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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文林苑已同意戶的冤氣:冤有頭,債有主
2012/04/16 03:13:34瀏覽2727|回應16|推薦46

前言

關於文林苑都更案, 小肉球和網友已討論許多, 詳見下兩文暨兩文文章回應:

* 台北市府代拆文林苑是依法行政, 還是帶頭違法? (附文林苑已同意戶的冤氣)
* 同情文林苑釘子戶,等於理盲濫情?

巧的很,小肉球昨日凌晨才在「台北市府代拆文林苑是依法行政, 還是帶頭違法?」文章,加附 "文林苑已同意戶的冤氣",沒想到文林苑已同意的 36 戶當天就出來召開記者會了,其代表李小姐就上 TVBS 2100 週末開講了,故而決定將加附部分以文章形式發表之。

TVBS邀請文林苑已同意戶上節目

文林苑案有 36 戶,分別和樂揚建設簽了同意書,並拿到拆遷安置費與拆遷補償費,以上 TVBS 節目的李小姐為例,她獲得 645,864 元的拆遷安置費與 1,045,966 的拆遷補償費,總計近 170 萬新台幣。

小肉球看了TVBS節目,俺解讀的是:

1. 李小姐認為王家對都更知情。 〔按:知情又怎樣?知情有不同層次與程度的知情。小肉球很納悶來賓與主持人在知情與不知情上浪費時間,俺更懷疑他們斷章取義,抓住某名王家人或王家友人的一句話,就忙不迭地套進自己的成見,開始大做文章來抨擊王家。我們都知道在法律上「不知者不罪」不成立,知與不知沒差多少!重點應放在「知情不等於同意」。〕

2. 李小姐在建商早期遊說期間,親口聽到文林苑王家的王家駿說 "一坪換三坪不划算"。 〔按:很多人在這上面大做文章,據此以抨擊文林苑不同意戶貪婪無厭,在小肉球看來,也是浪費時間。王家說不划算,表示樂揚建商提供的商品不夠看,他們不想買,樂揚無法賣給他們。咦?這不是鐵證嗎?在李小姐還沒搬走以前,在早期建商遊說時,王家已有人私下和鄰居表示這筆交易超爛,我們不願意--這不是清楚表態了嗎?〕

3. 李小姐說自家房子老舊,全心贊成都更。

4. 李小姐已遷走兩三年,走後與王家沒接觸,與建商有接觸,如今手上資料來自建商。〔按:這裡,很有意思。王家人叩應,指控李小姐的王家資料得自建商,主持人顧明儀立刻問來賓李小姐是否如此,李小姐說,沒錯,她曾發信給市府信箱,沒得到答案,她就不斷打電話給建商,建商告訴她狀況,提供給她資料,但是她又同時說她「和建商完全沒討論王家」,而顧明儀則立即把話題岔開。〕

5. TVBS 的2100 似乎相當袒護台北市政府或郝龍斌,從而偏袒同意戶,似乎對王家偏見不淺,因為節目標題的打法很像三立大話:「王家有師生撐腰,36同意戶苦撐?」。主持人小董與顧明儀在俺眼中有引導話題之嫌,尤其顧明儀對待叩應反駁的王家,其臉部表情很豐富,其聲音表情也很豐富。她和叩應王家對話,小肉球甚至看到她不知是白眼對之、翻眼對之、或斜眼對之。

6. 小董這回碰到文林苑案,他是怎麼了?從沒看到他意識型態如此強烈,從沒看到他如此不能就事論事,每上 2100 必攻擊綠營,這事和綠營出來做政治秀的政客有蝦米關係,都更條例本屬台灣藍綠的共業。

7. 來賓陳鳳馨說,關於王家開價五億或兩億,王家接獲市政府權利變換通知的時間點應視為區隔線。據她查證,市政府通知王家你家土地已非你家土地,王家去找市政府理論,市政府大致說辭為此都更案生米已煮成熟飯,你們現在的唯一對策便是向建商開價,以開高價讓建商無法接受,而陳女說,王家開高價確在接獲權利變換通知之後。〔按:小肉球已好陣子不看 TVBS,上回看,聽到陳鳳馨批評支持王家師生「霸占」文林苑做抗爭,但昨晚講話還算中肯。〕

8. 昨晚的 TVBS 節目,王家計有四人叩應,男人是王耀德和王清泉(王家長孫)。他們說,在 95 年,樂揚建設董事長段幼龍親自造訪,王媽媽斷然拒絕,他們家族以為口頭拒絕就算有效拒絕。同意戶李小姐及前立委邱毅手上擁有公聽會資料,資料有王家長輩王國雄的簽名,王清泉斬釘截鐵說簽名係偽造,在場來賓立刻責怪王家為何不去告建商偽造文書。

36同意戶的記者招待會

文林苑同意戶:王家嫌1坪換3坪太少(2012/4/15)
近來在社會上引起高度重視的「文林苑都更案」,15日晚間,此案的同意住戶李小姐參加了TVBS《2100週末開講》時提到,曾在王家看到都更案的相關資料,不懂為什麼王家一直說對都更不知情;李小姐更提及,她印象中王家曾提到,對於建商所提1坪換3坪的條件覺得太少了。
文林苑同意戶的李小姐(右二)上節目請王家人行行好,退一步讓大家都好過。(圖/中央社/資料照片)

文林苑同意戶日前開記者會,表示自己「想回家」,力陳王家人明明都知情,卻在媒體上公然說謊,加上王家有學生、名導演力挺,36戶同意戶反而沒人理。文林苑其中一位同意戶李小姐,上《2100週末開講》力陳王家有出席多場公聽會並出示王家人簽名,指王家獅子大開口;對此王家長孫王耀德怒斥,自己真的不知要被強拆,而且也沒有參加過公聽會,甚至直言簽名是偽造的!

文林苑同意戶代表李小姐上《2100週末開講》,表示自己在同意都更後,收到的64萬元安置費與104萬元拆遷補償費,至今已全數用罄;並表示自己在公聽會上,聽到王家的王家駿直言「1坪換3坪太少」。而先前記者會也被爆出案外案,指有住戶被王家人騷擾,表示「為什麼要這麼早參加,拖久一點賺比較多」等說法,她認為同意戶根本是最大受害者。

王家的四女兒在第一時間立即call in進去節目,直批李小姐根本什麼都不懂,並要她找建商理論,別轉移焦點,更出言表示「你家老到不能住就都更嘛,我家是祖產,我還想住,只要從都更區劃出去就好,不是嗎?」

王家四女兒力陳自己有走法律程序,但自己仍被蒙在鼓裡!另外,王家人分別住在兩處,年輕人住在一起,另一處只有80餘歲的老母親。建商故意將通知書寄給80餘歲的老母親,她即使收到了也不知道要如何處理。最後王家四女兒毫不客氣地請李小姐別再被建商利用。

隨後王家的王耀德也call in進節目表示,雖然建商負責人在最一開始有登門造訪,邀請他們加入都更,但他們表態拒絕且態度明確,口頭說法即具法律效力,但建商仍在三年後通知他們家即將被強拆。而對於李小姐所指稱,王家人有參加過公聽會,而且在名單上簽名;他表示,他們家沒有人有去那場公聽會,那個簽名是偽造的!

根據同意戶在日前記者會中所出示的證據顯示,王家人曾出2007年9月7日出席一場權利變更說明會,如該名單上的簽名「王國雄」如王耀德所言是造假,前立法委員邱毅表示,請王家務必提起偽造文書告訴,交由檢方偵辦。

文林苑 36 同意戶的冤氣

文林苑 36 戶都簽了都更案同意書,向建商領取近 170 萬拆安置費與補償費,這是他們自己的抉擇。王家的土地所有權人並沒有簽都更案同意書,王家的土地所有權人並沒有同意住家被拆毀,就算王家與建商果真進行過協商和談判,協商與談判 ≠ 達成共識。

* 台北市府發言人現在說土地所有權屬於王家

這點,必須先建立。北市府發言人講的話代表北市府,其發言人在北市府 3/28 拆毀王家祖厝後,現在反過頭來說文林苑土地所有權仍然屬於王家

拆文林苑都更王家帳篷? 市府:土地所有權還是屬王家 (NowNews 2012/4/2)

文林苑都更案異議戶落地搭起帳篷,要求原地重建,並聲明原地還是王家人所有。台北市政府發言人張其強今(2)日於市府受訪表示,土地所有權是王家所有,所搭起的帳篷有無非法,要看範圍是否佔到建商或其他住戶土地,這屬建設公司與王家間的爭議,「市府代為執行的部分已經結束了」。

* 多數決乃從無到有的人工製造

郝市長曾將 「36 同意戶 vs. 2 不同意戶」 講成 「95% vs. 2% 的多數決」。

但,這個 95% 全是由建商從無到有,使用各種手法,去人工製造出來的。文林苑案, 根據文林苑已同意戶鄭閔文2012-03-27在中國時報的投書:

想當初我們配合都更,舉家從祖厝搬遷,縱使百般不捨,但卻也不斷說服自己忍個一、兩年,就能有新家住了!那時建商完全沒告知王家拒絕參與都更的事情,我們就這樣­相信政府,相信這次的都更案是百分之百的住戶全體同意,不然,他們怎敢動工拆除我們家呢? 家,被拆了,這時才知道,還有不同意戶存在。這讓我非常訝異,怎麼能在還沒談好的情況下就先拆了同意戶的房子呢?

鄭閔文所說即為建商手法之一:蒙蔽。 

都更案的建商如果看中一塊地,只要買下當中一戶產權,根據都更條例,就可以向政府提出申請,這是 "從無到有"。

一旦案子成形,經過政府相關單位的草率核准,建商便可以藉著都更名目去遊說、哄誘、孤立、或甚至威嚇(有些建商動作更早),同意戶很容易 "從少數變成多數",如此這般,就形成郝市長口中的 "多數決"。

* 不可貪戀人的房屋

聖經第十誡: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剛開始,貪戀人房屋的,只有建商。建商看上一區的一塊地,想賺錢。 

剛開始,該區塊的所有住戶原各自過各自的太平日子,誰也不貪戀鄰人的房屋,並沒觸犯聖經的第十誡。

整個都更案,全是建商借用官府勢力,所平空製造出來的一個遊戲。

* 致人於惡

一旦多數決在建商操作下形成,剩餘的不同意少數就變成建商的眼中釘,並且任何住戶一旦同意,由於庶民的住家利益悠關重大,平民百姓一輩子很少有能力擁有一個以上的家,同意戶就自然而然地被建商的這場遊戲緊緊綁住和套牢。

已同意戶會身不由己,會與建商同樣冷血,建商為的是賺錢,已同意戶多為的是求生存,會一樣地把少數不同意戶視作眼中釘,甚而孳生仇恨與惡毒的情緒。

但道德底線還不是一樣,對不對?已同意戶與建商一樣,開始貪戀起鄰人的房屋來了.

也就是說,住戶一旦同意,必然變成建商的籌碼,並且極可能構成建商對少數不同意戶持續進行霸凌的武器。

所以說,可怕的惡質都更狀況是宗教上的 "致人於惡".

* 冤有頭,債有主

猴急拆除同意戶房子、迫使同意戶一同意即必須搬走者,並不是剩餘少數戶。
任意預售一空、無法回頭修正者,不是剩餘少數戶。
預售金入袋者,不是剩餘少數戶。
不同意戶家宅被毀,連安置費和補償費沒有。
中央營建署多方會議 (2012/2/10) 結論為劃出王家、繼續都更,不同意者為建商(俺懷疑北市政也有份)。

無論如何,文林苑的土地屬於王家,現在,連台北市政府都承認 "土地所有權還是屬於王家"。

這種惡性操作的都更案當然造成已同意戶的極大痛苦,已同意戶的處境實在讓人同情。

然而道德底線不可破,是非曲直不可淆:已同意戶須知 「冤有頭, 債有主」。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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侉子赵兴鵬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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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堅持對的就是對!不對的就是不對!我不信這事件中王家全對!
2012/04/16 20:46

那簽名只是簽到而已, 表示王家有人去公聽會了, 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67號判決書就說過公聽會之舉辦目的僅為聽取民眾意見, 對建商與住戶均無拘束力.) 

妳這段話並沒答覆到我說的重點.因為王家一直說不知道都更!說沒通知他們.第一簽到就表示知道.不是嗎?第二.如王家說的是偽造.可按鈴申告.連律師都不必請.偽造文書是公訴罪.檢察官會查辦的!不必請甚麼筆跡鑑定專家.法院會移刑事局的!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4-17 07:22 回覆:

侉子兄, 王家如果胡塗, 如果一直強調不知道都更, 俺幹嘛跟著他們起舞? 

(1) 他們或許這個家人知道, 那個家人不知道, 如果如此真笨, 一個大家族有一人知道就算知道; (2) 如果他們一直強調不知道, 他們以為 "不知者不罪", 但 "不知者不罪" 在法律上不成立; (3) 去不去公聽會, 有無收到通知並不重要, 如行政法院判決書所述, 這也笨, 打官司死抓住枝微末節, 難怪打輸; (4) 重點是意願, 即人事時地物的拒絕表達.

因此, 那王國雄簽名如果只是公聽會的簽到, 有什麼了不起.

就算偽造文書, 如果無法證明為建商所偽造, 無法據以反擊建商, 對王家有何用途.

侉子兄, 您這段有點怪:

如王家說的是偽造.可按鈴申告.連律師都不必請.偽造文書是公訴罪.檢察官會查辦的!不必請甚麼筆跡鑑定專家.法院會移刑事局的!

您有沒有法院按鈴申告過?  遞狀, 上頭須有被告, 沒對象是不成的.   OK, 告建商偽造文書, 若無法證明而敗訴, 易被建商反控誣告.  

至於 "王家一直說不知道都更", 這是以訛傳訛, 俺已聽到太多抨擊王家的鄉民/格友/名嘴等說這句話, 從沒提供來源.  據俺了解, 王家說的是他們家族中有人知道此都更案, 已口頭拒絕樂揚建設董事長段幼龍, 他們不知道此都更案進展, 公聽會通知沒收到 (此點被行政法院否決), 市府權利變換通知收到.

重點仍在王家有無同意都更, 其土地權狀所有人有無與此都更案實施者樂揚建設簽立同意書, 其他都是煙霧.

最後, 很多人 (嘻嘻, 包括您) 拼命去找王家的錯處, 彷彿王家必須完美無缺, 這在俺看來也很怪, 這案子的重點是王家有無同意參與此都更案, 他們在這重點上有無說謊.

沒簽同意書=不同意戶.

王家在其他方面的表現, 有什麼打緊? 除非王家土地的所有權人口頭答應樂揚要參與, 而樂揚能夠證明所有權人作出口頭答應 (如有人證或錄音, 請注意, 其他家人不算所有權人), 口頭承諾亦算合約, 那麼, 才能夠在此案去詬病王家行為, 因為那是違約/或詐欺.


大肉球
俺贊成您的看法
2012/04/16 18:10

小肉球:

俺看完所有內容之後,非常贊成您的看法。俺的親戚在北投捷運站附近的都更案,也是爭議不斷,當中過程就如您所述。「冤也頭、債有主」,債主絕對是建設公司啦。可能很多鄉民不太能認同,但有「被都更」的實務經驗一定可以體會。在這過程中,政府是隔岸觀火的,可憐的是我們這些無知的小老百姓呀!所以,同意都更戶應該趕緊去找建設公司,要求變更計畫書。怎是把矛頭指向不同意戶呢?不解呀~~

人家就是不願意加入,也沒有能力(其實也沒立場啦!)去變更計畫書,一直去找他到底有什麼用呢?其他同意戶大家只要有共識,就可以要求建商變更計畫,然後趕緊蓋好趕緊住進去,不是皆大歡喜嗎?還是另有原因呢?建商說變更計畫要花很多時間,但與其現在吵吵吵,原地踏步浪費時間開記者會、上電視,不如趕緊去變更計畫書。再次令人不解呀~~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4-17 06:35 回覆:

嘻嘻, 您喜歡俺的拙號?  小肉球是俺貓的貓名, 俺特意寫過四喜丸子有四個快樂的小肉球,小肉球部落格有兩個快樂的小肉球! .

小肉球-->  大肉球-->  

小肉球個人和親友當中, 並沒有「被都更」的實務經驗, 俺是在 3/28 拆文林苑後看新聞才知道有都更這碼子事, 所以去研究了一下, 支持者與反對者的鄉民言論都看了許多, 看完後, 才敢動筆評論此事.

俺不管鄉民認同或不認同俺的看法, 小肉球不輕易評論事情, 若鄉民不同意, 請反駁, 俺試著反駁回去, 如果對方能夠說服俺, 俺就修正原來的意見, 因為俺畢竟是人呀, 人絕對不會是絕對正確的.

您問同意戶為何把矛頭指向不同意戶?

人性使然.  人碰到一個 dilemma, 多數人都會不顧對或不對, 去選擇 the easy way out, 而 the easy way out 在都更案就是以多數人的意志去屈服少數人的意志, 包括打著製造出來公共利益大旗去掠奪少數人的家產.

您談到 "變更計畫書", 在 2012/2/10, 也就是台北市政府強拆王家的一個月前, 中央營建署召開樂揚建設/北市府/同意戶/王家均出席的多方輔導會議, 會中, 營建署達成決議, 以 "王家切結往後不參與任何都更" 換取劃出此都更案, 也就是您說的 "變更計畫書".

北市府/同意戶/王家全都同意營建署的決議, 只有樂揚不同意, 它不願變更計畫書, 因為它會虧大, 它已經根據包括王家土地的計畫書將此都更案的所有戶數預售一空.  於是建商就使出殺手鐧, 運用和種力量, 逼北市府和它站在一邊, 不但不同意營建署最後決議, 反而快馬加鞭去拆王家了.

這個 dilemma 是一個超大的困境.  樂揚若改計畫書劃出王家, 請問戶數要不要改, 所有大大小小的規畫 (巷道, 管線, 雜項等) 要不要改?  它怎麼向同意戶與預售戶交待, 它要虧多少?  它要貼給這些人多少賠償金?

小肉球個人認為它活該. 

小肉球個人也認為, 在北市府/同意戶/預售戶/建商的心目中, the easy way out 到現在仍是逼迫王家讓步, 王家讓步, 大家都享受他們的犧牲.

因此, 縱有師生 (弱勢啦) 與都更受害者聯盟 (弱勢啦) 在旁支持, 王家能堅持到今天是很不容易的.

小肉球也認為關鍵在北市府.  你北市府草率核發建照, 沒好好監督建商, 官府要抓建商小辮子很容易做的, 此案, 建商漏洞很多, 要抓錯如探囊取物, 可以撤照及嚴懲換取變更計畫書, 真搞不清楚北市府幹嘛對建商這麼好 (嘻嘻, 其實可以猜出原因).


旭日初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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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6 11:13

市府依法行政 錯不在市府 若法有不周延瑕疵之處(不符公平 道德--)可修法,並適度予以道德上補償,王家既已得知都更(雖不見得同意)情事,就更應該密切注意相關法律,以免本身權益受損,豈可置之不理!?王家成員看來也有很多知識分子,對此重大的事情,若說毫無觀念,不曉得該如何處理,實也難說服人!!!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4-16 12:16 回覆:

台北市政府並未依法行政, 乃是依建商行政

小肉球的論點就在於台北市政府是文林苑案的始作俑者, 它並未依法行政.  王家得知都更並不重要, 王家有無同意都更才重要.

(1) 從最近的看: 2012年2月10日, 中央營建署介入此樂揚都更案居間調停, 參與這項都更輔導會議的有王家、已遷出戶、樂揚建設.   營建署都市更新組組長陳興隆更作出會議結論:樂揚建設將王家劃出都更區、王家簽署切結書同意此次不參與而未來也不可參與任何都更.

營建署期許臺北市政府尋求解套方案研議毋須強拆王家、解決文林苑現有周邊道路消防安全、以及處理都更實施者涉嫌呈報不實資訊問題,使得已拆遷戶土地可以進行迅速執行都更、而王家可以保留、消防道路寬度不足問題可以一併解決的三贏方案。(維基)

這是中央馬政府在一個多月前做的三嬴結論, 那時, 王家和樂揚打行政官司已打輸, 中央因此案觸及基本人權而介入, 台北市政府卻和建商樂揚建設綁在一起: 強拆!  毀人身家! 

此外, 台北市政府在 2012/3/28 強拆王家時所使用的拆除執照並不包括王家兩戶, 那張拆照只寫 36 戶.

(2) 從最遠的看: 樂揚建設向台北市政府提都更案, 它獅子大開口, 王家土地無關乎公共利益, 只關乎樂揚建設的私人利益, 樂揚把王家文林苑獨戶透天厝劃入都更區, 台北市政府像樂揚的小媳婦, 大印一蓋, 說 OK!  台北市政府都更處處長自己在 TVBS 2100 說他們不可能去接觸所有都更案住戶, 連中央都盡力和它的都更案住戶接觸, 台北市政府從沒和王家協調, 台北市政府塞責失職, 任由建商宰割它的市民.

(3) 從國家根本大法來看: 連中共的重慶市政府在接獲重慶法院的拆除釘子戶命令時, 因掠奪人民財產茲事體大, 都不敢拆除, 郝市府可真膽大包大呀.  它依法行什麼政?

中華民國憲法第10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 都更條例僅為條例而已, 都更條例豈可牴觸國家根本大法, 更請注意文林苑王家兀自過自己的日子, 並未 "妨害" 社會秩序、公共利益, 故爾其基本人權絕對應受憲法保障.

(4)  從 "都更條例" 來看, 都更的: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都市之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原有社會、經濟關係及人文特色,進行全面調查及評估;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分別訂定都市更新計畫,表明下列事項,作為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

第五十五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隨時或定期檢查實施者對該事業計畫之執行情形

第五十六條 前條之檢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查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或勒令其停止營運並限期清理;必要時,並得派員監管、代管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
一、違反或擅自變更章程、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
二、業務廢弛。
三、事業及財務有嚴重缺失
實施者不遵從前項命令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更新核准,並得強制接管;其接管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台北市府根據 "都更條例", 有依法盡到都更主管機關的職責了沒有!  不, 它沒有盡責去審核和監督, 樂揚劃誰就是誰, 樂揚提案尚有消防問題就發照, 居民意願不一就發照, 都更流程還在走, 樂揚已將預售屋銷售一空, 它不監督管理, 更加造成事態嚴重, 建商拖累其他同意戶無法走回頭路, 將王家逼入絕境.

再請問: 樂揚建設總經理夾在台北市警察中間拆毀王家, 在台北市政府傷害王家及支援王家學生時, 他在做什麼!  他憑什麼在那裡! 

照片會說話:

故云台北市府並未依法行政, 台北市府乃是依建商行政.


侉子赵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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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應提告.否則難擺脫獅子大開口?
2012/04/16 10:58

根據同意戶在日前記者會中所出示的證據顯示,王家人曾出2007年9月7日出席一場權利變更說明會,如該名單上的簽名「王國雄」如王耀德所言是造假,前立法委員邱毅表示,請王家務必提起偽造文書告訴,交由檢方偵辦

從這段話看.簽名既然是偽造.王家即應提起告訴!否則王家即是有拖到最後.待價而估的嫌疑?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4-16 12:08 回覆:

這事沒您想的那麼簡單, 畢竟咱們沒親眼看過那份名單, 也不知道它如何出現.

它是擺在公聽會會場, 任來者簽到的嗎?  它最先在哪裡出現, 法庭?  王家是何時看到及拿到這份名單的?  假如偽造, 假如擱在會場, 假如誰都可以簽, 建商可以脫罪, 因為無法證明偽造行為人是建商, 有人無聊呀, 有人惡作劇呀...

不過, 王家現在比較有 "能人" (像學者和律師) 幫助, 應該去找筆跡鑑定專家, 證明王國雄簽名為偽造.

但, 小肉球認為沒蝦米囉用與重要, 那簽名只是簽到而已, 表示王家有人去公聽會了, 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67號判決書就說過公聽會之舉辦目的僅為聽取民眾意見, 對建商與住戶均無拘束力. 

小肉球認為王家可以證明其為偽造 (假如王國雄本人沒簽), 但無法證明簽名為建商所偽造.


瑩雪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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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
2012/04/16 09:30
難以言盡, 都更必然會引發不少問題.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4-16 11:49 回覆:

這事難以平息,因為捅出大紕漏的台北市政府和建商都 "神隱" 起來了, 受害的同意戶與不同意戶被他們搞得吊在半空中, 都處在痛苦焦慮的狀況.

王家應該從未抨擊已同意戶.

但現在, 已同意戶不知出於自發性, 或者背後有勢力慫恿, 出面抨擊王家.


1
依法行政
2012/04/16 08:48

這是法律事 得法律解決

道德宗教是淨化人心 除非你是傳道者 無法要求別人事事合法外 道德又崇高

36戶的權益要挺 不可為王家這兩棟"祖宅"所繫絆

市府 建商 王家 要各退一步

建商在王家祖宅地面上 給兩戶含一二樓給王家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4-16 11:43 回覆:

說到法律,小肉球有點凍未條。俺是 2100 的忠實觀眾,不知多少次聽過主持人暨來賓批評台灣司法制度,碰到意識型態作祟,竟然口口聲聲「依法行政」起來了,竟然口口聲聲將憲法拋諸腦後了,竟然頻頻抨擊被害人已走完法律程序,應該乖乖把土地交出來了。

沒錯,法律事得法律解決,那麼,這種惡法就趕快去廢除或修正,或趕快去找大法官會議釋憲。

您說道德宗教是淨化人心,俺說法律是參考道德宗教而訂立。您說官商「事事合法」,俺說此文林苑官商並非「事事合法」,俺已在本文引述兩文文章回應證明台北市政府並未依法行政,茲且舉兩例,北市府核發建照就太輕率,中央營建署的2012/2/10多方會議結論已指出:

今年二月,營建署召開協調會議,做成三項結論,其中兩項結論:「公共利益應以環境改善、而非單棟建物更新獲利為先。此宗基地未開闢計畫道路之現況……請北市府釐清並協調實施者,確保當地住戶、未來新入住戶之交通安全與消防安全;關於實施者涉嫌呈報不實資訊,恐違反與北市府簽訂之都市更新切結書,台北市政府應針對各計畫書圖內容不實之各項疑點進行逐點釐清。」(維基百科及多處新聞報導)

另一例為2012/3/28拆王家,請見北市府帶頭違法! 代拆王家根本無憑無據?,而台北市政面對無合法拆照拆王家的媒體質疑--無辭以對。

您說「無法要求別人事事合法外 道德又崇高」,俺則說不貪戀、不搶奪他人財物是最起碼的道德與法律規範,它毫無崇高可言,崇高是「有人想要告你, 要拿你的裡衣, 連外衣也由他拿去」。

您說,「36戶的權益要挺 不可為王家這兩棟"祖宅"所繫絆」,俺則說,冤有頭,債有主,36戶失去權益哪會是王家之過,乃建商與政府之過。

您說,「建商在王家祖宅地面上 給兩戶含一二樓給王家」,俺則說,要看王家願不願意接受,不能搶奪別人財物後再集體強逼別人接受交換條件,這事從一開始就必須你情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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