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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30 18:41:07瀏覽2878|回應36|推薦209 | |
隱藏在萬聖節飾物裡的絕望呼救聲 本文資料擷自英國《每日郵報》(2012/12/27)。原來,中國大陸的勞動教養制度是在逼迫中國奴工給中國商人大賺國際外匯。 Kmart是美國大型連鎖量販店,性質就像我們台灣的「家樂福」或「大潤發」一樣。美國奧勒岡州波特蘭市的凱絲太太為歡度萬聖節,跑到附近這家Kmart(見下圖),買了一套中國製造的寶麗龍墓碑裝飾品。她拆封玩具墓碑包裝,卻萬萬沒想到裡頭藏著一封來自中國大陸勞動教養院的求救信。 這封絕望的求救信並未署名,對折八次後塞藏在包裝盒裡的兩塊寶麗龍墓碑(見下圖)之間。它來自中國大陸的勞教院,出於製造此套玩具、月薪僅1.61美元的奴工之手,上頭寫道:「先生:如果您偶然買了這項產品,請您好心轉遞給世界人權組織,這裡勞教院的幾千名奴工飽受中國共產黨迫害,將永遠感念您的大恩大德」。 (Kmart賣給凱絲太太的萬聖節飾品) 此函的英文不甚流利,夾雜中國漢字,說這套萬聖節商品來自中國遼寧省瀋陽市馬三家勞教院,勞工被迫每天工作15小時,沒有休假,沒有週末,「不順從,就遭受酷刑折磨、打罵、體罰和虐待,幾乎沒有工作報酬」。它還說,勞教院的奴工每月只賺取10元人民幣,相當於$1.61美元。
「人權觀察」是世界人權組織之一,看到凱絲太太轉遞的這封信,其中國部主任蘇菲里查森告訴《奧勒岡人報》,說他們沒有辦法證實這封求救信的來源出處或真實性,「然而持平論之,這封信所描述的慘狀與我們對中國勞教院的了解不謀而合」。 中國勞教院是中國懲戒制度的一環,政府藉著「勞動教養」的名義,可以不必經過審判程序而羈押人民。 蘇菲里查森告訴《奧勒岡人報》,「如果這封信屬實,在中國裡頭,有人向世界發出求救訊號,他呼喊『救救我,請知道我的存在,請作出回應』」。 購買萬聖節墓碑的凱絲太太相信這封求救信的真實性,她告訴福斯新聞網,她已將這套萬聖節飾物與信函交給美國移民海關執法署(U.S. 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ICE人員已著手進行調查。 Kmart 母公司 Sears 亦發表聲明,說公司也會進行他們對產品來源的調查。因為 Sears 不敢觸犯美國法律: 美國法典第1,307節19條,禁止進口「來自外國罪犯勞動,強迫勞動和(或)契 實際上,凱絲太太是在2011年萬聖節購買這套萬聖節飾品,售價29.99美元,當時沒派上用場,今年過萬聖節從儲物間找出來打開密封包裝,開封後才發現這封來自遠方的求救信。 求救信(見下圖)全文如下: 先生: 中國大陸的勞改制度 維基百科:勞動改造簡稱勞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罪犯的手段,經常出現在監獄裏的一種標語和口號,通過對入獄者強制性的體力勞動,來達到管理者認可的目的。中國國內外常將勞改與勞教混淆,中國官方也籠統地合稱為「二勞」,但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後者是一種行政處罰制度。 2001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已被《國務院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廢止,原因是已由1994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和1990年3月1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替代。 中國的「勞改」制度來源於蘇聯的「古拉格」。中國對待國共內戰中國軍戰俘的處置一般即為勞改,在文革中也有大量人被處以勞改。 勞改基金會創始人吳弘達數十年不遺餘力地收集勞改倖存者的故事和證據,認為「勞改」在製造罪惡方面比「古拉格」走得更遠。《牛津簡明英文字典》第十版和《牛津成語和寓言詞典》中同時收入了「gulag(古拉格)」和「Laogai(勞改)」兩個詞語。吳弘達說:「我想讓『勞改』這一個字出現在世界上每一種語言的每一本字典上。我願意看到『勞改』的終結 。」 刑滿的人獲釋也不一定可走,可能就地編戶留場就業。 廢了勞改,來了勞教
一般認為,從法律上講,勞動教養制度始於1957年。1957年8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布了經過1957年8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十八次會議批准的《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該決定的初衷是為了管理「遊手好閒、違反法紀、不務正業的有勞動力的人」,主要針對的對象是「不夠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適合繼續留用,放到社會上又會增加失業的」人員。... 在隨後一年左右,全國立即建起一百多處勞教場所,開始形成縣辦勞教、社辦勞教、乃至生產隊也辦勞教。全國勞教人員很快就被收容到近百萬。1961年,即大躍進運動末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承認:「擴大了收容範圍和收容對象,錯收了一批不夠勞動教養的人。在管理上和勞改犯等同了起來。生活管理和勞動生產上搞了一些超體力勞動,造成了勞教人員非正常死亡的嚴重現象。」 直至1979年,中國被勞動教養的人員沒有明確的期限,很多人最長勞教長達20多年。1979年1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明確勞動教養制度可限制和剝奪公民人身自由長達1-3年,必要時可延長一年。但以後在實踐中,常出現重複勞教問題。 1982年1月21日頒布《勞動教養試行辦法》,針對的對象包括「家居農村而流竄到城市、鐵路沿線和大型廠礦作案,符合勞動教養條件」 的人。1986年,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90年12月,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了《關於禁毒的決定》;1991年9月,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又通過了《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等。以上法律使更多的人員相繼被納入勞動教養的對象範疇。同時其它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甚至一些省市區、大中城市的政府和行政部門通過的地方法規或部門規章,都加劇勞動教養對象擴大化的趨勢。現在實踐中主要是針對小偷、賣淫嫖娼、吸毒、破壞治安等。... [按: 維基這條目長到嚇人, 中國大陸到處都是勞教場所] 批評勞教沒用,勞教依然健在 維基百科:中國很多學者認為,勞動教養制度在中國特定的歷史下有積極作用,但今天已不能適用。有學者認為勞動教養存在「沒有法律的授權和規範」、「勞動教養對象不明確」、「處罰過於嚴厲」、「程序不正當」、「規範不統一和司法解釋多元化」等等弊端,而這些成為有關部門濫用權力、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現象屢屢發生的根源。 有學者認為,勞動教養制度違反了《憲法》《立法法》《行政處罰法》,並與中國政府簽署的人權公約相背。《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立法法》第8條和第9條規定,對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通過制定法律來規定,並且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不得授權國務院就這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在沒有正式法律的情況下先行制定行政法規。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第十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同時規定的處罰種類中不包括勞動教養,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過15天。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規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根據聯合國有關機構的解釋,這裡的「法律」,是指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這裡的「程序」,是指經過合格的法庭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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