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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身處「亂世」,「重典」已是必然?
2013/06/14 23:16:47瀏覽2450|回應8|推薦38

 

不可避免的,這兩天新聞焦點已從黑心食品變成12年國教,究竟「排富條款」是否符合公平正義?是否造成階級意識?學生會不會被貼上標籤?或是擠壓了地方政府的財政?這些討論如同幾天前還占據所有新聞版面的黑心食品,或是facebook上質疑文化部補助某位Marvin沒聽過的女藝人出音樂專輯一樣:在這個「誰也不服誰」的變態社會中,所有人都認定自己的意見才是真理,只是永無休止的爭執與對罵,只會讓問題永遠沒有解決的一天。然而把這些質疑與對罵相互串連起來,又會發現一件更好玩的事:究竟有沒有一個永恆的標準?一個所有人都能接受的準則?或是妥協之後雖不滿意但可接受的結果?

 

台灣人希望12年國教由政府全額補助、台灣人希望全民健保越便宜越好;台灣人要求電費不可以漲價、台灣人要求退休年金一毛錢都不准少;不准蓋水庫但自來水也不准漲價;不准蓋工業區但經濟成長也不准退步。面對越來越社會主義式福利國家的走向,台灣的選擇非常有限:走向共產制吧!國家供吃供住發薪水外加看病唸書不用錢,但是台灣人能容忍一切收歸國有嗎?那就選擇半社會主義福利國家吧!學習荷蘭、丹麥、瑞典或芬蘭,看病唸書由國家出錢但人民仍可保有私產,只是台灣人願意繳交超過45%的所得稅嗎?那就維持現狀吧!維持退休年金只是少了點,台灣人立刻痛批馬英九無能;維持健保制度只是多繳一點費用,台灣人立刻痛批馬英九無能;調漲後的電費仍是全世界超低價,台灣人還是痛批馬英九無能;維持12年國教並請富人出些錢~~不用說,仍是馬英九無能。如同Marvin一再強調的,在台灣這個變態到了極點的國家,下流政客、低俗媒體與無知網民的批判標準永遠是自相矛盾的,面對不同事件的批評經常自打嘴巴而不自覺。

 

前段時間吵得不亦樂乎的退休金問題,讓台灣內部勞工、農民與軍公教人員產生嚴重對立,所有人都希望砍掉對方退休金而保住自己的~~而且越多越好。在人人皆曰可殺的仇恨風氣之下,公務員成了過街老鼠萬惡之源,阿貓阿狗三教九流都成了專家,因此出現朱X志之流~~股市名嘴也能變成行政專家~~在電視上譏諷「公務員砍掉三分之一剛剛好」也是意料之中。結果黑心食品案件連續爆發後,似乎什麼東西都不能吃的恐懼之下,人民又開始質疑「政府在幹什麼」「為什麼不全面稽查」「為什麼不嚴格控管」。坐著罵人不疼腰的下流政客、低俗媒體及無知網民又開始「真知灼見」一番:「政府應該從源頭管制」「擴大食品安全部門,增加稽查人力」「全面清查食品添加劑」。Marvin的頭已經開始痛了:所有能夠吃到肚子裡的生鮮肉品蔬果、各種酒精或非酒精飲料、米麥麵食、冷凍食品、餅乾糖果、調味醬料到各種化學添加劑。林林總總加起來可能有數十萬種,而且每天都有新玩意兒自實驗室研發或從國外進口,在人力有限的情況之下,政府又怎麼可能從頭管到腳呢?

 

台灣人始終搞不清楚魚與熊掌是無法兼得的,選擇大政府就必須面對龐大國家機器所帶來的不自由,選擇小政府就必須承擔精簡員額力有未逮的不周全,除此之外也只有依靠人民的自覺了。只是太多的事件證明台灣人離「自覺」二字還非常遙遠,於是身處於幾乎是「亂世」的台灣,「重典」似乎成了最後的法寶。但是問題又來了,有著立法品質爛到極點的立法院,以及怎麼判都動輒得咎的司法系統,真的能夠用「重典」來治「亂世」嗎?前幾天的新聞:「台中市一家食品飲料中盤商周姓夫妻,從93年起向大盤商買過期食品,更改有效期限後賣到中部傳統市場,檢察官認為已觸犯偽造文書、詐欺及販賣妨害衛生物品等罪,依刑責較重的偽造文書罪起訴周姓夫妻和小盤商周姓男子。Marvin無法明瞭檢方的心態~~或是Marvin對於法律的無知,但檢察官只能告一條罪嗎?為什麼不能3條罪一起告?也許這些人蹲個1年就可以申請假釋,那麼台灣的食品安全又有什麼保障呢?

 

塑化劑事件就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昱伸公司老闆賴俊傑販賣黑心塑化劑超過30年,201112月一審宣判有期徒刑18年,太太簡玲媛16年,但201210月二審宣判賴俊傑減刑至15年,太太簡玲媛12~~還需要Marvin猜測三審結果嗎?至於罰金部分判罰新台幣2400萬元,另外生產益生菌的康富生技公司向昱伸公司求償8百多萬元,台中地方法院認為康富公司所求償的產品網路行銷費、產品申請健康食品字號認證費及廣告費求償無據,扣除該部分後判決昱伸公司應賠償421萬元~~沒有懲罰性賠償。對於大賺黑心錢超過30年的昱伸公司老闆賴俊傑而言,賠償2800萬元根本就是不痛不癢的小事一樁~~掛在兒子賴昱伸名下位於新板特區的房產價值已遠遠超過罰款金額。既然「賠錢生意沒人做,殺頭生意有人做」,這種穩賺不賠的殺頭生意當然會有一堆沒屁眼的人願意做。如果將賴俊傑過往30年的交易次數「一罪一罰」呢?如果將更改產品日期的周姓夫妻「一罪一罰」呢?Marvin相信絕對會有嚇阻的效果。

 

相同的情況,在台灣黑心食品揚名國際之前,台灣製造輸出的詐騙集團早已暢銷東南亞,只是新聞分散無法引起注意。Marvin只是Google一下就得到一堆案件資訊:

201078

彰化警方透過刑事局國際科連繫越南警方,在胡志明市逮捕81名詐騙集團成員,昨天押解59名台灣籍嫌犯搭機返台。

 

20112

台灣籍男子鄒X峰及劉X雲等14人涉嫌在菲律賓向大陸地區民眾詐騙,大陸公安經菲律賓警方協助逮捕到案,鄒男等14人今年2月從菲律賓遣送大陸,7月時再解送回台。

 

2011612

檢警與大陸公安、柬埔寨、印尼、泰國、馬來西亞治安人員聯手掃蕩詐欺集團,查獲台籍詐欺集團成員410人,其中122名台籍嫌犯搭乘包機於昨天凌晨2點押解返台。

 

2012531

刑事局與大陸合作,520日在柬埔寨、泰國、斯里蘭卡等逮捕詐騙集團共209人,其中137人為台灣籍。前兩波共押解93人回台,前天再自泰國及斯里蘭卡押解40多人回台移送偵辦。

 

2012610

台菲警方首度合作掃蕩跨國詐騙集團,68日將17名成員押解回台,還有25人在菲國等待押解回台。

 

2012920

台、陸、菲三方組成專案小組,在馬尼拉瓦解4個詐欺集團20處電信機房,共逮捕385名嫌犯,其中297名台籍嫌犯昨天以兩架包機押解返台。

 

2012127

台灣與印尼警方126日聯手在雅加達破獲跨國詐騙集團,其中59名台籍嫌犯在完成偵訊及蒐證後,將儘速押解回台受審。

 

201319

檢警昨天從斯里蘭卡將98名詐騙嫌犯押解回台,其中58人帶到台中市警局偵訊,而其餘40人則在桃園及屏東偵訊。

 

2013122

涉嫌在馬來西亞假冒公安詐騙大陸人的46名台灣詐騙集團成員,昨天被押解返台。

 

201367

台灣、大陸及馬來西亞警方合作破獲詐欺集團,一共查獲86名詐欺嫌犯,昨天下午將54名台灣籍嫌犯押解回台,今天將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

Marvin大概加總一下,短短不到3年的時間共有1248名詐欺嫌犯押解回台!問題是還有多少?而且詐欺嫌犯還有越來越年輕的趨勢,今年押解回台的嫌犯多在25~30歲之間,為什麼這些年輕人願意投身「詐騙事業」?答案很簡單,一般詐欺罪都是輕判6個月到1年有期徒刑,輕輕鬆鬆蹲個半年就可重獲自由身,如此低風險高報酬的生意何樂而不為呢?

 

網友們也許會有不同意見,已有法官對電信詐欺採取「一罪一罰」的判例,但Marvin必須說那只是少數中的少數。2011115日的新聞:「今年6月刑事局跨國掃蕩詐騙集團,出動專機押解100多名嫌犯返台,結果台中地院卻是『雷聲大雨點小』,17人緩刑、8人易科罰金,僅1人判刑1年。」讓人氣結的是這個案件已是「一罪一罰」:「台中地院對三個詐騙集團採一罪一罰,其中吳X霖判刑10個月、陳X誠判刑1年半、曾X寶判刑1年;除了曾X寶之外的吳、陳等8人得易科罰金,其餘17人緩刑2年。」更要命的是詐欺罪是二審定讞,所以這些人的前景應該很「樂觀」。相較於這些人的大陸籍同夥們,依據大陸刑法「所得超過人民幣20萬元以上,刑期最輕為10年,最重可判處無期徒刑」,相信所有人都可看出台灣「出口」詐騙集團為什麼如此興盛,為什麼會有一批批不滿30歲的年輕人「南進掏金」。

 

以詐騙集團為例是為了證明刑罰的輕重有可能影響犯罪意願,也就是用「重典」應該可以治「亂世」。說句實在話,搜尋這些新聞資料並不難,但逐一比對法院判決結果就難上加難了,因此Marvin無法明瞭法院是否已有「一罪一罰」或「加重其刑」的共識。如果騙1個人判1年,騙50個人判50年,從首腦到成員一體適用,還會有那麼多人願意鋌而走險嗎?回到黑心食品問題上,如果昱伸公司老闆賴俊傑30年共做了200筆生意,一罪一罰狠狠得判個50年會不會有「儆猴」的效果?罰款金額大到傾家蕩產甚至已過戶房產一併沒入,台灣還會有這麼多的黑心食品業者嗎?當然啦!Marvin也明白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最多也只有30年,但宣示打擊不法的決心才是最重要的。不過台灣人民又有話說了,前幾天一件連續性侵案判刑900多年,但法院有得到掌聲嗎?沒有!網路上還是罵成一片:「恐龍法官!」「神經病,誰會活到900歲?Marvin不知道台灣人的標準到底在哪裡?從文章前段敘述台灣人對政策要求的前後不一,到對於法院審判的批鬥自相矛盾,也許「恆變」才是台灣人唯一的「不變」吧!

 

之前連續發生多起酒後駕車撞死人的案件,民間的討伐聲浪一波高過一波,政府因而訂立史上最嚴苛的取締規定已於昨天開始實施,一個晚上共有107人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新聞中提到「台中市陳姓男子僅喝1瓶啤酒,休息1小時後才開車,仍被警方查到酒測值違規」、「簡姓商人喝了1瓶半的啤酒,酒測值達0.41毫克被移送法辦」、「藍姓女子與友人在PUB喝了兩瓶啤酒,酒測值高達0.29毫克而遭移送」、「苗栗警方查獲劉姓男子用半瓶米酒煮蔥蛋,酒測值達0.49而遭移送,他在警局抱怨『吃蛋酒也超標!』~~要不要猜猜什麼時候會出現「政府執法過嚴」的批判?

 

Unfortunately,這就是台灣!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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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marvinfann&aid=7761324
 引用者清單(1)  
2013/06/18 05:48 【不平則鳴】 應從勸導喝酒習慣下手

 回應文章


小小的替檢察官抱不平
2013/07/22 10:47

雖然對您的文章一直相當喜愛...可是這篇我稍微查了下

您說為何不三個罪一起告,關於這點我有一點點個人的"真知灼見" 狹隘觀點想和您討論一下

我想並不是不三罪一起告,而是因為我國刑法的數罪並罰原則

上述那三項罪名,皆是刑法,其刑責分別是兩個壹年以下,一個6個月以下

而數罪並罰原則下:根據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各刑期最長期為一年,合併 2年6個月,當然法官通常不會一下判到最高,加一加頂多一年多,媒體向來取輕,報導一年也差不多,所以我覺得這件事上也許有點想替檢察官抱不平呢(笑)


cheng
2013/06/22 06:09

 

亂世中高談公平正義的馬英九

你覺得就算政策是對的

人民會信服嘛?

 

這個人出發點就已經,,,搞錯方向


沒有我這個人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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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繳九萬元罰鍰、吊銷駕照三年
2013/06/16 09:57
很好啊
三年後取得駕照再開車,敢酒駕再吊銷三年,依此類推
以後無照駕駛的人愈來愈多,被抓到就再重罰
誰敢無照駕駛又酒駕的,二話不說直接抓去關
(花幾十數百萬買了車墊在家裡不能開出去是買心酸的ㄏ一ㄡ)
大家都去搭大眾運輸,省事事省,省錢錢省
汽油使用減量,碳排放驟降,可喜可賀可喜可賀

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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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各黨團不分區立委黨籍, 使喪失立委身份!
2013/06/15 11:14
嚴刑峻罰有用嗎(朱言貴)大學法律教師
2013年06月15日 《蘋果》 《刑法》只處罰暴力與說謊兩種行為,把酒駕當成暴力犯罪,太超過。 酒後駕車,不是犯罪行為,屬於行為不檢,除非酒駕肇事,才涉及刑事責任,切忌混為一談。
預防酒駕肇事,科以巨額的行政處罰,而嚴格取締,始為務本之道。 喝酒開車,判兩個月以上徒刑,不得易科罰金,未來充斥著酒駕之前科犯, 這與秦朝「偶語者棄市」,沒有差別。
酒駕者有其基本人權,革除「乾杯」習性,絕非對酒駕科刑,國際笑話罷了!


【聯合報╱社論】你錯ㄋ!!! 你就是在野代表之一, 這篇也是誤導輿論,想減輕責任,拍馬屁 ?否則應要求開除各黨團不分區立委黨籍, 使喪失立委身份! 再說細故興兵案,是國際笑話, 還當範例?缺乏常識!!!

覆議這一課,朝野只學到退回原點嗎?
【聯合報╱社論】2013.06.15

針對行政院就會計法修正案所提的覆議,除顏寬恒等三人未投票外,立法院臨時會以一一○張記名票全數通過,使法案退回修正前之原點。「退回原點」說來輕鬆,但縱觀其間朝野黨鞭利用協商合謀取巧,行政部門對憲政程序便宜行事,令人瞠目結舌。這紛亂的一課,若朝野學到的只是「退回原點」,那就是什麼都沒學到。

蘇信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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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語權』大多掌握在會被排富的人手上!
2013/06/15 09:06

『話語權』大多掌握在會被排富的人手上!

昨天中時做了民調讚成排富達61%以上,

這也證明了會嗚哩哇啦叫的人應該是在排富線以上的人!

PS:台灣人就是這點賤,『改革』當然讚成!

不過只要改到我的頭上我就和你拼命!


Jimmy~簽不成FTA, 怪誰?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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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媒體+三流民眾+三流在野黨=台灣完蛋
2013/06/15 08:11

媒體為了要搶收視率, 濫用監督權濫用到令人髮指的地步, 同時給民眾錯誤的

資訊。民眾(尤其是網民)不事先查證就上網大放厥詞, 似乎在網路上發言並不

用負責的。選舉時在站台時罵對手xx娘, 罵某人小孬孬都不用為自己的言論負

責, 反而獲得迴響! 在野黨占據立法院主席台浪費五天的會期卻不用付任何責

任, 主席還跟黨籍立委慶功去! 所謂的"監督"沒有任何標準來規範, 台灣的亂

象就是這麼來的!


野狐之火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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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早會出現執法過嚴的議論
2013/06/15 06:55

執法過嚴的批評,遲早會出現,然後要求政府要修改。

然後再一群媒體狂批爛炸之後,放大輿論。

那些要求嚴格執法的人,又裝聾做啞。

排富就是如此,前幾天不少政客和輿論說要排富。

現在就又一群人說怎麼可以劃分階級,批評排富。

政府回應以後,就會有人說政府沒擔當,然後馬英九無能、反覆、沒有擔當。

說真的,全部都是出一張嘴。


是非正義的衛兵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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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入膏肓!
2013/06/15 02:19
亡國之象,不亡也難!真是官不官,民不民,法不罸,國不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