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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眼男持「免死金牌」讓村民慌了 除住院治療!這幾點也都要落實
2021/10/03 11:54:45瀏覽193|回應0|推薦0

對於屏東這位「思覺失調的病患」,多次傷害他人與動物,許多人都感到很憤恨,而且覺得不可思議,「為什麼國家要放任精神病患到處傷害、殺害別人?」這是許多人的共同心聲。

 

Lully: Le Roi Danse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15ouTM7Nx14

 

【摘要2021.10.1..蘋果呂秋遠】對於屏東這位「思覺失調的病患」,多次傷害他人與動物,許多人都感到很憤恨,而且覺得不可思議,「為什麼國家要放任精神病患到處傷害、殺害別人?」這是許多人的共同心聲。

他到底有沒有思覺失調?我沒辦法對個案判斷,得由司法與精神衛生機關共同討論,如果從通案來說,事情更不是這麼簡單就可以一言以蔽之的。

思覺失調症,以前叫做「精神分裂症」。顧名思義,思覺失調,就是思考與感覺失去協調,內心的想法與現實世界無法接軌。失調,意味著是可以治癒與回復的。台灣大約有1%的人罹患這樣的病症,也就是大約20萬人上下。思覺失調症的病患,多數選擇的是傷害自己,而不是傷害別人,因此,把思覺失調症與殺人、傷人直接連結,其實不符合事實。沒生病的人,或許傷害別人的方式與頻率更高。

那麼,為什麼思覺失調症的人,可以免除刑責?因為,思覺失調的人,他對於這個世界的認知,跟沒生病的人是不一樣的。他們可能會認為,這個世界的人要傷害他,所以他才逼不得已自衛;事實上,根本沒人想傷害他,但是他的認知就是與沒生病的人不一樣。

刑法懲罰一個人的基礎,是他明知故犯,或是在可以注意的情況下,仍然傷害別人;既然他不知道這樣是不對的,又無法選擇,在文明社會裡,懲罰一個這樣的人,並沒有意義,所以才會免除罪責。

那麼,「既然神經病殺人沒事,我也來偽裝一下,殺人就沒事囉?」講這種話的人,本身應該更有問題。因為殺人就是不對,不會因為有沒有事,而來決定自己要不要做不對的事。如果殺人沒事,就可以殺人,這個人的道德觀本身就有嚴重的問題。

況且,要偽裝思覺失調,沒有這麼容易,醫師會透過長期累積的看診病歷、臨床診斷、甚至科學儀器,對於主張思覺失調的人加以診斷。就實務上,司法對於主張心神喪失的標準也非常嚴格,並不是一般人隨意說說就可以抹滅醫師的專業鑑定報告。那麼,如果社區裡有這樣的情況發生,究竟應該怎麼辦?

再說一次,精神沒有生病的人,往往對社區與家庭造成的困擾也非常多,沒必要只針對思覺失調症的病患指指點點,更何況生病也不是他們願意的。

如果病患沒有犯法,根據精神衛生法第41條規定,精神病患若有「自傷或傷人之虞」,縣市政府可先緊急安置,5日內委請2名專科醫生鑑定病患有無強制住院必要,若需治療就送審查會申請許可,住院最長60天,醫師認為有延長必要,可再送審查會許可,每60天為一個週期

問題是,有些家屬不願意病患住院,醫師也不想找麻煩,畢竟「有自傷或傷人之虞」的認定很困難,鑑定還須檢附諸多文件,又可能侵害病患人身自由,不願開立證明。舉例來說,病患會經常殘殺小動物、砸毀物品,但是沒有傷害別人,就似乎不符合標準。而聯合國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也禁止在沒傷害自己或別人的情況下強制治療,醫師要求病患住院,擔心遭被質疑違法,到時候還有賠償的問題。

如果病患犯法,判決確定以後,有保安處分,也就是「監護處分」接續治療,最多一次五年。

法務部想要順應民意修法,延長為沒有期限,因為許多人只想要把病患隔離於社會,如果有危險,乾脆就關在醫院裡,永遠不要出來最好。可是,這麼做一樣會有很大的問題,首先是有很大的違憲疑慮,畢竟人身自由要受到拘束,能不能因為專業報告覺得有危害社會的可能,就在這個人先前的犯罪已經受到制裁的情況下,繼續變相的關押,只因為鑑定報告「假設」這個人有危險性,這是有問題的。

況且,撇開人權問題(不要說人權不重要,非常重要!)龐大的經費預算,以及治療處所的地方不夠、人力不足等等問題,該怎麼辦?要面對少數思覺失調症病患傷害別人的議題,不是想著把人關起來就好。

包括精神衛生法是不是需要法院介入、減輕醫師的責任,讓醫師可以本於專業放心判斷;乃至於犯法以後,實施保安處分,也就是監護治療的相關配套措施,行政院與立法院,都得要撥出大量預算。針對個案的需求,讓社工、醫師、法院、執法單位都可以密切合作,研擬出多元的處遇方案,降低社會危險。

請不要污名思覺失調症患者,更不要想著把少數人永遠關起來就好。社會安全網需要法案、預算、人力,不是嘴巴說說、虐待社工就可以了,請立法院不要再打架,好好開會討論,可以嗎?

 

「挖眼男」讓精神科醫師想到鄭捷!【摘要2021.10.1..蘋果】屏東發生震驚社會的「挖眼」攻擊案件,精神科醫師沈政男點出現今社會不容易找到對精神病患更好處置的原因,並認為大家在憤怒之餘,該探討犯案者屢次傷人的原因,是精神狀況未緩解?還是合併人格疾患與藥酒癮?或者其他問題?並點出4種「如果」,曝「挖眼男」可能的4條路。

【精神病房不是縣長開的】屏東發生疑似精神病患因被超商店員勸導戴上口罩,憤而攻擊對方導致眼睛受傷事件,縣長潘孟安臉書隨即被民眾灌爆,於是他趕緊在臉書說:已經要求醫院務必審慎評估,朝向長期收治來處理。

長期,是多長?精神病患該住院多久,先前住得夠不夠久,以及是否因此導致暴力事件,都不是一件簡單的事,不能因為民意沸騰就凌駕專業。精神病房,不是縣長開的,更不是你可以要求收治多久就多久。

這類社會案件一再發生,你可以輕易看出都是原地踏步,不管是社會反應、討論,與醫療與司法處理,其實都沒什麼進展。原因就出在:這類案件牽涉醫療、司法、衛政與社政,更與整體社會對精神病患的看法有關,不容易找到一個更好的處理方案。

比如這幾年,竟然用什麼「社會安全網」來與精神病患長期安置問題掛勾,根本就是附和「不定時炸彈」這樣的社會偏見。會這麼做,就因為對政治人物來說,精神病患只要不犯案、不影響我的民調,就天下太平了,其他沒有我的事。這完全凸顯了對精神病本質的無知。

事實上精神病患幫大家乘載了精神病基因,今天如果不是他們發病,那些基因就可能落在其他人身上,讓其他人與他們的家庭受苦。

精神病是一種慢性腦疾病,而病因主要是因為先天基因啦!精神病患幫大家乘載了這樣的基因,是社會對他們有所虧欠,怎麼會把他們當成「不定時炸彈」呢?問題是:為什麼絕大多數精神病患都不會犯案,卻有極少數人做這樣的事?

這是討論這類案件的眉角,比如屏東這起傷眼案件,到底是因為精神症狀導致犯案,比如受到幻聽或妄想指使?或者本身就有個性衝動、魯莽的傾向?甚至可能受到酒精或毒品的影響?都必須先弄清楚。

重點來了:如果是精神症狀影響,那就只需精神醫療,而如果治不好,那就一直住在精神病房,事實上台灣現在隨時都有兩、三萬精神病患以院為家,長期住院。

如果是性格問題,已達性格疾患程度,那麼需要司法精神病房給予特別監護,避免再犯,比如挪威夏令營槍擊案兇手便是自戀型人格障礙。

至於如果是藥酒癮,那必須視同一般人的不負責任行為,讓他們關到一般監獄。

有沒有看到行刺雷根總統的辛克萊,即將無條件釋放?他當時的診斷莫衷一是,幾乎沒有確定的精神病症狀,而是以人格障礙為主,於是關在聖伊莉莎白醫院幾十年,那醫院原本是美國的療養院,但美國因為去機構化,早就把療養院都改成強制住院與司法住院的病房了,比如聖伊莉莎白醫院。

台灣現在說要開設六個司法精神病房,其實功能上與現有的慢性病房重疊了,絕大多數這類犯案者只需要一般精神病房就能處理,只有少數合併嚴重人格疾患的犯案者需要特別戒護。

證據:從龔重安、王景玉、賴亞生,一直到台鐵殺警案,這些犯案者在一般精神病房就能照顧。問題其實在於:你要讓他們住多久?是不是縣長說不能出院就不出院?

不是嘛!龔重安是因為根本沒人鼓勵他就醫,王景玉是因為強制治療流程太繁瑣,而賴亞生是因為社區強制治療零零落落,至於台鐵殺警案,從頭到尾,從醫療到司法,都有問題。

回到屏東傷眼案。應該先探討到底犯案者屢次在社區傷人是什麼原因?是精神症狀沒有緩解?還是合併人格疾患與藥酒癮?或者其他問題?

然後依上述分析來處置,而非不分青紅皂白在那邊亂呼籲一通。比如有人扯到強制治療門檻,事實上此案犯案者先前是自願住院,還是強制住院?如果是自願住院,回家後才又惡化,那就跟強制住院沒什麼關聯。

如果出院時病情緩解,因為停藥才又惡化,那就必須倚賴社區精神醫療;而如果病患拒絕,就可以啟動強制社區治療,到家裡幫忙給藥或打針。

至於如果是合併嚴重人格疾患,個性本來就暴力,那就住到司法精神病房,直到暴力傾向消失才可出來。這牽涉到司法的監護處分期限問題,必須修法。

而如果是藥酒癮,比如精神症狀已經緩解,就只是當天喝酒或吸毒,那就用一般監獄來給予拘禁。

是不是相當清楚?參考參考,我曾經到台灣高等法院演講。又想起了鄭捷。最適合鄭捷的就是司法精神病房,可惜他生在當代台灣。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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