。
2.若是6/30號過後對方才做完筆錄或警察才幫我們提交報告的話,我們這樣提告算有成功嗎?
A.如前所述。如果沒有拿到報案三聯單,恐怕有問題。那建議你們先去地檢署按鈴申告,以免錯失告訴期間。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6/06/22 00:28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