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DBU辦理人民幣外匯業務規範簡介
2013/03/08 13:42:26瀏覽2254|回應0|推薦1

壹、DBU辦理人民幣外匯業務範圍之依據
 指定銀行: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立後,人民幣準用「管理外匯條例」有關規定,指定銀行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得辦理涉及人民幣之外匯業務將可擴及:出口外匯、進口外匯、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人民幣存款、人民幣貸款、人民幣擔保付款之保證業務、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央行另有規定)。
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102.1.25),內容整理如下:
1.第二章外匯業務之開辦
– 新增:有關外幣清算銀行申辦之規定(§13-1)
2.第三章外匯業務之經營
– 調整:調整外匯衍生性商品之範籌及明確應遵循之相關規定(§37)
– 新增:有關外幣清算行辦理外幣清算業務應遵循之規定(§38-1、38-2)
– 新增:有關外幣提款機提領現鈔之規定(§40-1)
3.第三章之一人民幣業務之管理
– 新增:有關臺灣地區人民幣清算銀行申辦及應遵循之規定(§50-1)
– 新增:有關金融機構得與人民幣清算銀行簽訂清算協議之資格限制(§50-2)
– 新增:有關銀行業辦理人民幣業務管理須遵循之規定(§50-3)
4可辦理人民幣業務比較表【開放DBU前】
 
 DBU OBU   
 自然人 非自然人 境外自然人 境外法人   
現鈔/旅支 ○      
外匯存款   ○ ○   
匯入匯款   ○ ○   
匯出匯款   ○ ○   
進口業務   ○ ○   
出口業務   ○ ○   
外幣放款   ○ ○ 
OBU人民幣業務之開辦係依據:
1.「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100.9.7)。
2.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央行銜名於101.9.11公布廢止)。
可辦理人民幣業務比較表【開放DBU後】
 
 DBU OBU   
 自然人 非自然人 境外自然人 境外法人   
現鈔/旅支 ○ ○     
外匯存款 ○ ○ ○ ○   
匯入匯款 ○ ○ ○ ○   
匯出匯款 ○ ○ ○ ○   
進口業務 ○ ○ ○ ○   
出口業務 ○ ○ ○ ○   
外幣放款 ○ ○ ○ ○   
信託基金 ○* ○*     
衍生生金融商品 ○* ○*   
*受制於不能代結匯,故只能以人民幣直接投資
※ 1.DBU涉及人民幣業務仍須遵循限額、交易性質等規範。
   2.OBU辦理人民幣業務仍依原規定辦理。
DBU人民幣業務開辦後辦理人民幣業務之依據:
1.「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100.9.7)。
2.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央銀行102.1.25台央外柒字第1020000110號令修正發布)。
3.指定銀行辦理人民幣跨境貿易及自然人透過帳戶買賣人民幣之相關業務,得向臺灣地區人民幣清算銀行辦理平倉交易(中央銀行102.1.29台央外柒字第1020005748號函)。
4.指定銀行辦理衍生性人民幣商品業務之範圍(中央銀行102.1.29台央外柒字第1020005806號函)。
貳、自然人辦理人民幣業務之相關規定
一、透過帳戶買賣人民幣--結購/售/換匯(每人每日人民幣二萬元)
(一)指定銀行承作自然人透過帳戶買賣人民幣(買、賣限額分別計算),每人每日不得逾人民幣二萬元。1.由個別銀行控管。2.併計該行各分行臨櫃及電子化業務所有通路之交易。
(二)應受限之業務項目:
1.結購或兌換人民幣存入人民幣外匯存款。
2.自人民幣外匯存款帳戶取出結售或兌換其他外幣。
3.約定轉出帳戶辦理結購或兌換人民幣轉入自行本人或自行第三人之人民幣存款帳戶。
4.約定轉出帳戶辦理結售或兌換其他外幣轉入自行本人或自行第三人之新臺幣、外幣活期存款帳戶。
5.承作人民幣結構型金融商品(一般客戶不可承作不保本型結構型商品業務)。
6.承作單項涉及人民幣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應注意事項
1.自然人透過帳戶買賣人民之相關業務得向中國銀行台北分行平倉。
2.電子化業務含網路銀行、電話語音等自動化服務。
二、將人民幣匯出至大陸地區(不限同名帳戶)
(一)匯款人資格:以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個人為限。
(二)每人每日匯出總金額:不得逾人民幣八萬元。(仍須受每人每日透過帳戶買賣人民幣二萬元之限制)。
(三)匯款性質:應屬經常項目(即非屬資本項目)。
(四)併計該行各分行臨櫃及電子化業務所有通路之交易。
※應注意事項
1.匯款性質別為2XX及3XX者屬資本項目,不得辦理。
2.自然人匯款人民幣至大陸地區之業務得向中國銀行台北分行平倉。
三、買賣人民幣現鈔業務(每人每次二萬元)
    每人每次買賣現鈔限額:不得逾人民幣二萬元。(買、賣分開計算)
參、DBU辦理人民幣業務相關之規定-依產品別
一、簡易外匯業務:人民幣現鈔/旅支買賣
 自然人:每人每次買賣現鈔不得逾人民幣二萬元(買、賣限額分別計算)。
 法人:無相關額度限制。
※應注意事項
1.外幣提款機或電子化業務(含ATM海外提款)之相關規定:持卡人每人每日提領累積金額,以一萬美元或等值外幣為限;其等值新臺幣金額並應與同一持卡人該日於同一銀行自動櫃員機提領新臺幣現鈔之金額合併計算,不得逾該銀行所訂之新臺幣現鈔每日累積提領上限。
2.所有現鈔/旅支買賣都不可以與中國銀行台北分行辦理平倉交易。
二、人民幣外匯存款業務
 以人民幣現鈔存入人民幣外匯存款帳戶或直接由帳戶提領人民幣現鈔
 透過帳戶買賣人民幣,包括:
 以新臺幣結購/售人民幣
 由其他外幣帳戶扣款兌換人民幣存入
 由人民幣帳戶扣款兌換其他外幣存入
※應注意事項:自然人結購/售有CNY20,000/(人,日)之限制。
三、人民幣匯出匯款業務
 以人民幣現鈔匯出/ 以新臺幣或其他外幣兌換匯出/ 以人民幣帳戶扣款匯出
 
目的地 自然人(須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法人   
台灣境內 無 無   
第三地區 無 無   
大陸 1.CNY80,000/(人,日)
2 匯款性質:限經常項目
 1.無
2.匯款性質:
(1)已進口、運輸、保險服務之支出
(2)直接投資。 
四、人民幣進/出口業務
 屬跨境貿易範圍
 指定銀行應查核客戶提供之實際人民幣收支需求之相關交易文件
 屬貨物性質者:徵提已出口或已進口之貨運單據(如提單、倉單、交貨單、海關核實的報關單等相關文件,並於正本文件註記日期、金額,並控管該筆文件尚可使用額度。
 屬運輸、保險服務性質者:徵提與申報性質相符之文件,並於正本文件註記日期、金額,並控管該筆文件尚可使用額度。
※應注意事項:自然人結購/售有CNY20,000/(人,日);匯款至大陸有CNY80,000/(人,日)之限制。
五、人民幣匯入匯款業務
 
匯款國別 自然人 法人   
臺灣境內 無 無   
第三地 無 無   
大陸 無 無 
※惟資金自大陸匯出須符合大陸監管要求
六、人民幣貸款業務
 屬跨境貿易範圍
 申貸之國內顧客必須有與國外從事貨物或服務交易之事實。
 具有與國外之交易文件(交易幣別須為人民幣)。
 價款需以人民幣收支者。
 自然人法人
※應注意事項:自然人結購/售有CNY20,000/(人,日);匯款至大陸有CNY80,000/(人,日)之限制。
七、衍生性人民幣商品
 人民幣結構型金融商品
 自然人(專業自然人):於「每人每日透過帳戶買賣之金額不得逾人民幣二萬元」之限額內辦理。
 法人:無限制。
 單項涉及人民幣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即非屬人民幣結構型商品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 自然人之一般客戶:依「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第二十一點,除商品項目所限制外,以人民幣交割並透過帳戶兌換者,仍應受每人每日人民幣二萬元之限制。
 自然人之專業客戶:依「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並無相關限制,惟以人民幣為交割幣別者,仍應受每人每日人民幣二萬元之限制。
 法人:皆無限制。
肆、Q&A
Q:人民幣匯出匯款至大陸之交易時,應注意哪些要點?
A:受理客戶匯款申請時,請客戶先與對方收款人確認開戶銀行、帳號及姓名等資訊,另可能的話,建議客戶提供對方收款人電話號碼等資訊,以便對方銀行與對客方客戶的後續聯絡(註:無法以四角號碼/中文受理匯出匯款作業)。
須提供受款銀行之CNAPS(簡稱大額支付行號)
Q:自然人每人每日透過帳戶買賣之金額,不得逾人民幣二萬元,買、賣係合併或分開計算?
A:買、賣人民幣限額採「分開計算」。
併計該ID於本行各分行臨櫃及電子化業務所有通路之交易。
Q:持居留證及護照之外國人可否於本行辦理人民幣匯款至大陸地區?
A:不可,目前僅開放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之自然人。
Q:客戶可否申請辦理人民幣匯出匯款至非大陸地區(如國內/香港)?有無金額限制申報性質有無特殊限制?
A:可,且無金額限制、申報性質比照現行外幣匯款規範,惟無法透過中國銀行台北分行平倉。
Q:本行可否受理客戶自大陸地區匯入之人民幣匯款?
A:大陸地區受理人民幣匯款至台灣時,均會審核相關憑證,故若本行收到自大陸地區之匯入款時,無須再請客戶提供相關憑證,本行將依照目前匯入匯款作業方式處理,惟自然人仍受每人每日結匯金額不得逾二萬元人民幣之限制(註:請指定受益人帳號一律為人民幣外匯帳號)。
Q:辦理DBU人民幣業務是否要徵提風險預告書?
A:要,主管機關規定銀行應告知客戶承作人民幣業務之可能風險,故目前本行仍請客戶於辦理人民幣業務時須填寫「辦理人民幣業務風險預告書」(以ID歸戶,徵提一次即可)。


附錄: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三章之一  人民幣業務之管理
第五十條之一
指定銀行向本行申請許可為臺灣地區人民幣清算銀行(以下簡稱人民幣清算行),辦理臺灣地區人民幣結算及清算業務(以下簡稱人民幣清算業務),應取得大陸地區主管機關認可得辦理人民幣之結算及清算,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上述認可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辦理人民幣清算業務之項目、內容及相關風險管理機制(應包括於發生流動性及清償性危機時,其總行承諾妥予協助處理、承擔全部清償性責任及流動性支援)之文件。
人民幣清算行辦理人民幣清算業務,應遵循下列規定,並準用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
一、訂定與金融機構簽署人民幣清算協議之範本,並事先報本行同意。
二、依前款經同意之協議範本內容,提供有關人民幣之結算及清算服務,並充分供應及妥善回收人民幣現鈔。
三、依本行規定提供簽署人民幣清算協議之金融機構名單及清算業務相關統計資料。
四、於本行參酌前項第一款認可文件所載授權期限所給予之專營期內,辦理人民幣清算業務。

第五十條之二
國內、外金融機構,均得與人民幣清算行簽署人民幣清算協議;其屬國內金融機構者,應以經本行許可得辦理外匯或人民幣業務之銀行業為限。

第五十條之三
銀行業辦理人民幣業務之管理,除應遵循下列規定外,準用本辦法及其他有關外匯業務之規定:
一、除本行另有規定外,應於人民幣清算行開立人民幣清算帳戶,始得辦理人民幣業務;於大陸地區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行)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帳戶,並將其簽訂之清算協議報本行同意備查者,亦同。
二、承作與跨境貿易相關之人民幣業務,應透過人民幣清算行或代理行進行結算及清算。
三、業經本行許可得辦理人民幣現鈔買賣業務者,得逕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人民幣現鈔買賣業務。
四、承作自然人買賣人民幣業務,每人每次買賣現鈔及每日透過帳戶買賣之金額,均不得逾人民幣二萬元。
五、承作於外幣提款機提領人民幣現鈔業務,每人每次提領之金額,不得逾人民幣二萬元。
六、承作自然人匯款人民幣至大陸地區業務,其對象應以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個人為限,並應透過人民幣清算行或代理行為之;匯款性質應屬經常項目,且每人每日匯款之金額,不得逾人民幣八萬元。
七、其他經本行對衍生性人民幣商品業務範圍及為妥善管理人民幣業務所為之規定。

( 知識學習商業管理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markyslin&aid=7369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