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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9 21:15:07瀏覽2761|回應0|推薦0 | |||
一、外匯匯率之表示方法 外匯匯率所代表之意義,即為一國貨幣對外國貨幣之兌換比例。有些國家採直接報價法(如美、日及我國等大多數國家之報價法),有些國家採間接報價法(如大英國協國家,即英、澳、紐等國)來表達。 (一)直接報價法(Direct Quotation) (二)間接報價法 目前外匯買賣交易之報價採雙向報價,亦即銀行不只報買進之價格,亦同時報賣出價格,即可區分為買入匯率(Bid Rate)與賣出匯率( Offer Rate)。前者係銀行向顧客購買外匯時之匯率,後者係銀行對顧客賣出外匯時之匯率。站在銀行之立場而言,買入匯率較低,賣出匯率較高,買入匯率與賣出匯率之間的差價為匯差(Spraed),為銀行一買一賣間之利潤。 (三)交叉匯率(Cross Rate ) 在國際外匯市場上,大多數之貨幣對美元都有一個兌換比率,但如新台幣兌換日幣或新台幣兌換港幣,並無直接之兌換關係,則須透過第三者之貨幣(如美元)間接計算出兩者之間匯率關係,稱之為交叉匯率(Cross Rate )。 例如:一美元兌換日元105.49-107.71,一美元兌換新台幣30.34-30.44。 (1)求出日幣一元折合新台幣多少元? TWD/JPY=TWD/USD×USD/JPY=TWD/USD÷JPY/USD 買入匯率=TWD/USD(買入匯率)÷JPY/USD(賣出匯率) =30.34÷107.71 =0.2817 賣出匯率=TWD/USD(賣出匯率)÷JPY/USD(買入匯率) =30.44÷105.49 =0.2886 即TWD/JPY=0.2817-0.2886 (2)求出新台幣一元折合日幣多少元? JPY/TWD=JPY/USD×USD/TWD=JPY/USD÷TWD/USD 買入匯率=JPY/USD(買入匯率)÷TWD/USD(賣出匯率) =105.49÷30.44 =3.4655 賣出匯率=JPY/USD(賣出匯率)÷TWD/USD(買入匯率) =107.71÷30.34 =3.5501 即JPY/TWD=3.4655-3.5501
二、外匯買賣報價 銀行買賣外匯運用銀行之資金,向外匯市場買入或賣出外匯,並憑以賺取匯率變動之差價利益。買賣外匯可分為成交於二營業日內交割之即期外匯交易,與成交後二營業日外交割之遠期外匯交易兩種,其所使用之匯率分為下列兩種: (一)即期匯率(Spot Rate ) 即期匯率係指銀行與客戶成交後二營業日內交割之匯率,為銀行辦理匯出入匯款、外匯存款及進出口業務等之即期買賣之匯率,若買賣現鈔業務應尚需加計現鈔保管成本,銀行多另行牌告買賣現鈔之匯率稱現鈔匯率,一般而言現鈔匯率之買價低於即期匯率;而賣價則高於即期匯率,如美元即期匯率為30.34-30.44而現鈔匯率為30.14-30.64。 即期匯率係指成交後於二營業日內交割之匯率,詳細的區分可分為1.訂約當日交割者稱為Value Today;2.次一營業日交割者稱為Value Tomorrow;訂約後二營業日交割者稱為Spot Transaction。 (二)遠期匯率(Forward Rate ) 遠期匯率為成交後二營業日以外交割之匯率,如一週、一個月、三個月、六個月等等,遠期匯率與即期匯率之差異主要是持有成本(Cost of Carry),假設美國利率2.5%,台灣利率2%,持有台幣一年和持有美元一年,其利息收入差異為0.5%,這就是持有成本,而持有成本即等於利差。 持有成本(Cost of Carry)=利差(Interest Differential)=0.02-0.025=-0.005 如果市場是有效率的,則持有成本會完全反應在遠期匯率與即期匯率之差異,假設TWD/USD即期匯率為30.34-30.44,則一年期之遠期匯率應為29.4298-29.8312: 30.34+ (30.34×-.005)=30.34-0.1517=30.1883; 30.44+ (30.44×-.005)=30.44-0.1522=30.2878 由於台幣的利率低於美元的利率,持有台幣將有利率上之損失,故台幣應升值美元應眨值,遠期匯率低於即期匯率,稱之為貼水(Discount);反之,若台幣的利率高於美元的利率,持有台幣將有利率上之利益,故台幣應眨值美元應升值,遠期匯率高於即期匯率,稱之為升水(Premium)。
(三)換匯點(Swap Point) 遠期匯率與即期匯率之差異常以換匯匯率或換匯點(Swap Point)來表示,在效率市場下: 換匯點=持有成本=利差 =即期匯率×[(1+新台幣利率)/(1+美元利率)-1] ……………………………(一年期) =即期匯率×[(1+新台幣利率×天期/365)/(1+美元利率×天期/360)-1]………其他天期 實際的換匯點數則由銀行參考上述公式,依下列因素自行訂定: 1.即期匯率價格。 遠期匯率=即期匯率+ (-)換匯點,實務上,如果報價換匯點為前面的數字較大,而後面的數字較小時,如0.9102-0.6088,則以即期匯率減去換匯點的方式求得遠期匯率,即30.34-0.9102=29.4298;30.44-0.6088=29.8312 如果報價換匯點為前面的數字較小,而後面的數字較大時,如0.6088-0.9102,則以即期匯率加上換匯點的方式求得遠期匯率,即30.34+0.6088=30.9488;30.44+0.9102=31.3502。 三、外匯管理 政府為平衡國際收支,穩定金融,實施外匯管理,特制定管理外匯條例,管理我國之外匯收支與交易。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為財政部(現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辦理),掌理外匯業務機關為中央銀行。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一)中華民國境內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之資金所有者或需求者(以下簡稱申報義務人),應向中央銀行申報。未滿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者,指定銀行得逕行辦理不須向央行申請。 (二)申報義務人應於檢附所填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由銀行業向央行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新台幣結匯: 1.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五千萬美元之必要性匯款;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五百萬美元之必要性匯款。 2.未滿二十歳之中華民國國民每筆結匯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匯款。 3.下列非居住民每筆結匯金額超過十萬美元之匯款: (1)於中華民國境內承包工程之工程款。 (2)於中華民國境內因法律案件應提存之擔保金及仲裁費。 (3)經有關主管機關許可或依法取得自用之中華民國境內不動產等之相關款項。 (4)於中華民國境內依法取得之遺產、保險金及撫卹金。 4.其他必要性之匯款。 (三)申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經銀行業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新台幣結匯者: 1.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2.團體、個人每筆結匯金額達五十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3.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之匯款。 4.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交易,其交易標的涉及中華民國境外之貨品或服務之匯款。 5.依央行其他規定應檢附證明文件供銀行業確認之匯款。 (四)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台幣結匯者: 1.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出口貨品或對非居住民提供勞務收入之匯款。 2.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進口貨品或公司、行號及團體償付非居住民提供勞務支出之匯款。 3.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五千萬美元之匯款;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五百萬美元之匯款。但前二款之結購或結售金額,不計入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4.非居住民每筆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十萬美元之匯款。但境外非中華民國金融機構不得以匯入款項辦理結售。 所稱非居住民,係指未領有台灣地區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或領有相關居留證但證載有效期限未滿一年之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未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團體,或未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之非中華民國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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