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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4 12:51:10瀏覽1494|回應10|推薦5 | |
前天的新聞:克萊斯勒在未來九週,想要花一億三千四百萬元做廣告,可是歐巴馬政府說一半就夠了。因為這件事,GM就開始在想,他們要花多少錢做廣告才“對“。 奇怪,美國憲法裡,哪一條有規定政府可以干涉公司的經營?為什麼政府可以規定公司要花多少錢作廣告,更改民營企業的決定?政府大到這種程度,確定沒有違憲嗎? 此外,之前在這篇文章曾提到: “克萊斯勒...新公司的股權分配如下。工會UAW 55%,飛雅特20%,未來可以增加到35%,美國政府8%,加拿大政府2%。新公司的九名董事中,六名由政府指派..17000名工會退休員工的生活將可以繼續獲得保障...“ 然後我這兩天在Wiki裡找到這段: “「新社團主義(Corporatism)」指的是一種社會機制,由工會、私營部分(資本)、和政府所進行的三方的協議所主導。這樣的協議是為了更「公平的」劃分經濟生產的利潤給予社會上的成員,並且在經濟的衰退期或通貨膨脹的時期施加工資的限制.....社團主義有時也被稱為經濟法西斯主義...“ 雖然看起來好像有點像,我真心希望這兩段文字之間一點關係都沒有。網上若有這方面的專家請不吝指正。 參考資料: Obama Halves Chrysler's Planned Marketing Budget Fascism From Wikipedia, the free encyclopedi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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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