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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9 20:59:12瀏覽81557|回應2|推薦0 | |
一、進出口貿易 進出口貿易又稱國際貿易(International Trade)是指不同國家(或地區)間之商品、服務的交易活動,國際貿易由進口貿易(Import Trade)和出口貿易(Export Trade)兩部分組成。從一個國家的角度看國際貿易就是對外貿易(Foreign Trade)。 進行國際貿易第一步驟為洽詢貿易對手,包括:取得貿易商資格,市場調查及蒐集商情,尋求貨源,建立行銷管道,市場拓銷,尋找交易對手,徵信調查。第二步驟為貿易磋商,包括:詢價,報價,討價還價,接受,簽訂貿易契約。第三步驟為履行貿易契約(以信用狀付款條件為例),包括:申請開發信用狀,接受信用狀,準備貨物,出口裝船,換領提單,備妥出口押匯文件申請出口押匯,收到到單通知,進口結匯贖單,提貨進口通關。履行貿易契約之流程(以信用狀付款為例)如下圖所示: 由於進出口貿易涉及二個以上之國家,各國之法律不盡相同,在法令適用上難免有所爭議,所以國際商會(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等國際組織,發佈了一系列之國際貿易或保險條規,供進出口雙方共同遵循,主要有國際商會發佈的「貿易條規」Incoterms 2010;「信用狀統一慣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UCP600);「國際標準銀行審單實務」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ISBP681);「國際擔保信用狀慣例」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s (ISP98);「託收統一慣例」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 (URC522);「即付保證函統一慣例」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 (URDG758),以及英國倫敦保險協會所制定的「協會貨物保險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 I.C.C.)等。 二、進口外匯業務範圍 進口外匯業務主要有信用狀融資、外幣融資及託收,凡銀行處理客戶有關進口之各項委託業務,除匯款業務外均屬進口外匯業務範圍,其項目如下: (一)開發信用狀。 三、開發信用狀 (一)信用狀交易之關係人: 1.信用狀申請人(Applicant):委託或要求銀行開發信用狀的人,通常為買方或進口商(Importer )。 2.開狀銀行(Opening Bank / Issuing Bank):接受進口商委託開發信用狀之銀行。 3.受益人(Beneficiary):為信用狀付款時之受款人,通常為賣方或出口商(Exporter )。 4.通知銀行(Advising Bank ):接受開狀銀行的委託或請求將信用狀通知受益人的銀行。 5.押匯銀行(Negotiation Bank ) :又稱讓購銀行,如係向補償銀行請求付款之押匯銀行稱之求償銀行(Claiming Bank )。 6.補償銀行(Reimbursing Bank):又稱清償銀行,受開狀銀行授權或委託代其付款或墊款予求償銀行的銀行。 7 保兌銀行(Conforming Bank ) :應開狀銀行之授權或委託而對不可撤銷信用狀加以保證兌付之銀行。保兌銀行通常為通知銀行,與開狀銀行均為信用狀受益人之連帶債務人,負完全相同義務。 (二)信用狀之種類: 1.即期信用狀(Sight L/C): 2.遠期信用狀(Usance L/C): (1)買方遠期信用狀(Buyer's Usance L/C):亦即開狀銀行給予進口廠商融資(即延期付款),銀行再向進口廠商收取融資貸款利息,其利息由買方負擔,以押匯銀行之押匯日期為起息日,並據以推算到期日。 (2)賣方遠期信用狀(Seller's Usance L/C):即出口廠商給予進口廠商延期付款,即賣方所開出之遠期匯票由銀行先行承兌,票據到期時才由進口廠商付款。 3.保兌信用狀(Confirmed L/C)與無保兌信用狀(Unconfirmed L/C ): 4.可撤銷信用狀(Revocable L/C )與不可撤銷信用狀( Irrevocable L/C): 5.可轉讓信用狀(Transferable L/C )與不可轉讓信用狀(Non-Transferable L/C ): 6.限制押匯信用狀(Restricted L/C)與可讓購信用狀(Negotiation L/C): 7.背對背信用狀(Back-to-back; Secondary L/C)與原始信用狀(Original L/C; Master L/C): 8.循環信用狀(Revolving L/C)與不可循環信用狀(Non-Revolving L/C): 9.紅條款信用狀(Red Clause L/C): 10.擔保信用狀(Stand-by L/C): 11.三角貿易信用狀:一般正常情況開發信用狀到外國,若規定貨物由外國運到臺灣,此僅涉及臺灣之進口廠商及該外國之出口廠商買賣而已。但若從臺灣開狀到該外國而貨物卻從該國運送到香港給買主之情形,交易涉及臺灣、該外國及香港三方面,類似此交易所開之信用狀稱之為三角貿易信用狀,係目前臺灣廠商對中國大陸貿易所常見之方式。 (三)申請開發信用狀: 1.開狀前應辦理事項: (l)填具「授信申請書」,申請開狀額度(分即期與遠期),額度核准後始得開狀。若客戶係全額結匯方式,是否應申請額度,則由各銀行自行規定。 (2)首次辦理開狀應徵提債權憑證及文件,各銀行規範大致為:進口融資契約書(如有融資需要時)、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授權書以及印鑑卡。 2.開狀時進口廠商應辦理: (l)填具「開行用狀申請書」,並蓋妥原留印鑑,向開狀銀行申請。 (2)繳交保證金結匯金額:應收之成數依各銀行視其授信批覆之條件而定,可分為全額保證金、部分保證金或免保證金。開發信用狀時,保證金之收取成數由外匯指定銀行自行決定,惟目前多數銀行對平常往來之客戶則按開狀金額之10 %徵提。若從無往來或信用較差者以全額結匯方式。所收之結匯金額以「存入保證金」入帳。俟交付單據時開狀銀行始行轉出支付。 (3)繳交相關費用:如開狀手續費(每3個月為一期,為信用狀金額千分之1.5至2.5 間,最低收費新臺幣400元)、郵資費(信用狀若以郵寄者,視信用狀寄往之地區而定)、電報費(信用狀以電傳通知者,視信用狀寄往之地區而定)、保兌費、承兌費用(開發遠期信用狀由賣方負擔利息費用時,由開狀銀行承兌,按承兌金額及承兌天數收取,年費率為1%,目前多數銀行已不計收)。 (4)繳交相關應備文件: j進口貨品須簽證核可者,需徵提有效之輸入許可證。免簽證者則徵提買賣契約書、訂單或報價單。 對非全額結匯案件而以FOB或FCA價格條件開狀案件,應徵提保險單正本及收據副本,由進口商辦理保險,並應以開狀行為保險受益人。 其他各金融機構規定應徵提之文件。 (5)選定開狀通知方式: j全電(Full Cable),信用狀全部內容均以電報或SWIFT拍發。 簡電(Brief Cable),僅先拍發重要內容如金額、有效期限號碼、貨品名稱等,詳細內容再以繕打電報證實書航空郵寄。 郵寄(Air Mail),信用狀內容以繕打成文書,再郵寄。 目前以SWIFT全電最為普遍。 (6)指定通知銀行:若委託開狀人指定之通知銀行係開狀銀行之通匯行,按其指定,否則由開狀行指定距離受益人地址較近之通匯行。 3.開狀申請書之審查注意事項: (1)申請人或受益人之名稱、地址應與輸入許可證或交易文件上相符。 (2)通知銀行原則由開狀申請人指定,未指定時才由開狀行指定,惟若申請人指定之通知銀行非開狀行之通匯行時,仍須由開狀行指定距離受益人地址較近之通匯行。 (3)信用狀之金額不得超過輸入許可證或交易文件之金額。 (4)對客戶進口之貨品應注意是否與客戶之營業項目相關,進口數量有無異常情形。 (5)客戶申請開狀之內容是否對銀行不利?銀行債權是否可以確保? (6)對客戶開發可轉讓信用狀,為避免產生爭議,應加上「僅可在受益人之國家內轉讓」或「可轉讓信用狀之轉讓及受讓人,須經開狀銀行之事前同意」或類似措辭,以為防範。 (7)信用狀須要求受益人提示運送單據,除非係全額結匯或預付,否則運送單據須以開狀行為受貨人。 (8)遠期信用狀開具匯票之期限,不得超過授信條件所批覆之期限,且要註明利息由誰負擔。 4.進口信用狀之修改: 開立之信用狀通常為不可撤銷信用狀(Irrevocable L/C )。但實務上,進口商於信用狀開立後常因買賣雙方之需要及其他商務上之理由,要求對信用狀內容修改,如延期裝運貨物期限、延長受益人提示匯票或單據期限,增加或刪除買賣雙方原同意之條款。因修改涉及買賣雙方之權利義務,因此銀行在接到修改信用狀內容申請時要特別謹慎。以下為辦理信用狀修改應注意事項: (1)開狀銀行接到國外通知銀行請求修改信用狀時,仍須取得開狀銀申請人(進口商)之同意或授權,始可以辦理。 (2)信用狀修改,對於開狀銀行或申請人不利之條款應審慎辦理。 (3)修改之內容應注意其是否會影響銀行債權之確保。 (4)所修改之內如涉及信用狀額度之變動,則須先申請開狀額度或授信條件獲准後,始得修改。 (5)修改之內容應完整,對於連帶條款亦應注意一併修改。 (6)價格條件如改為非CIF、CIP條件者,應「補徵保單及收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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