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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8 14:34:54瀏覽360|回應1|推薦5 | |
最近調查局開始把挪用研究經費的教授和相關廠商 依貪汙和偽造文書罪嫌函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引起教育部長. 國科會主委. 以及中研院院長發表聯合聲明 台灣大學校長也要發起大學校長連署 訴求檢方不要以貪汙罪論處公款公用的的教授 老實說 我真的無法百分之百譴責那些教授
先不論可用公款採購的公立大學教授是否屬於 廣義公務員 硬要把執行公務預算的核銷方式 套用在學術研究經費的核銷上 就真的是制度的缺失
公務人員常被詬病的最大原因 在於公務人員的相關規範是防弊遠大於興利 但是因為公務人員的作為會影響到普羅大眾 所以防弊遠大於興利的規範是大眾不得不承受的負擔 但是學術研究卻不該是如此!
當研究過程中有新的發現或是意外 許多不在當初經費申請時的預期花費的需求出現 儘管有些品項有模糊的空間可以替換 但是有些沒有模糊空間的品項變更 是需要大費周章公文旅行個把月以上 (還不一定過) 會計人員不一定能理解A儀器和B儀器的差異 有些怕事的公務會計人員就會"不厭其煩"的擋下 甚至要使用者詳加解釋為何要做變更 (雖然解釋了. 卻可能根本聽不懂) 為了成事. 開立不實發票變成潛規則
有人會說. 為何有些教授就可以如實申報 一方面. 我會說他們很了不起 但是另一方面. 除非他的研究花費項目變化不大 (譬如做理論的. 社會科學類的...) 我卻會懷疑他的研究項目和作為太過保守
至於那些所謂的小金庫預留款 真的可以讓擁有多個實驗室和眾多計畫的研究者 不用多費太多心思在耗材以及雜項管理上
預算用不完繳庫. 乃至下次會減少預算的作為 本是要督促公務人員審慎編預算 但是實務上卻變成鼓勵花費 問題是. 學術研究 尤其是有實驗室的研究 常常會有突發性無法控制的耗費需求 如果前一年度未用罄的經費 可以經一定程序保留到下一個年度使用 不是反而可以讓經費更有效的運用 而不必要教授們以少報多來預留私房金以備不時之需
最後我要說的是 當制度迫使一些有志好好做研究的人 不得不為了讓有限的經費發揮最大效益 而接受了潛規則 就會讓不肖業者以及無良教授 利用同樣的方式中飽私囊 這當然是人性本貪. 罪有應得 但是制度殺人的影子其實也無法完全揮去
學界三巨頭的聲明是否有干涉司法的意圖? 如果檢察總長黃世銘原本就強調若是單純不實核銷 只會論究較輕的偽造文書 那聲明所言"訴求檢方不要以貪汙罪論處公款公用的的教授" 不就只是重複檢察總長的話 哪來干涉司法?
那些拿公款去買私人物品的教授們的確該關 但是如果只是因為無法交代買了哪些東西 就推論為中飽私囊 可能真的會讓部分致力學術研究的學者 因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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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