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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萬年稅單~台灣本土製,世界僅有~
2010/02/23 04:38:52瀏覽686|回應0|推薦0

在司法節(111)前夕,有幸參與一場人權協會所主辦的「從司法看租稅人權之保護」座談會,讓土生土長台灣四十載的我--誠實納稅義務人,得以一窺台灣現有租稅體制的非常態,以及與國際民主國家對照後,才發現我所深愛與關注的「台灣」我的國家,對基本人權之保障及人民權利之重視,竟是如此地遠遠落後,甚且可說是仍處於威權時代的高壓獨裁體制。

對生於台灣長於台灣的每一個台灣老百姓來說,我們深知納稅是國民基本義務,但我們也深知,納稅的目的是為了受到「台灣」我的國家的保護與保障,而非是繳了高額稅金後被「台灣」我的國家所凌辱、所侵略,甚且被迫害至家破人亡。

當天聽到的幾個案例,真是讓人驚恐萬分,與228白色恐怖事件所造成的人民生命威脅與迫害相比,幾乎不惶多讓。茲舉幾例供台灣同胞明鑑與深思:

個案一:無視人民生存基本權,強制要求繳完稅金後,才得以利用剩餘存款支付親屬醫療看護費用。
某甲於 96 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因扶養親屬某乙長期居住於馬偕醫院附設的護理之家,所以某甲乃將支付護理之家的看護費用約 50 萬元,列報為醫藥費扣除,北區國稅局以護理之家非健保特約醫院為由,否准認列看護費,補徵稅額 1 萬餘元。甲不服申請復查後,因北區國稅局逾2個月未作成復查決定,乃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5項規定,於98227逕向財政部提起訴願。然而,國稅局隨後於98330作成復查決定書,財政部乃於同年511,按訴願法第82條第2項規定,「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即北區國稅局業已作成復查決定為由,以訴願無理由駁回,訴願決定書同時敘明倘若甲不服北區國稅局復查決定,應另案提起訴願(財政部98511台財訴字第0980014463號訴願決定參照)。(註一)

個案二:古代的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且立刻執行;但現今的台灣政府官員犯罪違紀,仍能繼續光明正大且合法化的凌虐處罰無罪的納稅人。
財政部違法以行政命令處罰納稅人,牴觸憲法第23條規定,但釋字第619號解釋竟然仍容許其繼續處罰納稅人,至1年後才失其效力。而在此一年違法處罰納稅人之期間,形同合法化,最高行政法院98年判字第243號判決認為既然該行政命令被大法官解釋認為仍然於1年內有效,則行政法院也無法在個案上拒絕適用該違憲及違法之命令。(註二)

個案三:台灣新生兒出生率現為全球排名倒數第一,政府相關單位亦一再宣導提倡生育,但稅務執行上卻反其道而行,生愈多繳愈多,生兒育女的一切開銷費用皆只有最低扣除額。
反觀世界先進國家對於兒童人權及子女補助皆有明文保障。1983年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BVerfGE 82, 60, 78ff)對所得稅法上扶養子女免稅額與兒童津貼結合為雙軌兒童保障法制。子女免稅額為稅法上減輕負擔功能;兒童津貼為社會福利給付功能。(註三)

個案四:萬年稅單整死百姓。國稅局用一張永遠不死的稅單凌遲納稅人,置民於死地。
財政部一位官員說:「復查決定已經被撤銷了,原始處分還在,應該了解這點,一開始的處分還在。」就是這句話,萬年不死稅單,不管人民打贏多少次訴願,打贏多少次行政訴訟,原處分被撤銷了,國稅局沿用相同的理由將金額減一減又開出另一張稅單,因為那一張開始的原始處分還在,永遠不會消失,加計的利息不斷增加,愈來愈多,甚至超過本稅。2009年宣騰一時的稅務新聞,如大小S告北市國稅局的官司即為一例,國稅局只要金額改一改,就可以再新開單。(註四)

從以上案例即可明顯看到台灣司法在租稅人權上的全然枉顧,而猶有甚者,「萬年稅單」的發展和濫用,幾乎已將台灣老百姓陷於萬劫不復之地。

當天座談會結束前,黃茂榮大法官以詼諧口吻跟與會的所有佳賓們下了幾個結論:
一、所有司法及稅務官員依法行政、依法裁判。
二、透過行政立法,讓立法委員知道。要求每一位由選民所遴選出的立法委員代表們,嚴肅重視並深入關切每一樁被司法迫害的租稅人權個案。
三、有關稅法的書籍一年要賣出 5000本,才有可能提昇執法人員閱讀相關專業領域的知識,以減少稅務人權的迫害案件。在座的每一位都有責任及義務自掏腰包,將書籍分送給所有政府官員以及所有稅務官員。
四、人權協會應更加擴大舉辦相關座談會,並邀請政府官員及稅務官員參與。


(註一)節錄自社團法人中國人權協會2010年司法節活動【從司法看租稅人權之保護座談會】第31
(註二)節錄自社團法人中國人權協會2010年司法節活動【從司法看租稅人權之保護座談會】第45
(註三)節錄自社團法人中國人權協會2010年司法節活動【從司法看租稅人權之保護座談會】第15
(註四)中國人權協會編印:司法與租稅人權【稅制改格從終結萬年稅單做起】第58

( 心情隨筆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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