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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7 23:33:01瀏覽1341|回應0|推薦13 | |
有個朋友因有卡債的問題,參加過債務協商;之後因景氣不佳被公司裁員,而新的工作收入較少;以致繳不起協商的款項,雖然入不敷出,但咬牙硬撐數個月後,終於在3月份違諾! 違諾之後的債務只有兩個途徑可以解決:一是與各銀行個別協商,二是向法院訴請更生(或清算)。我這位朋友打算先與銀行個別協商,若協商之後還是繳不起的話才會訴請更生。 在4月份各家銀行開始催收的動作,這時好友也展開與各銀行個別協商;他告訴我:最有人性及愛心的銀行是"中國信託"-將其所欠款項以0利率分150期清償。 而最惡質的是"匯豐銀行"-是他所有卡債中欠的金額最少的銀行,在4月信用卡帳單寄來時發現:原欠7萬多,循環利息竟然高達2萬7千多,並還要求這1期就要還3萬1千多! 這位好友雖有向金管會申訴,但金管會(應該是因為快要換政府)只告訴他1支匯豐經理的聯絡電話,當好友打電話時竟都沒人接,隔2天這位經理雖有來電(但未顯示電話號碼),也只照本宣科的表示是因為利息恢復成信用卡的利息,並追溯整個協商時期所致! 我告訴他匯豐已構成重利罪之嫌,因為若再加計協商時的分配款,利息已超過20%;除了可向消基會申訴、並可直接到法院控告匯豐銀行重利罪! 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亦即一旦告訴人提出告訴,經由檢警機關開始偵查後,即便事後被害人與加害人達成和解,仍無礙刑事程序之進行,法院仍須就犯罪事實之有無而為有罪或無罪之認定。 民法205條規定對於超過年利率20%的利息部分,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也就是說債務人對於此部分利息有權不履行! 可嘆!外商銀行長期以來皆為本土銀行學習的對象!但只要來台灣開設銀行、用了本國人之後,許多外商銀行往往比本土銀行還要落後、惡質!對照匯豐的網站標榜的社會責任:以人為本、關懷社群…實在很諷刺,原來所謂的社會責任只是在作秀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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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