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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23 17:51:01瀏覽1182|回應0|推薦19 | |
天生不平等的贈與契約 慈濟大愛村的首波簽約儀式,2/8於高雄縣政府風光舉行。包括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副執行長陳振川、高雄縣長楊秋興、慈濟基金會副總執行長林碧玉等重要人士均親自蒞臨,而準備入住大愛屋的500多戶災民,也默默坐在會場中間的位置,觀看大愛屋的簽約儀式。 在台灣的法律制度之下,一紙契約一旦簽下,就成為雙方之間的法律;換言之,當這個簽約儀式結束,這份契約所訂內容,就是慈濟基金會與莫拉克災民之間的法律。一場儀式既名「簽約」,最重要的就是所簽訂契約的內容。 放在前台的大看板上明白寫著:莫拉克颱風災後民間興建住宅贈與契約書,並於第七條規定:「丙方違反第三條至第六條行為經查明屬實者,依第二條 所為之贈與失其效力,由乙方收回住宅,並終止丙方及其繼承人坐落住宅土地之土地使用權,收回之住宅歸乙方所有,作為慈善及備災用途。」讓人心中一驚。 台大法律系謝銘洋教授指出,贈與契約的性質如下:中華民國法律認為,贈與是一種無償行為,使受贈人無償受有利益,而贈與人只是純粹地付出,並無任何 對待給付請求之權利,因此立法者對於贈與人之責任從輕規定,較有償行為之責任減輕許多。而依契約第七條失其效力之規定,可見其為一附條件之贈與,於條件成 就時,使契約失其效力。 本段翻成白話之意即為:慈濟的大愛屋是出於善意而贈送給災民,因此當雙方就本契約發生爭執時,法院將對慈濟基金會的責任從輕規定,而在贈與契約的性質之下,縣府或慈濟也可以在災民做出「不該做的事」時,隨時收回這棟「永久屋」。 這樣的規定發生在人民與人民之間的時候,看似相當公平。爸爸贈與兒子一棟房屋,要求兒子養老,結果兒子晚年不孝,竟爾棄養,爸爸一怒之下,要求收回這棟房子,這聽起來入情入理,毫無疑問,也符合一般人的法律感情。 但是,今天慈濟與莫拉克災民之間,單純是這種「施」與「受」的關係嗎? 現有的疑問:有了大愛屋,全家都不能再購屋? 我們前段已經提到,災民與慈濟簽的,是一個附條件的贈與契約,在某些條件之下,贈與契約即將撤銷,永久屋也將被慈濟收回。 本段讓我們來檢視在哪些條件之下,災民將被趕出大愛村: 三、住宅坐落土地僅提供丙方及其繼承人作為住宅基地使用(僅有土地使用權),不得作其他用途。住宅因故滅失,丙方及其繼承人得自費或尋求其他資源重建。 四、丙方及其配偶與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不得重複申請贈與住宅、購置(興建)住宅補助及貸款利息補貼、優惠價購國民住宅及利息補貼。 五、甲方贈與之住宅,丙方除繼承外,不得處分(包括不得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出租或設定負擔;丙方於受贈住宅時,應提出預告登記同意書,供甲方辦理住宅所有權登記予丙方,並一併辦理預告登記及設定乙方為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六、丙方及其配偶與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應同意於取得住宅所有權之日起3個月內或乙方公告之遷離期限遷離原居住地,並不得再回原居住地居住及建造房屋。 第三條與第五條尚屬合理,第六條雖有爭議,在此先不討論。 本文所欲檢視的是第四條:大愛屋住民的配偶、父母與子女不得重複申請贈與住宅、購置(興建)住宅補助及貸款利息補貼、優惠價購國民住宅及利息補貼。在高房價的市場現況之下,無法申請住宅補助與房貸利息補貼,幾無可能在都市地區擁有自己的房子,這對於大愛村住民子女出外求學、就業都相當不利。 而大愛村的房屋坪數最大僅有34坪,一家若有五口便稍嫌擁擠,遑論三代同堂。這是否將使災民只能在大愛屋與自力購屋兩個選項間痛取其一?擁有自己的 房子幾乎可以說是每個台灣人的心願,這也是平抑房價、房貸補貼、國民住宅等政策出現的原因,如今莫拉克災民只因為橫遭風災,便失去了擁有自己房屋的權利, 這樣是否合理? 當記者對慈濟發言人何日生提出此一疑問,他先表示並不清楚契約內容,待仔細檢視本條後,便告訴記者:「這個問題很重要,你應該打電話去高雄縣政府問。」 而高雄縣政府上下亦多表示:「契約內容我們不清楚,請你問主管機關。」 而行政院莫拉克風災重建推動委員會綜合規劃處則表示:「這只有對災民規定,跟他們的孩子無關吧?」待記者出示契約規定「直系血親」之後,綜合規劃處又給了記者一個07開頭的電話,表示該電話可以找到主管機關。 記者在萬不得已的情形下,直撥重建推動委員會副執行長陳振川的手機,終於聽到陳副執行長表示:「的確不應該剝奪這個國家給予他們房價補貼的權利,這個問題我會請營建署發文處理,請營建署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解決這條契約的適用問題。」 脫下慈善外衣,接受人民問責 慈濟基金會做為一個享有清譽的非政府組織,長期受到台灣人民的信賴與愛戴。在八八水災後,台灣各地民眾滿懷不忍不捨之心,亟欲對災區付出關愛,又基於對慈濟基金會的信任,故將善款託付與慈濟基金會,幫助災民重建。換句話說,慈濟之所以擁有如此龐大的力量,乃是因為八方佈施,並非慈濟一己之能;今日大愛村之大愛,不僅僅來自於慈濟,更來自台灣民眾扶持同胞、攜手重建的心意。 正因如此,慈濟基金會乃是受全民託付、執行災後重建的單位,不是一個善意贈與房屋給兒子的老爸。政府用「贈與」契約來對慈濟課予最輕的責任,卻用重重條件來規範災民的行為,未來若有爭訟,可以預見法院也將以對待「慈善員外」的角度檢視慈濟作為,災民難得救濟。 莫拉克災民遭天橫禍,全台灣人民協助其重建,乃應然之義,他們得到永久屋應該是一件心安理得之事,為什麼要在法律的語言之下成為矮人一截、多受約束的「受贈者」? 讓我們再問一個更嚴肅的問題:近二十年以來,大家都可以感覺到台灣政府變「小」了。地方政府財政緊縮、大學自籌財源、醫療資源商品化、BOT成為公 共工程的主流執行方法、許許多多的NGO–如慈濟–也開始一肩挑起原本該由政府執行的工程,本次風災重建工作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慈濟基金會、世界展 望會、紅十字會等民間團體所展現的力量與效率,均遠遠大於政府救災重建體系之能。 乍看之下,政府開放更多民間參與公共事務的空間,是一件再好不過的事情,也相當符合民主化的潮流。但民主並不只是讓政府把工作丟給民間而已,民主體 制最重要的精神之一即為「問責」,在威權時代,若人民看見公共工程、公眾事務執行出了問題,人民知道該找政府理論、找官員算帳,但當公共事務的執行單位成 為滿臉笑容的NGO工作者,人民的不滿與疑問該向誰訴說? 不能找NGO,人家是好心人,是來幫我們的。 不能找政府,政府兩手一攤,說政府沒錢,讓好心人幫你們去解決問題吧。 舉例來說,莫拉克獨立新聞網在近日所刊登的<大愛落成系列報導>所披露的問題,誰該負責解決?慈濟在贈與契約之下被視為佛心來著的善心人士,政府的角色也在贈與契約中完全退位為「土地提供者」,沒有人需要對系列報導提出的質疑提出回應。 這個在2/8簽下的契約,是給全台灣人民最響亮的一聲警鐘:慈濟重建災區的力量來自全民挹注,我們莫再妄自菲薄,既然慈濟基金會要執行政府職權,我們就該要求它負起政府該負的「責任」,並要求它遵守中華民國的憲法精神,使所有宗教信仰與風俗習慣的災民,都能在大愛村裡自由生活、專心重建。 本文也謹此向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提出建議:未來以相對平等的「承攬」契約代替贈與契約,將重建工作以政府發包、NGO施作、完工後指定交付予災民的方式,處理各地永久屋與中繼屋的建造與移交,莫再以附條件的定型化贈與契約獨厚NGO,輕薄災民。 結語:莫因人為疏失,讓災民成為法律賤民 讓本文再次提醒各位災民兄弟姊妹、高雄縣政府與慈濟基金會:現代民法體系中有所謂私法自治原則的規定,契約一旦簽下,就是當事人兩方之間的法律,法 院也將以此處理兩方之間的法律關係,茲事體大。缺乏法律諮詢資源的災民尚可說自己不清楚契約,這我們瞭解。為何有能力舉辦風光「簽約典禮」、僱有眾多法律 顧問的高雄縣政府與慈濟基金會搞不清楚自己簽了什麼約? 我們不怕一萬,只怕萬一,三五年之後,台灣社會已經淡忘了風災悲情,慈濟基金會與居民卻因這份輕率簽下、漏洞頻出的契約而迭起紛爭,讓全台攜手救災、大愛村迅速落成的美事,成為阻礙災民自立的傷心往事。 天災讓他們成為一日災民,莫再因人為疏失,讓他們成為一世賤民。 後記:春節假期過後,記者將持續向陳振川副執行長追蹤該條契約的法律適用問題與營建署的處理進度,為免占用版面,將回應於文章下方,方便各位關心災區重建的朋友點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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