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8/05/03 01:32:44瀏覽896|回應4|推薦45 | |
2006年前,教育公共化連線等團體舉辦的「爭取教育公共化」大遊行, 這原本是一場合法和平的請願活動,但因為警察不當的行政裁量,現場逮捕 學生,更用集會遊行法起訴成大鐘秀梅老師與台大潘欣榮同學。 二位受盡司法折磨的伙伴,在5月2日迎接二審判決結果。 集會遊行是人民的基本權力,但目前的集遊惡法卻成了讓國家行政 資源來源: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時間: 2007-12-21 11am – 12pm地點: 台北地方法院大門(地址:台北市博愛路131號)新聞聯絡人:教育公共化連線蔡同學0986229298youthstruggle@gmail.com 解嚴後,集會遊行法及請願活動的核准權都在警察機關,警察的職權大幅擴增,人民雖在憲法第 14 條有明文規定:「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可是真實的情況「並不是那麼回事」,警察仍扮演權力者的走狗,對於手無寸鐵的民眾上街頭表達他的意見,仍是戒慎恐懼。 雖然今天的中正一分局,已對抗議遊行多所經驗,不似黨外時期,警方動輒歐打群眾或賜以一字排開的鎮暴警察,例如在樂生抗爭活動裡,我們見到警方把學生用獄車帶離至現場,至偏遠地區放置,做法上已比 70 年代文明許多。 然則,我們不禁要問:集會遊行法究竟真是保障人民表達意見的權力,亦或是當權者的保護傘?當權者利用警察作為防火牆,藉警察箝制無權無勢人民上街表達意見的自由,明為保障言論自由,實為「管理約束」人民的言論自由。 在 O.W. Wilson 的 Police Administration 一書中曾提及警察的角色與功能 ( Wilson, 1977:7-8) ,其中一項為「保護及協助弱勢」,唯有警察機關從威權體制解放至民主體制,方能改善警察與請願民眾的緊張對立關係,方有可能使警察維持中立執法,警察才不會成為特權階級的專屬工具,才不會成為助長社會不平等的幫凶,這時的台灣,才算是真正的「解嚴」。今天,警察也有其工作尊嚴,他們並不需要作當權者的看門狗,他們並不需要與民為敵,集會遊行法應該積極轉型,從「申請制」改為「報備制」,如果警察今天是站在幫助請願團體的順利發聲,協助遊行的交通秩序疏導,或者在高度政治衝突的兩方人馬中,作有效的區隔,避免暴力流血衝突發生,這樣警察角色扮演,會贏得人民的尊敬與肯定。警民關係絕對不是零和,不是對峙的,警察是協助人民順利表達自己的意見的夥伴。 為公共政策、為環境保護,為弱勢走上街頭的群眾運動,是社會成長進歩的原動力,它是正面的能量,國家機器不應以預設犯罪的方式相待之。 集會遊行法,多少警察之惡,假汝之名而行! |
|
( 不分類|不分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